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精品】贴现合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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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贴现合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 【正文】 钟税官: 我是一家银行票据贴现中心的会计,在贴现合同是否应当缴纳印花税问题上与税务人员发生争执。税务人员认为,票据贴现的实质是持票人在所持票据尚未到期而又急需现金的情况下,以所持票据(有价证券)为抵押向银行申请短期借款,银行则以收取按高于一般利率计算的贴现利息为条件向客户提供贷款的业务,所以银行在提供票据贴现服务时与客户签订的票据贴现合同应按“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而我却认为,银行是经营资金的特殊企业,“融资”是银行几乎所有业务的共同特点,票据贴现业务在我国已存在多年,是银行的一项独立业务,不能因为票据贴现变相地为企业提供了短期融资就将其视同贷款业务,对其

2、合同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以上孰是孰非,请给予回复。 河南新乡 任忠林任忠林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范围具体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即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你所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3、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持票人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的条件:即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必须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必须能够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由此可见,票据贴现业务并不是银行贷款,银行取得的贴现利息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贷款利息,而是资金的时间价值;持票人所取得的现金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借款,而只是将本来属于自己的资金在损失一部分资金时间价值的条件下提前收回而已。 另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给贴现银行,并不是将票据抵押给银行,而是将所有权转移给银行,且由于我国目前办理贴现的票据大都是银行承兑汇票,不存在到期拒付的情况,办理票据贴现转移票据所有权时一般都不带追索权,即持票人在办理票据贴现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贴现银行后,不再承担基于票据所有权上的票据付款责任。所以,票据贴现也不符合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88国税地字第030号)第三条中指出的“借款人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情形。 综上,票据贴现业务是银行开展的一项独立的业务,不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其在开展业务时与持票人签订的票据贴现合同不属于借款合同的范围,不应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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