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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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参考资料,下载后可编辑一带一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完善 摘要:伴随“一带一路”建议的快速推进,我国在沿线地区的投资总额不断攀升。然,此区域地缘冲突不断,文化差异明显,投资者面临特别的非商业性风险。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机制是资本输出国助益投资者抵御非商业性风险,维护海外投资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严峻滞后于沿线投资快速增长的需求,应借鉴实践经验,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标准,精进海外投资保险内容,有效对接双边投资协定,调整保险运行机制,建构科学、高效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标准,助益沿线投资的可持续开展。 关键词:“一带一路”海外投资保险;中信保; 一、问题的提出 伴随“一带一路”沿线投资的

2、强劲提速,我国海外投资规模持续刷新。然在年前个月,我国沿线非金融类直接投资为亿美元,同比下降。一方面投资者更为理性、审慎;另一方面,沿线地区非商业性风险(政治风险)较高,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严峻滞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沿线投资的持续增长。年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信保”)的“一带一路”沿线个国家风险状况分析显示:沿线国家评级为级的占比高达,区域绝对风险水平处于相对高位。“中国网”“一带一路”列国投资政治风险研究的风险评估亦显示,沿线政治风险比较低的国家只有五个(新加坡、阿曼、斯里兰卡、文莱和马来西亚),其他国家或地区大多面临政局动乱、政党纷争、民族宗教冲突、恐惧主义、腐败与排华等问题,

3、政治风险居高不下。投资保险是有效化解海外投资政治风险,提升投资者抗风险能力的专门性保障机制。然据“中信保”统计,年总承保金额为亿美元,其中海外投资保险承保金额亿美元,只占其承保总额的。按世界投资报告公布的我国年亿美元的对外投资总额计算,获得“中信保”承保的海外投资只占约,且主要是国有投资。这与我国快速增加的对外投资总额及“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的地位,形成巨大反差。为了推动沿线投资的可持续开展,确保投资及收益的安全回流,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需要变更、重构。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缺陷与缺乏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肇始于年的美国马歇尔计划,当前已成为各国推动、爱护本国海外投资的通行路径。我国于年正式启

4、动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但至今立法严峻滞后。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投资保险沦为“中信保”的象征性的业务板块,并已掣肘“一带一路”沿线投资的可持续开展。(一)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缺失。当前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行完全依靠“中信保”的两个文件:海外投资投保概述和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投资保险是一个系统性标准体系,需要立法支持,仅用通知的形式开设几个险种是远远不够的。引发问题如下:()对于市场参与主体而言,立法的缺失导致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丧失,无法发挥指导性作用,投资者只能依据“中信保”的通知,通过具体协商才能澄清投保条件、范围、费率和期限等系列问

5、题,大大抑制了投资者投保的积极性,制约了投资保险业务的开展。()“中信保”本身作为国有政策性保险机构,其业务主管部门是财政部,同时接受保监会的监管。虽然“中信保”在年变更后建立了董事会,强调商业化运作,内部治理结构趋于合理,但由于立法滞后,无标准性授权,决策权限不明,许多事项仍然需要报财政部、保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导致效力低下,无法满足保险业“透明、高效”的现实需求。()“中信保”的两个通知仅规定了政治风险的险别,投资者及项目的承保条件、费率、代为求偿权等问题均未涉及,且缺乏项目风险预评估的筛查机制,主观性、或然性较大,并可能导致自身经营风险加剧,削弱其承保能力。()海外投资保险政策缺乏吸引力

6、。“中信保”出于操纵赔付风险的考量,保险费率高于日韩等国的同业机构,大大增加了投保本钱。且“中信保”又是我国唯一的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处于垄断地位,致使投资者与“中信保”协商中处于弱势地位,影响议价能力。(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未能与双边投资协定。(,)条约有效衔接当前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的衔接情况来看,仍有较大的完善和提升空间。()“一带一路”沿线个国家中,我国已与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其中个约定有代位求偿权条款。由此,还有近的沿线国家尚未与我国就代位求偿权的认可达成一致,将导致“中信保”向投保企业赔付后缺乏向东道国追偿的法律依据。如此,海外投资保险实际所发挥的作用则十分有限,无法实

7、现缓释海外投资风险和维护本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由于海外投资保险专门性立法缺失,没有国内法标准对代位求偿权及项目投保条件进行规制,“中信保”仅要求投资项目应符合外交、外贸、产业、财政及金融政策,符合投资项目东道国的法律和政策,并获得与投资项目相关的批准许可。质言之,我国投资保险实施的是不以与东道国签订为前提的“单边模式”。如此一来,“中信保”的代位求偿权在条约法上难以获得东道国认可,赔付投资者损失后无法追偿,将增加“中信保”自身的经营风险。假如投保者亦是国有企业,无法追偿的情况下,承保即丧失了实际意义,且令我国与沿线国家签订的近个中代为求偿权的约定成了摆设。故应尝试“双边模式”,即通过与

8、沿线国家之间的明确给予“中信保”的代位求偿权,把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上升为“中信保”与东道国之间的理赔,确保“中信保”成功追偿。()政治保险与之间关系的许多方面仍然存在缺陷,实践中政治风险承保机构更多将视为东道国对于外国投资者持爱护态度的一种信号,对承保范围以及费率的影响十分有限。然对于海外投资者而言,投资保险制度和对于推动和爱护海外投资都是不可或缺的,在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时,应立足于对海外投资者的爱护,注重国内投资保险法与具体内容彼此衔接,充分覆盖投资者可能面临的海外投资风险类型,为我国的海外投资市场参与主体提供更具操作性的规则指引。 三、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经验借鉴 始于“马歇

