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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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J-2002-02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 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咨询业务内容: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 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

2、咨询人支付酬 金:审计报告提交委托人,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委托人一次性支付审 计服务费。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 月日开始实施,至一 年 月 日终结审计周期:天。七、本合同一式 4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工份。(本页无正文)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通邮地址:开户银行:帐 号:邮政编码: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指定联络人:法定通邮地址:开户银行:帐 号:邮政编码: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

3、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 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 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 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包括工程造价 咨

4、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 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 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 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 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 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 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

5、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 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 委托人应负责 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 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 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 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6、。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 直至终 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如因非咨 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 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 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 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第十

7、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 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 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有违 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 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 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

8、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 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 14日前通 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 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 应视为额外 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费用不作调整。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 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 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

9、 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存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 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 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 汇率由合 同专用条件约定。其 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 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 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 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 未经

10、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 务。第三十一条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 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 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依据施工合 同,现行的国家定额、相关的政策文件、施工过程中的双方审核确认的签证

11、 单等文件资料进行审核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竣工结算的审核(在甲方已审核金额 基础上审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 信息资料等。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施工图纸、现场签证、施工单位竣工结算书、甲方审计部出具的竣工结算书; 提供时间以双方交接资

12、料时间为准。第九条委托人应在3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 书面答复。第十四条 咨询人有权对甲方内审决算内明确偏高的工作量、 定额子目材料 价格作出调整。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造成审计工作量的不准确, 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赔偿责任。1、若因审计工作不准确,经委托人在咨询人提交的报告的基础上再次 核减额达到5%寸,扣咨询人所得酬金的 25%乍为罚款,并就超过 5嗨B分按 其绝又值20淅咨询人追偿;如误差超 10% 委托人有权拒付咨询费用。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 的正常服务酬金:(1)本项目计费采取基本费及追加费相结合的计费方式,具体

13、费率见下基本费划分标准100万元以 内101500万元5011000万元1001 5000万元5001 万元1亿1亿以上收费标准0.84 %。0.6 %0.5 %0.4 %0.35%0.3 %追加费序号追加费收费基数划分标准收费费率备 注1工程审计核减额5函以下4.5%2工程审计核减额5%-10班以下4.1%3工程审计核减额10炊以上3.7%收费基数的计算方法:基本费以“咨询人核定工程造价”为收费基数;追加 费按委托人审定净核减额作为收费基数(核减额减去核增额)。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_转账一支付酬金。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委托人与咨询 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

14、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 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二)依法向委托人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四部分 附加协议条款1、以委托人提供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为审计开始日,审计周期为一天。2、咨询人指定为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事项的指定联络人;在本合同范 围内指定联络人的亲笔签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 咨询人指定联络人的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该变更不产生法律效力。3、本合同相关通知应以书面签收或以挂号信寄出的方式送达。一方有证 据证明该通知已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寄出的, 则经过合理的邮递期 限后视为合同他方已收到该通知。通讯地址的变更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合 同他方,

15、否则不产生变更效力。4、若因咨询人的原因造成审计完成日t间的延误,每延误一天扣减5%。审计费用。咨询人应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竣工结算审计的核对工作。如延误时间超过20天以上,甲方除拒付审计费用外,有权单方解除合同。5、咨询人应当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咨询人最 终提供的审计报告其内容在此后被任何有效的法律文件所推翻或确认 部分无效,则咨询人应当双倍退还委托人已经支付的酬金,并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6、结算审计报告内应归纳核减原因,如工程量、定额子目、材料价格。7、咨询人应对审计结果进行单方造价分析,对明显高于市场行情的,咨 询人应在审计报告内分析原因。8、如工程有甲供材,为便于施工单位开票,咨询人在审计报告核定单上 分列扣减甲供材造价、定额内甲供材造价、含甲供材总造价。9、交委托人的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一式五份,如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可 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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