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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险库管理制度第一条凡属本公司的有价证券、权状、执照、合同、营业资金、支票、机密性或重要性的物件等需统一保存者,放置于保险库中。第二条总经理应指派专人负责经管保险库。第三条经管人应审慎保管保险库钥匙,并严守密码,离职或移交工作亦同,如因违反规定而致公司遭受损失,将依情节轻重惩处或依法究办。第四条经管人应备签收簿,凡入库保存的证件均需签收;出库、借出或移交时亦应由接收人签收,以明权责。第五条经管人应将入库证件分公司或分类归档,并将公司、资料名称、数量、移交日期等记入“档案明细表”,以方便查询。第六条签收簿及档案明细表应保存5年以上,不得丢弃或销毁。第七条保险库内物品如有遗失或失窃,应即呈报上级处理。第八条零星物件应装袋或装订,以免零乱。第九条各种物品要及时盘点。盘点方式如下:1 .经管人于盘点前将资料、清单备妥。2 .关系公司用保险库(编号1):每年由总管理处人员盘点一次。3 .各公司财务部保险库(编号2);每年由总经理室人员盘点一次。4 .总经理应不定期指派人员进行抽点。5 .盘点人应于5日内,将盘点报告呈报上级核阅。第十条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