单一资金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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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一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和收益率要求, 因此也就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这些个体性问题都可以体现 在不同的信托合同上,因此,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的差异性特 征非常明显。在信托公司的业务中,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就信托业整体而 言,其重要性实际上高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之所以外界的 印象并非如此,主要原因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在进行产品推 介的时候,均通过信托公司的网站、银行的柜台等发布公开 信息,而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无需公开,具有完全的私 密性。与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从表面上看,两者的唯一区别似乎就是委托人的数量。但是, 这两种信托的实质性差异远远超乎一般的想象,对此差异, 尚未有非常

2、系统性的总结。概括来说,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 有:首先,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的地位和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 人的地位有着重大差异。集合资金信托是典型的信托公司设 计创制的产品,信托公司起着主导作用,而单一资金信托的 资金运用方式和对象等在许多情况下都更多地体现了委托 人的意愿。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典型的信托公司制造的产品,信托公司 在其间所起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和突出。信托产品的交易结 构由信托公司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计,信托合同等所有的 信托业务文件均由信托公司拟定,集合资金信托的交易主体 的差异和资金运用方式的差异等深受信托公司主动设计的 影响。在整个信托法律关系中以及信托产品推介过程中,其 他当事

3、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处于非常消极被动的地位,投 资者不能对信托公司拟定的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提 出修改意见,只能在全盘接受和拒绝之间作出选择。但是,单一资金信托中,受托人的作用可以是积极的,也可 以是消极的。例如非指定用途的资金信托,资金的运用对象、 运用方式等,全部由受托人决定,这里,受托人的地位是主 动的,积极的,委托人则是消极的、被动的。在指定用途信 托中,受托人的地位是消极的,委托人的地位则是积极的, 甚至起着主导作用的。委托人可以指定资金运用方式,也指 定资金运用对象,例如特定用途信托,信托文件对信托财产 的管理、运用的方式、范围和对象都有明确、具体、特别的 规定,而这些规定无不

4、体现了委托人的个性要求和主导作 用。因此,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的地位和集合资金信托中 委托人的地位有着重大差异。其次,就目前的情况看,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多数是 自然人,而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则经常是机构。这主要是 因为,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数量就是一个,如果其资金数 额太小,则难于运用,而总体而言,只有机构拥有较大规模 的单笔资金,所以其委托人经常是机构。而集合资金信托本 身的特性就是集合多个投资者的资金进行统一的管理运用, 虽然对于单个投资者也有门槛限制,但是这个门槛并不是高 不可攀,这样大量的社会投资者才可能参与。集合资金信托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 人单独

5、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 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通常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 集合资金信托。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 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并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逐一向 注册地银监局报告。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须先经注册 地银监局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并在开 始异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在任一 时点,信托投资公司正在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 两个。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投资公 司应当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提交有关推介情况、 接受资金委托情况的正式报告。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委托非金 融机构推介集

6、合信托计划。异地推介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亲自 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在其注册地银监局辖区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潜在的委托人散发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作口头宣 传)并接受资金信托的行为。 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 的,须先经注册地银监局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的资格,并在开始异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 局报告,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信托投资公司注 册地银监局辖内(城市不限)和另一个银监局辖内不超过两 个城市推介,而且接受异地推介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 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且机构委托人 需同时出具其投资于该集合信蓝1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托计划的资金不超过其

7、净资产20%的证明文件,自然人委托 人需同时出具个人稳定的年收入不低于十万元的收入证明。在任一时点,信托投资公司正在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 得超过两个。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 投资公司应当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提交有关推 介情况、接受资金委托情况的正式报告。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集合信托计划。异地推介是指信 托投资公司亲自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在其注册地银监局辖 区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潜在的委托人散发集合信托计划推介 材料(或作口头宣传)并接受资金信托的行为。集合资金信托类型按照其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向,集合资金信托可分成以下类型:(1)证券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

8、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 定,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它可分为股票投资信托、债券 投资信托和证券组合投资信托等。(2 )组合投资信托即根据委托人风险偏好,将债券、股票、基金、贷款、 实业投资等金融工具,通过个性化的组合配比运作,对信托 财产进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3 )房地产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 定,投资于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信托。中小投资者通 过房地产投资信托,以较小的资金投入间接获得了大规模房 地产投资的利益。(4)基础建设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拟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 资金需要状况,在适当时期向社会(委托人)公开发行基础 设施投

9、资信托权证募集信托资金,并由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按 经批准的信托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 一种资金信托。(5 )贷款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 信托计划中或其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 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6)风险投资信托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资金,按照双方的约 定,以高科技产业为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投资目标 所进行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设立文件(一)集合信托计划的名称、目的和规模;(二)信托资金运用范围和运用方案;(三)信托合同样本;(四)信托计划执行经理介绍及简历;(五)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适用时);