9、尔计划”的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旨在爱护美国参与欧洲经济恢复的企业与投资者免受政治风险的威胁与损害。年始由“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正式负责运营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系世界上首家专门性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作为最早、最成熟的投资保险机制,诸多经验确实值得汲取与借鉴。(一)“立法先行”模式。与我国截然相反,美国是通过年的经济合作法案创设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颁行专门性立法对外援助法,对的宗旨与目标、保险范围、法律适用等逐一明确。由此,美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先于的设立,并在之后不断修改加以完善。这种“立法先行”的模式,不仅为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法律上确定了的主体资格与法律地位,且为的运营和业务开展

10、提供了重要指引。其次,美国以立法形式对海外投资的合格主体及项目条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相对于双边及多边条约而言,的规定更为详尽,具有可执行性。从而实现了国内法与间的内容衔接与制度协同,为投资者权益爱护提供了较为明确的预期。且要求投资项目所在的东道国必须是与美国签订的、国民收入较低的开展中国家,必须认可美国的代位求偿权。美国已与个国家签订了。如此,承保的投资都可以依据行使代位求偿权,即该机制把美国国内法上的代位求偿权升级为国际法上的代位求偿权,把投资者与东道国不平等主体之间的争端上升为母国的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为投资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另一种非政治途径。(二)向中小型私人投资倾斜。作为美国海外投资保险

11、的主要承保机构,与“中信保”类同,兼具公私性质。一方面,作为一个自给自足的联邦_机构,受美国_院政策指导,其法定资本由美国财政出资,以关心美国私人投资者完成新兴市场的投资为宗旨。另一方面,作为一家独立法人,完全按照公司的体制和章程经营和管理,自负盈亏,并通过独特的运营机制防止公权性质过于凸显。董事会由来自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以此实现美国_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同时,通过私营部门成员参与经营决策,保证的经营决策效率,有利于促使优先考虑和扶持中小型私人投资者在新兴市场的海外投资利益。另实践中对中小型私人投资者参与的投资项目通常给予优先承保,增加对于中小私营企业的承保比例,增设特别的中小企

12、业投资险种和更加优惠的保险费率,以此给予中小型私人投资者充分爱护。对于我国以大型国企为主要保险对象的“中信保”而言,具有启发意义,因为中小型私人企业抗风险能力更弱。(三)鼓舞私人资本的参与。美国无论是海外投资保险立法,还是的业务实际,均鼓舞私人资本积极地参与海外投资保险行业。鼓舞投资者充分考虑私人保险机构所提供的海外投资保险,且只为无法寻求适合的私人政治风险保险机构的投资者承保。为了加快美国私人投资保险行业的开展,使更多投资者获得政治风险保障,美国_也通过法律形式鼓舞接受与私人投资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包括鼓舞与私人投资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共同保险或再保险形式的合作。海外投资保险的市场规模庞大,单纯

13、依靠国家财政支持的政策性保险机构,难以满足整个市场的需要,难以最大限度地防范海外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私营保险机构以及私人资本的参与必不可少。 四、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 (一)健全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标准立足。“一带一路”沿线的实际需求,借鉴美国“立法先行”成功经验,应尽快制定海外投资保险领域的专门性立法,为海外投资保险市场的开展提供标准与指引。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模式。考虑到海外投资保险的特别性,应与国内的商业保险法相区别,制定调整海外投资保险各市场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专门性法律标准。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可由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海外投资法,把投资保险作为其单独的章节;或由_院制定单行法规。相较而

14、言,全国人大立法虽然位阶较高,但法律往往只能作原则性规定,而海外投资保险领域具有较强的实践性,需要对主体、程序进行详细规定,为市场参与者作出明确指引。因此,现阶段可由_院制定操作性较强的“海外投资保险条例”,与境外投资管理方法配套实施,当运行比较成熟后,可再行升级为海外投资立法。海外投资保险的制度内容。()推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和业务机构“合一模式”向“别离模式”转向,明确部委与“中信保”各自的权限范围。可由XX部负责保险的审核与管理,“中信保”负责具体业务的实施。如是在保险审批层面可充分发挥XX部的监管作用;_机构的介入也符合海外投资保险的官方性质,可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国家对海外投资的引

15、导与调控。()精进保险业务内容。首先,扩大适格投资者及投资的范围,适当放开金融投资(股权、证券)保险,出资形式可扩大到债权、知识产权及特许权投资,且与我国中的投资范畴保持一致。其次,明确外汇险包括禁兑险和转移险及东道国对投资者采取轻视性汇率而造成的损失;把战争险赔付范围扩大到发生在“邻国”的战争、冲突而导致的损失,以及民族、宗教冲突、骚乱而引发的损失;增设恐惧主义险。再次,保险期限视项目情况而定,但要操纵在年以内。美国保险费率由决定,外汇险费率为,征收险不超过,战争险为,同时投保三种风险的,按年率征收。因此,“中信保”单个险种的费率应操纵以内,综合性险种费率操纵在以内。最后,美、日、德投资保险的最高赔付金额均为损失额的,加拿大、丹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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