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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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及控制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我国近年来逐渐兴起的一种新型结构性融资工具,起步虽晚但发展势头却非常迅猛。由于受资金规模和技术要求等因素的束缚与限制,整个典当行业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实践还不多。但从市场主流与融资业务的发展趋势上看,任何一家典当行都不应该忽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对典当行未来发展的重大价值。因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仅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典当行在涉足应收账款典当业务时应注意控制法律风险。为此,我认为有必要探讨下应收账款典当的法律风险及控制。首先我们看下我们在谈谈应收账款的定义,物权法没有对应收账款的概念进行界定;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

2、记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按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列举,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应收账款的范围(1).仅限于金钱债权(2)既可以是已经存在的债权,也可以是有稳定预期的未来债权。首先是对质押应收账款的标准要求,

3、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做的应收账款应该具备的条件一般而言,合格的应收账款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应收账款项下基础合同真实合法,且属于卖方正常、已确实履行合同义务取得的债权。(2)应收账款的相关要素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诸如基础合同金额及期限、支付方式等内容均有详细描述。(3)买卖双方有一定时期或数量的交易记录,且合作稳定良好,不存在长期拖欠现象。(4)买方为善意的购买人,且是信誉良好、具有充分付款能力的大中型企业或公用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5)双方对应收账款高度认可,不存在履约纠纷、反索、抵消等争议。(6)应收账款不存在可转让、其他优先受偿权、诉讼时效约束、关联交易等权利瑕疵情形。再一个问题

4、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主要操作要点对应收账款的合规性审核与价值确定及后续监管是该类业务的关键操作要点1. 合规性审核1) 形式审核。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基本资料外,应重点关注应收账款的支持性文件: 应收账款对应的基础合同、订单、发运单及验收证明; 证明实际销售额的增值税发票、商业发票及完税证明等; 借款人生产经营现况、财务状况及可供担保资产等情况; 法人代表及主要股东个人的信用记录和品行资料; 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总额、账龄清单等总账及明细账; 以往交易的有关合同、发运单、检验证明、回款凭证等资料。(2)实质审核。应收账款现金流。包括但不限于对借款人在生产设施、技术上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现有原

5、材料与存货状况,以及竞争地位和与竞争者相比所体现的比较竞争优势等分析。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应派人前往买方所在地实现场核实买方资信状况、以往合同履行情况和付款意愿,以及对应收账款的支持性文件进行对账核查等。应收账款质量。主要评估指标有:收款效率指数、最佳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应收账款集中度、应收账款平均金额大小等。各指标既可单独分析,也可结合使用,以综合评价应收账款的理想状况。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主要调查买卖双方历史交易情况、分析今后的合作意向,是否已建立长期、稳固的业务关系合作、是否属于关联交易等。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假如应收账款当事人双方互为交易方,则应当视为该应收账款不具

6、有可回收性。因为如果双方相互行使抵消权,可能会导致质权实现价值低于放款额甚至为负值。应收账款账龄。实践中,一般以“90天以内”作为标准以评判账龄是否合理。另外,账龄虽未超过90天,但发现应收账款债务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拖欠货款的习惯,则应予以扣减或直接列为不合格。应收账款回款账户确认。要求借款人开立具有担保性质的回款监控专户,并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质押通知函。与此同时,约定该专户专门用于质押应收账款的款项回收和结转。2. 价值确定。应收账款的价值金额不仅是放款决策的基础依据,而且更为关键的是,质权能否最后完整实现,完全取决于应收账款的最终变现资金大小。因此,对该类业务而言,评估应收账款的

7、价值至关重要。1) 信息不对称判断。现实中,局内人(如所有者、管理者等)与局外人(如放贷人、投资人等)对企业信息了解差异度的严重性是与生俱来的。当然,放贷人可以借助财务分析、访谈调查、征信查询等手段尽可能多地掌握信息,但局内人天生就有一种向局外人隐瞒企业真实状况的倾向,甚至故意欺诈,且局外人了解企业真实情况的时间要明显滞后于局内人。所以,信息不对称对放款决策的影响是重大的。为解决因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决策风险,在业务实践中,放贷人必须将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资格审查放在并列且同等重要地位。正是基于应收账款质押的特殊性,应收账款债务人作为密切的第三方,放贷人应通过对其实施适当、灵活且双方认可的干

8、预和监控机制,即当应收账款出现数量增加、减少或质量变好、恶化时,放贷人可以及时准确地采取相关措施。放贷人对这种及时有效的信息发现,取决于其与应收账款当事人双方在业务开展全过程中保持联系和沟通的紧密度。2)风险等级评定。通常情形下,应收账款风险等级评定分为两部分: 第一,同行业对比。主要参考如下财务数据:资产负债表重要指标如总资产、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以及总负债和股东权益、应付账款、短期借款、长期负债等。损益表重要指标如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毛利润、经营利润、利息费用、税前净利润等。通过对各种财务比率的计算结果及关联性分析,可以反映出应收账款持有方与同行业相比后的基本状况。第二,整体合理性判断