10、(六)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方案(应载明拟推介的具体城市);(七)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适用时);(八)最近一年来结束的集合信托计划的清算情况;事4S-V!iii&A :ir*91Hi1I 11 If n*KThRUT BNSa.芈土搭盒衲円集合资金信托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批文复印件(适用时);(十) 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集合信托计划合法合规性情况的法律 意见书。申请条件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严密的内控制度,且执行良好;(二)具有完备的信托业务操作制度,且执行规范;(三)公司及资金信托业务均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且执行良好;(四)在关键岗位上具备充足的专业人才,包括具有合格的高

11、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CFO)、资源运营 总监(CRO)和信托执行经理。(五)已在其注册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少于2个,且在最近一年来结束的集合 信托计划中,没有信托本金发生损失且应由信托投资公司承 担责任的情形;(六)最近两年自营业务未发生重大风险隐患,且按照银监发20044号文件要求提足全部准 备金后,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七)严格执行信托公司及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规定;(八)最近两年内没有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包括银行业监督 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九)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设计原则: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的中小投资者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面 广,而抗风险和承担损失

12、的能力较弱,因此,保护投资者利 益是集合资金信托的首要设计原则。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一原则,在设计信托品种时要符合两方面的制度要求。一是组合投资制度。实践证明,这是一种有效的防范风险的方法。各国法律对共同运用的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组合都有较为具体的规定。某些共同运用资金的信托 在设立和推介时,也大致规定其投资组合原则和政策。二是 赔偿准备金制度。如果信托机构违反信托,造成信托财产的 损失,信托机构可用赔偿准备金向受益人赔偿。我国信托 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也规定了赔偿准备金制度。但是,如果 能够借鉴日韩等国信托业立法的经验,明确受益人有权优先 于信托机构的其他债权人接受清偿,对于保护受益人,增

13、强 社会公众对信托和信托业的认同度,有积极意义。 其 次,集合资金信托的委托人是不特定多数人。单就数量而言, 集合资金信托的委托人至少是两人以上。但这并不是其主体 特征的全部,还应当以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为要件。我 国目前已大量存在并将为投资基金法规范的私募基金实 质上也是两人以上的委托人设立的信托。但是,私募基金的 投资者自身投资经验丰富、抗风险能力强。而参与集合资金 信托的中小投资者人数众多,资金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 应给予特别保护。对于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投资基金,由于 其特殊性,可以用专门法律予以调整。第三,共同管理信托财产,按比例分配信托利益。将不同委 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

14、计帐,是受托人管理信托财 产的基本准则。但在集合资金信托中,受托人要共同管理和 运用信托财产,以获得个别资金所不具备的规模实力。对于 信托利益的分配,按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原则,应当按不同委 托人的信托财产的实际所得进行分配。集合资金信托的共同 管理原则决定其分配制度只能是将全部信托财产的实际收 益,按一定份额比例平均分配。第四,简化手续,方便灵活。这是集合资金信托能够在众多的投资品种当中脱颖 而出,吸引投资者的一个重要方面。严格的监管制度与迎合 投资者的特殊需求都回增加集合资金信托的成本。信托机构 往往为降低成本而,而对信托财产进行标准化管理和运用, 牺牲了投资者丰富多样的个性化需求。为克服上述

15、弊端,信 托机构可考虑与银行合作,将信托投资与储蓄存款结合起 来,灵活运用受益权证,解决中途赎回、转让设计等技术问 题。有效设立的条件集合资金信托的生效要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明确的意思表示信托合同或信托证书上有关于集合运用的意思表示,且 根据信托合同可以与他人的信托财产采取同样的运用方法。 为便于操作,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化文本。实务 中,应当将通过与各个委托人分别签订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 信托,与单一资金信托的组合区别开。不要误解为,信托目 的、信集合资金信托向各领域发展规模分布图托财产的类型和管理方法等条件相同的单一资金信托的资 金,合在一起共同运用,就可以具有集合资金信托的效果, 而且可能省去许多审批程序和管理成本。否则,信托机构会 面临违约或被监管机构查处的风险。二是资金的财产权转移根据中国信托法信托生效后,受托人要以自己的 名义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这就需要受托人至少在名义享 有相应的财产权。另一方面,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并已取得的 财产才是信托财产,具有破产隔离的法律地位。这也表明, 正是因为财产权的转移使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未设立信托 的其他财产,有了全新的法律性质。在信托机构与银行合作 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注意财产权转移这一要件。 委托人交付信托的资金必须转让信托机构为办理信托业务 而在银行专门开立的信托帐户。三是信托目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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