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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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报业的发展与繁荣,规范报纸出版活动,加 强报纸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纸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报纸由依法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 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 出版许可证。本规定所称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与时事 评论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本规定所称报纸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 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法人出版报纸不设立报社 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视为报纸出

2、版单位。第三条 报纸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和贴近实际、 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营造良好氛围, 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并实施全国报纸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报纸 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制度、报纸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报纸出版退出机制等 监督管理制度。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 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报纸出版单位负责报纸的编辑、出版等报纸

3、出版活动。报纸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报纸的出版。第六条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报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报纸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第七条 报纸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 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报纸创办与报纸出版单位设立第八条 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报纸重复的名称;(二)有报纸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四)有确定的报纸出版业务范围;(五)有3 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

4、 的新闻采编专业人员;(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八)有符合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报纸及报纸出版单位总量、 结构、布局的规划。第九条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经主管单 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报纸并设立报 纸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 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其他单位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 主办单位向所在地

5、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 审批。第十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报纸,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 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纸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报纸出版单位 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第十一条 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报纸出版单位的主 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报纸出版申请表;(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三)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 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四)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五)

6、报纸出版单位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六)报纸出版单位的章程;(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八)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中 请之日起9 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 当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报纸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 起6 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 门领取并填写报纸出版登记表,经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二)报纸出版登记表一式五份,由报纸

7、出版单位、主办单位、 主管单位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15日内报送新闻出版总 署备案;(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出版登记 表审核无误后,在1。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报纸出版许可证, 并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四)报纸出版单位持报纸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四条 报纸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 0H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 理登记,报纸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报纸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的,

8、由新闻出版 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 登记。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报纸出版单 位的主办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第十五条报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 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报纸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第十六条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 构,出版新的报纸,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 登记手续。第十七条 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 围,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报纸变更刊期,新闻出版

9、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 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本规定所称业务范围包括办报宗旨、文种。第十八条报纸变更开版,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报纸出版 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九条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报纸承印单位,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报纸出版单位在 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报纸休刊连续超过1。日的,报纸出版单位须向所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休刊备案手续,说明休 刊理由和休刊期限。报纸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8 0日。报纸休刊超过18 0日仍不能 正常出版的,由新闻出版总

10、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 报纸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 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 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 案。第二十二条 报纸注销登记,以同一名称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须 与报纸同时注销,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的报纸和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再以该名称从事出版、经营 活动。第二十三条 中央报纸出版单位组建报业集团,由新闻出版总署 批准;地方报纸出版单位组建报业集团,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

11、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第三章报纸的出版第二十四条 报纸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报纸刊载内容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报纸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第二十六条 报纸开展新闻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 正的原则,不得刊载虚假、失实报道。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 相应民事责任。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报纸应当予以发表; 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报

12、纸因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而发表的更正或者答辩应自虚假、失 实报道发现或者当事人要求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的相同 版位上发表。报纸刊载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报纸出版单位更 正。第二十七条报纸发表或者摘转涉及国家重大政策、民族宗教、 外交、军事、保密等内容,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报纸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 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第二十八条报纸发表新闻报道,必须刊载作者的真实姓名。第二十九条 报纸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报纸使 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

13、关规定。第三十条 报纸出版须与报纸出版许可证的登记项目相符, 变更登记项目须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第三十一条 报纸出版时须在每期固定位置标示以下版本记录:(一)报纸名称;(二)报纸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名称;(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四)总编辑(社长)姓名;(五)出版日期、总期号、版数、版序;(六)报纸出版单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七)报纸定价(号外须注明“免费赠阅”字样);(八)印刷单位名称、地址;(九)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十)国家规定的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业标准的其他标识。第三十二条 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报 纸,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

14、本的报纸。出版报纸地方版、少数民族文字版、外文版等不同版本(文种) 的报纸,须按创办新报纸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三条 同一种报纸不得以不同开版出版。报纸所有版页须作为一个整体出版发行,各版页不得单独发行。第三十四条 报纸专版、专刊的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业务范围 相一致,专版、专刊的刊头字样不得明显于报纸名称。第三十五条报纸在正常刊期之外可出版增期。出版增期应按变 更刊期办理审批手续。增期的内容应与报纸的业务范围相一致;增期的开版、文种、发 行范围、印数应与主报一致,并随主报发行。第三十六条 报纸出版单位因重大事件可出版号外;出版号外须 在报头注明“号外”字样,号外连续出版不得超过3天。报纸出版单

15、位须在号外出版后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百 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所有号外样报。第三十七条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 所出版报纸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 纸出版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报纸刊登广告须在报纸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 样,不得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报纸出版单位发布广告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报纸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 务,不得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第三十九条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在报纸上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 闻。报纸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新闻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四十条 报纸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报纸发行、广告等经营 活动;经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新闻采编业务。第四十一条 报纸出版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并遵守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 报纸出版单位根据新闻采访工作的需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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