9、。与其他决策评估相比,应收账款整体合理性判断比较简单也易于操作。主要参考数据或指标有如应收账款集中度、应收账款周转天数、折扣、退货、核销总比重等。需要注意的是,应辩证的看待应收账款集中度这一指标。在一般情形下,应收账款越分散对借款人将越有利。但实际业务中,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市场地位处于强势,那么应收账款回款的可能性就越高。所以,在确定基本等级时,还应考虑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市场地位、可持续发展性以及应收账款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等因素。3)不合格应收账款剔除,实践中,不合格应收账款具有如下特征: 账龄已超过90天的;也就是说次债务人有预期付款超过90天的情形,说明次债务人的诚信已经有了很大的问题,已

10、经出现了违约情形,典当行要实现质权大部分都得通过诉讼的形式予以解决,如行使代位权诉讼。针对同一购货方,有30%的账龄已超过90天的。当事人双方互为应收账款持有方;此种情形,次债务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与出质人进行债务的抵销行为,使应收账款质押落空。合同法规定,双方互负到期金钱债权,可以予以抵销,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是通过三方协议解决,出质人、典当行、次债务人签订一份三方协议,次债务人要对典当行作出承诺,不抵销债权,:应收账款债务人有多次不良信用记录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这里面的道道实在太多,大部分都是资本运作的老手,所以关联交易产生的债权基本上不做。集中度严重单一且偏高的应收账款。这种应收账

11、款不具有风险分散的特点,最好慎重一点,如果所有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都是同一个人或者企业,把保都押在一个人身上,风险较大。虽已开发票但尚未发货的应收账款,这种情况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会计学上应收账款与物权法上应收账款的区别。单笔超过总应收账款金额40%的应收账款;境外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主要存在以下十一个大的风险点:一)基础合同的效力风险。我们设立应收账款质押的前提是根据基础合同产生的债权。如果基础合同效力都不稳定。债权回收的可能性就不大了。债权就成为了空中楼阁二)、合同解除和撤销变更风险。解除合同或者撤销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固有性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因质押而发生变化,不能说你质押了,次债务人就不能解除

12、合同:(三)、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抗辩权风险。出质人对于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建立在其已充分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基础上的。对于根据基础合同出质人应当首先履行发送货物、提供服务或资产的情况,在出质人没有首先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依据合同法具有抗辩权;即使出质人已经发送有关货物,应收账款债务人也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出质人交付的有关货物进行检查,在检验合格后再行付款,即可以就出质人交付货物瑕疵或者出质人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提出抗辩。基于上述原因,典当行的应收账款质权自成立之初都可能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只在出质人已经充分履行合同:(四)权利虚假风险。一是虚构应收账款。此种情形下,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这种

13、情形你就是将质押通知发给次债务人也是白发了。因为人家根本就不欠钱,质押有何意义? 二是原来存在应收账款但设立质押之前已清偿,只是出质人未入账; 这种情形应收账款也是不存在的义务后方得以确定。(五)价格虚高风险一是出质人或出质人与借款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的价格。二是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使账务上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不一致。此种情形下,第二还款来源价值可能不足,或明显不足。这些问题都应在三方协议中解决。归根结底,三方协议在应收账款质押中的作用可见一斑。离开了三方协议做应收账款基本上风险太大。:(六)质押登记失效风险。与一般物权抵押登记所采用的实

14、质审查不同,有关法规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对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采用形式审查方式,质权人在办理质押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仅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而登记内容则由出质人自行填写,登记机关只审查要素是否完备,既不要求登记人提交质押合同,也不对双方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更不对权利范围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因此,是典型的形式审查。这样一来,对应收账款的实质审查责任责无旁贷地由典当行来承担,并由此产生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登记机关对质押登记错误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二是质押登记不具有公信力,当所登记的权利与真实权利不一致时,以真实权利为准。一旦所登记的应收账款出现不真实的问题,质押登记便失去了实际意义,

15、典当行也就没有优先受偿权,就会面临潜在的风险损失。这也是会长所提到的登记机关形式审查义务,对错误登记不予赔偿的问题。当所登记的权利与真实权利不一致时,以真实权利为准。这是最主要的,就要求典当行去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情况。登记部门只是保障你取得优先受偿权有一种可能,但是实际应收账款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与登记部门无关,登记部门也没有办法去核实,风险由质权人自担%。七)“倒签”转让风险。如果出质人以“倒签”方式转让已出质应收账款,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无明确法律规定。一般认为,这可能会被认定在质押合同签订之时,质押物已不存在,质押合同自始无效,从而使典当行失去第二还款来源。:(八)放弃权利风险。如果出质人在出质后放弃或赠与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权利,或者应收账款债务人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将其财产赠与第三人,有何法律后果,物权法无明确规九)诉讼时效风险。这个在三方协议中约定一下: 三方协议签订视为出质人主张权利一次,诉讼时效中断定。(十)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风险。(十一)代位行使风险。这种情况是出质人的债权人代为主张债权。十二)限制出质风险。质权实行时,应收账款将可能因拍卖、变卖而要被转让。因此,任何被限制转让的应收账款,均不能出质(质押)。如为应收合同债权,在性质上、约定上或法律上有不得转让之限制的,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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