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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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0、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其法律特征为:1)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2) 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 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11、代理的主要种类:1) 委托代理(受被代理人委托);2)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规定产生);3) 指定代理(依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产生)。1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1) 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2) 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3)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13

2、、建筑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1)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4) 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14、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1)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被取消;5) 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15、建筑工程代理的法律关系:1)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2) 转托他人代理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3)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无权代理:A未经授权代理;B超越代理权代理;C代理权已终止。4) 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A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民事责任)+代理人(连带责任)】; B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而造成被代理人损失【代理人+第三人】(连带责任); C第三人明知是无权代理,而造成被代理人损失【行为人+第三人】(连带责任); D委托代理事项不合法【被代理人+代理人】(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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