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买卖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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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荐汽车买卖合同4篇 汽车买卖合同 篇1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第一条 目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拥有的二手车过户给乙方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三)要过户的二手车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_车辆类型_厂牌、型号 _颜 色_初次登记日期_登记证号_发动机号码_车架号码_行使里程_km 使用年限至_年_月_日车辆年检签证有效期至_年_月_排放标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号_(征税、免税)。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缴付截止期 _车辆养路费交讫截止期_年_月(证号_)车辆保险险种_保险有效期截止日期 _年_月_日配置_第三条 车辆价款、过

2、户手续费本车价款为人民币 _元(大写_元),其中包含车辆、备胎以及_等款项。过户手续费约为人民币_元(大写_元),由_承担(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支付)。第四条 定金和价款的支付、过户手续、车辆交付(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按车价款_%(20%)人民币_元(大写 _元)作为定金支付给甲方。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承诺出卖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和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应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二)甲方属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还应向乙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三)对转出本市的

3、车辆,乙方应了解、确认买受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四)双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第六条 违约责任(一)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转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甲方违约的,甲方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乙方违约的,则乙方无权要求返回定金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二)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应按延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_元。(三)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5款,甲方延期交付过户、转籍的有关证件或车辆的,应按延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_元。(四)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无

4、条件接受退回的车辆并退回乙方全部车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五)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车辆价款的_ %(人民币_元)的违约金,并继续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六)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的,本合同解除,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甲方相应经济损失。(七)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4款,致使出让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支付人民币_元给守约方,守约方另有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第七条 风险承担本合同签订后,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并实际交付前:(一)甲方使用和保管的,由甲方承担风险责任。(二)乙方使用和保管

5、的,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其它(一)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提供的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附件附件一:车

6、辆状况说明书(车辆信息表)附件二:车辆相关凭证1、机动车登记证书2、机动车行驶证3、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5、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6、车辆养路费缴付凭证7、车辆保险单8、购车发票甲方(签章):_ 乙方(签章):_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 汽车买卖合同 篇2 订立合同双方:买受人(全称):_ 出卖人(全称):_ 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_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7、(_)项执行:(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招待;(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备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8、)。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产品的数量:_。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

9、物,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供应的以外,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醛 如果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1.产品的交货单位:_。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项执行:(1)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规

10、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2)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3)买受人自提自运:3.运输方式:_。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

11、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1)按政府定价执行;(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

12、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第七条 验收方法(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续;3.验收标准

13、;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招待仲裁等。)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_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2.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3.买受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4.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_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第九条 出卖人的违约责任1.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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