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尽责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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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职尽责征求意见密级: NBQ/SX质量责任追责制度电力事业部发布前 言本制度为规范仪表公司品质绩效管理而制定。本制度为 xx 年度修订。本制度由仪表品质管理部提出。 本制度由仪表品质管理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三星电气运营管理部负责归口。本制度由 乐井卫 并校对、 OA发放。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林晓燕、代继军、乐井卫 本制度审核人: 宋保明、陶自陆 本制度批准人: 李维晴质量责任追责制度1 目的与范围本制度规定了一般质量工作、质量目标指标的考核以及质量事故的传递、分级、处理和考核以及质量争议处理等要求。本制度适用于仪表公司所有部门。2定义质量事故: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一定程序质量损失的批量质量

2、问题,或者由于某一质量问题造成重大质量损失(包括无形损失)的事件。 2.1 重大质量事故:2.2一般质量事故: 分为 I 类、II 类、III类质量事故。 I类质量事故2下。总装数量在一次性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一次性零部件质量问题在 20000 件( 配电 20 件) 以上或 10000 只( 配电 10 台,变压器同一型号同类问题 5 台) 以上。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现爆炸、起火、造成伤亡事湾故或造成用户财产损失巨大 ( 在 2 万元以上 ) 。在国家级的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产品不合格,在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布。其它被集团、公司公认的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质量

3、事故。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造成事故在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布。因质量问题被吊销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或其它荣誉证书。由于质量问题、用户反映强烈或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类质量事故一次性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 元以下 500元以上。一次性零部件质量问题数量在5000 件( 配电 10 件)以上或总装数量在2000 台( 配电 5 台) 以上。同一质量问题在同一地区连续出现100 台( 配电 20 台) 以上维修。在省市级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产品检查不合格并在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布。因质量问题造成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因质量问题被相关单位责令整顿。类质量事故一次性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

4、济损失在500 元以下。一次性出现零部件问题数量在1000件( 配电 3 件) 以上或总装数量500 台以上 ( 配电2台)。同一质量问题在同一地区连续出现50 只( 配电5台)以上维修。在体系审核、监造、认证中因部门责任造成终止或造成恶劣影响。3 质量管理职责 3.1质量责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第一质量责任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主动履行本部门的质量职责并对“应知不知、知而不行、行而无效”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各部门之间、上下工序之间均严格体现为内部“供方”与顾客“的市场契约关系,任何”供方“都应积极主动为其”顾客“提供必须的产品、服务或信息并因未能达成既定”顾客“要求而造成的一切后

5、果负责。任何部门都必须对本部门质量工作绩效负责,对因本部门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外部市场质量损失负责。品质管理部代表顾客对品质进行监控;研发中心应对产品设计能否满足国家标准及顾客要求负责;制造中心应对产品能否满足设计要求和一致性及设计更改正确性负责;任何部门都具有积极主动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即使没有明文规定,各部门也必须对因其质量意识淡薄、推诿扯皮、未能有效履行应尽的义务造成的质量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3.2 质量责任落实任何质量责任都可通过经理手段来落实,责任部门应承担因本部门责任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将根据事情的严重程度受到额外的处罚。任何部门有权追究直接上游环节(内部或外部供方)质量责任,

6、包括要求整改、退换货、赔偿经济损失和予以额外处罚。责任主体明确时,可直接追究责任部门、责任人甚至供应商责任;责任主体不明确时可按照“成品及零部件谁生产谁负责”、“外协外购件、原材料谁采购谁负责”、“新产品谁开发谁负责”、“信息谁提供谁负责” 的原则判定责任部门。 责任部门可进一步追究直接上游环节的质量责任, 与供应商相关的质量问题采购有连带责任。4 质量事故判定与考核4.1质量事故级别判定准则质量事故实行单单问责原则,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满足第 2 章定义级别判定标准中的任何一条,即可判定为该类级别。质量事故同时满足几个事故判定标准时,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4.2调查及处理流程外销

7、市场质量损失处理流程质量信息传递(老OA系统填写)质量信息的填写:生产过程中质量问题,质量信息由品管部填写;外部质量信息由销售公司承担技术服务职能的部门填写。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传递给总工(或品管部)处理(除重大质量信息外,其余由品管部、负责处理)。品管部认为需总工处理的及时传递。责任部门(人)原因分析,提出采取措施并承诺完成时间提交总工(或品管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将质量信息传递给验证部门。纠正措施验证完成后,转总工(或品管部)确认后归档。效果验证:外部信息由技术服务部执行,内部信息由品管部执行。 4.3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调查、处理的职责分工品质管理部负责对质量事故、涉及公司内跨部门质量

