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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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1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二、财务公开制度 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四、财务预决算制度 五、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六、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七、资产清查制度 八、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九、资产评估制度 十、资源处置招标投标制度 十一、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 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 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十四、责任追究制度 2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村级收入主要包括:原始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征用土地补

2、偿费收入、变卖集体资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借入资金等。 、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和市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收取资金之日起7日内缴存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管资金专户。 、缴存各项收入时,报账人应提供收入款项相关的资料依据,如各种会议记录、合同、上级拨款相关文件等。 、发包收入款项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核准。 6、凡属村集体资金必

3、须全部纳入村集体帐内核算,将村集体账户资金委托给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 3 7、实行定向限额和备用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结算、民主程序,建立村级资金安全运行机制; 8、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4 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 财务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入计划;收益分配计划。 各项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其他收入。 各项支出:生产性建设支出;公益福

4、利事业支出;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招待费支出;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其他支出。 各项财产: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财产。 债权债务:农户往来;内部单位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贷款;其他债权债务。 收益分配:收益总额;缴纳税金总额;提取公积金数额;提取公益金数额;提取福利费数额;投资分利数额;其他分配。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2、财务公开的时间 财务公开要按月或季进行,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5 逐笔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年末时公布各项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3、财务公开的形式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

5、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另外,还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村务公开册、村务简报、民主听证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各村报账结束后,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时组织人员记账结账。每季末公布时,由乡农经站在下月上旬5日前,将全乡统一格式的公开资料提供给各村,各村在10日前将内容填写到公开栏内。临时需公开的村务事项,由村级制成公开资料,一式两份,村级留存一份,另一份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 乡农经站随时检查各村财务公开情况,并定时不定时公布检查结

6、果。对公开不及时或公开不全面等情况,随时责令村级更正、改进。 6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依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合理合法的原始凭证,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章,由会计人员审核入账。原始凭证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不得入账。 二、严格审批权限: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元-3000元,由村两会委集体讨论审批;3000元-1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讨

7、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审批;属于预算方案外新增加的非生产性支出项目,一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未列入村里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下,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300元以下,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批;300 7 元以上的,需经本组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8 财务预决算制度 1、每年初,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

8、依据。 2、年度终了时,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交各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4、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年终编制决算方案,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9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产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二、合同文本要使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 三、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农村集体“三资”委

9、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备案。 四、所有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 五、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六、合同变更、转包、转让后要及时到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否则视为无效。 七、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八、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10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

10、、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2、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3、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所有承包合同均要经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对承包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即将到期的合同,要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对承包方不按期缴纳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

11、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台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11 资产清查制度 1、每季度结账后,各村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保证帐实相符。 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清查方法: 以村为单位成立清查小组。 要按照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表格,逐一进行盘点、清查、登记。 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要

12、填明各种资产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 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12 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13 资产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帐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

13、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2、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帐实相符。 3、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4、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5、建立库存物资台账,详细记录各项库存物资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库存物资的管

14、理。 6、各类资产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14 资产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 农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 (二)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权限,由乡农经站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

15、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进行。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产评估申请; (二)评定估算; (三)验证确认。 第八条乡农经站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申请书之日15 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相关部门。 第九条 提出申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准予资产评估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第十条 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实是否相符,据以做出鉴定。 第十一条 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及时上报乡农经站审查;并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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