8、事故、外部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单纯品质事件由运营与人力资源部判定。质量事故处理及考核处理品质管理部和运营管理部共同负责制定整个公司质量指标,进行统计汇总并分析达标情况。公司职能部门根据公司质量指标要求,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规定周期报品质管理部。质量指标统计人员应对统计结果及准时报送负责,若有不实、虚报、延误,经核实后,每发现一次处罚50 元 200 元,由品质管理部执行。对于质量指标未达标,品质管理部将根据未达标的具体情况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收到后应进行客观实际的原因分析并制订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在要求的时间内反馈。 若有发现未按要求反馈及对原因分析、整改措施无落实现象, 每发现一次对质

9、量指标责任人处罚 100 元 300 元。调查及处理涉及内容,必须包含的主要内容如下:1 )2)3)4)事故发生时间、原因、经过及有关数据资料。 事故责任人员和现场人员的意见。 核对有关证明的文件和记录。必要的事故分析试验记录及结论报告。5 )6)7)事故损失及涉及范围。确定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后续的整改及预防措施的落实。外部质量损失技术服务部根据办事处反馈的质量问题和为解决、平息此次质量问题, 确保市场不丢失而实际花费的一切费用明细表 (附原始票据)进行核实(包括所退产品返工、报废等费用,退回公司返工同内部损失计算)。办事处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将费用明细表在原因分析、纠正措施落实后30 天

10、内传递给技术服务部。 技术服务部核实无误后,将实际损失填写在质量信息单上。特殊情况无法在30 天内上报的,需说明延迟理由,报服务部经理批准后免于考核。技术服务部核实时发现数据有误,退回办事处重新纠正上报。技术服务部将损失费用核实后汇总, 负责人审批后传递给品管部,不管金额大小,须附费用明细表。品管部可要求服务部提供原始票据。若办事处无法在 30 天内完整上报实际损失的, 剩余的损失一律由办事处承担,特殊情况剩余损失在 5 万元以上的(含 5 万元),报总经理批准后决定承担方式。品管部根据技术服务部提供的实际损失,十五天内确定负主、次责任部门(分厂)传递给技术服务部,技术服务部在三天内对责任部门

11、(分厂)、直接责任人进行考核。内部质量损失未出厂产品因设计、生产过程失控;零部件、原材料质量、合格率低下等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 造成产品返工、报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分厂在返工结束后 3 天内填写质量损失计算表,品管部在损失评估后 5 天内确定负主责、次责部门(分厂)、,并按规定对责任部门(分厂)责任人进行考核、赔款。 4.4 质量事故考核规定质量损失赔款规定质量损失赔款按下表:注:( 1)实际质量损失总额按“质量损失计算表”进行计算。(2)在此表基础上,品管部再根据“质量事故责任划分原则”进行责任分解。(3)责任部门负责人:每月赔款限额2000 元,每次最高 1000 元,超出部分由责任部门负

12、责人所在部门(分厂)承担(非承包部门除外);责任人:部门(分厂)技术、质检等后勤人员每月赔款限额 1000 元,每次最高 500 元,生产工人每月赔款限额500 元,每次最高 100 元。如实际统计结算罚款额超出上述最高限额的,则超出部分由责任人所在职能部门(分厂)承担(非承包部门除外);责任部门:每次最高赔款不超过5000 元,月累计赔款不设限额,非承包部门不承担对部门的考核。(4)、凡涉及 KPI 指标已考核的部门、人员,在责任分解时应明确需承担的责任可以不再进行重复考核。部门(分厂)负责人既是责任人,则按责任人考核。对已离岗的责任人、 部门负责人不再考核, 应承担考核额度由责任部门承担(非承包部门除外) 。对个人的处罚最低为20 元/次,对部门负责人的处罚最低为50 元/次,对部门的考核额最低为100 元/ 次。质量信息模块中传递的信息,除品管部外,其它部门一律不得作出考核决定。 特殊情况总经理作出经济损失承担比例划分批复的,则按批示意见处理,未处理到的部门以及个人仍按本制度执行。对因责任心、业务能力水平等问题导致质量问题重复多次发生的,对负主要责任的个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还应分别进行转岗、淘汰和降薪、降级处罚。所有未发货的产品返工(返修)损失计算:取 3 倍人工费用实际材料报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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