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法律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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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法律制约论文提要: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没有制约的权力将导致腐败”。人民法院作为独立执掌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如果权力失去监督,则必然会损害法律尊严,甚至造成冤假错案、产生腐败。对审判权法律制约的现状,一是过于强调司法独立,对审判权法律制约重视不够;二是对独立审判的法律制约机制不规范。同时要正确处理审判独立与法律制约关系,完善对审判权监督的必要性,对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的根本任务是预防和纠正法官违法审判和职业化的犯罪,确保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这就是说,对独立审判权的监督和制约,是在法律和法规范围内对审判权行使监督制约,而不是

2、人为的和随意的监督制约。对司法审判权法律制约构建的建议,一是要坚持监督制约的统筹性,对监督制约进行规范化;二是要保障监督制约的针对性、连续性;三是要处理好人大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四是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的关系;五是要处理好检察机关抗诉与审判监督的关系;六是要处理好新闻舆论监督与公正审判的关系;七是要处理好审判权监督与完善法院内部制约机制的关系。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宪法原则在其他实体法、程序法中多有体现,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树立法院权威,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根据。同时“没有制约的权力将导致腐败”。人民法院作为独

3、立执掌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如果权力失去监督,则必然会损害法律尊严,甚至造成冤假错案、产生腐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审判权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影响越来越大。要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司法工作要体现“三个至上”的精神,服务“三项重点工作”,正确体现审判的“阳光司法”价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防止审判权的扭曲、变异,就应该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对审判权的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外部监督和制约。一 、对审审判权法律制制约的现状由审判权的特性性可以看出,司司法权若不保保持独立,使使之不受行政政、经济等外外来非正当因因素的干预,司司法公正将受受到怀疑。一一旦司法公正正受到怀疑,社社会公正便荡荡然无存了

4、,并并将直接关系系到社会的稳稳定和人民的的生命、自由由与财产的保保障。可见,独独立的审判可可以很大程度度地实现司法法公正,在公公众中赢得更更多的理解和和支持,从而而树立司法的的权威,对维维护社会稳定定和政治秩序序具有重要意意义。但在强强调司法独立立的同时,对对司法独立下下的法律制约约却重视不够够。审判独立立并不意味着着审判的封闭闭,也不意味味着审判权力力独立的绝对对化。相反,法法制现代化要要求建立的不不仅是具有独独立性的审判判机制,同时时还要求建立立开放性的审审判机制。我我国向来实行行审判公开原原则,公开的的审判机制是是审判独立和和审判权威的的最终的力量量源泉,也是是公平正义得得以实现的基基本

5、条件和重重要保障。而而审判公开的的本来含义,就就是要接受法法律的制约,对对独立的审判判权加以必要要的监督和制制约,以确保保司法公正。因因为,权力是是一种支配、控控制和管理力力量,不受制制约的绝对权权力本身就意意味着对这些些权力滥用的的制度上的默默许。从一定定意义上说,司司法独立是不不排斥外部监监督的。为了了保证审判权权的依法独立立行使和防止止审判权的滥滥用,就需要要通过立法建建立一系列的的制度和规范范对审判权独独立行使予以以保障、监督督和制约,从从而保证审判判权行使的合合法性、权威威性、正当性性和公正性。(一)过于强调司法独立,对审判权法律制约重视不够。说到对审判权的法律制约,人们便会联想到一

6、项为我们所推崇的原则:司法独立或曰审判独立。随着民主法制的发展,审判独立这项原则逐渐演化为纯技术上的目的:保障诉讼公正。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公正是诉讼永恒的生命基础。审判权作为一种终极性权力,它对纠纷的判断和处理是最具权威的,这在结果上必然要求它代表着社会公正。(二)对独独立审判的法法律制约机制制不规范。长长期以来,我我国法院被视视作国家行政政机关,法官官等同于一公公务员,相应应地,对法院院和法官的监监督除了法律律明文规定的的监督制度以以外,在很大大程度上沿袭袭了对行政机机关和一般公公务员监督的的机制和手段段,行政化色色彩浓厚,缺缺乏法官职业业的针对性和和有效性。一一是在人大监监督方面,一一些

7、地方人大大虽相继制定定了关于个案案监督的工作作条例,但由由于认识不够够统一,操作作不够规范,随随意性较大,问问题较多。如如有的地方人人大个案监督督过多,动辄辄调卷审查,或或者直接通知知案件承办人人去汇报案情情,或者邀请请法律专家和和老司法工作作者对提出个个案监督的案案件进行咨询询、研讨;或或者对正在审审理的案件召召开有律师参参加的座谈会会,对案件实实体问题进行行讨论;有的的人大在评议议法院工作时时,要求法院院将近几年来来办的所有案案件送去检查查,或者提出出个案监督,由由法院答复;有的地方人人大机关和人人大代表不遵遵守全国人大大关于先使监监督的规定,变变组织监督为为个人监督,或或者以代表身身份为

8、本人亲亲属涉讼案件件以监督者形形式干预人民民法院的审判判活动等等。二二是在党领导导监督方面:有的地方领领导片面地把把执行法院生生效判决与发发展经济、维维护稳定对立立起来,为了了保护本地区区的局部利益益,对涉及当当地利益的案案件,时有干干涉法院独立立办案的情形形;有的地方方领导规定法法院查询、冻冻结、划拨存存款需要经其其批准,规定定不许法院受受理或执行本本地欠外地债债款的案件,对对法院贪污冻冻结企业存款款时,强令法法院结冻。三三是在检查机机关监督方面面,滥用抗诉诉权,使民行行抗诉案件大大量上升,抗抗诉程序失范范。四是在媒媒体监督方面面,有的媒体体对一些尚未未起诉到法院院的刑事案件件过度渲染、罗罗

9、列种种所谓谓“犯罪”事事实和情节,在在有关领导和和社会公众中中造成很深的的印象;有的的媒体对法院院正在审理或或作出裁判的的案件,或进进行夹叙夹议议论式报道,或或仅凭主观臆臆断便横加指指责,给法院院公正审判带带来压力和影影响;有的新新闻记者往往往有意无意地地站到一方当当事人的立场场去,发表片片面观点;还还有个别新闻闻记者受一方方当事人之邀邀,图一时之之利,按照当当事人的意图图撰写不实之之词,误导社社会舆论;有有的新闻单位位在自己败诉诉后,利用掌掌握和控制的的舆论工具发发表言论,指指责法院判决决不公。五是是在法院监督督方面,上下下级法院因不不当行使监督督指导权的现现象比较普遍遍;甚至有个个别人以上

10、级级法院的名义义干预下级法法院审判权的的正当行使;在法院内部部审判监督庭庭的人员配备备不到位,在在纠正本院裁裁判时,容易易产生有损法法院形象、不不利于单位内内部团结 ,怕怕得罪人等思思想;合议庭庭流于形式,其其成员不全部部到庭认真参参审或不参加加案件合议,使使合议庭成员员之间失去了了制约;庭长长、院长、审审判委员会成成员的回避制制度不能发挥挥应有作用。二、正确处处理审判独立立与法律制约约关系为了实现司司法的公正,一一方面要强调调审判独立,另另一方面也要要强调对审判判的法律监督督制约。如何何处理好监督督在审判权独独立行使两者者之间的关系系,也就成为为了一个不可可避免的难题题。笔者认为为,处理好这

11、这个问题,应应当从以下两两个方面把握握:现代法治社会强强调审判独立立,其目的就就是在于保障障司法的公正正。因为公正正性是一种比比审判独立更更高层次的价价值,也是司司法的终极目目标。如果做做不到司法公公正,其负面面影响是巨大大的。从某种种意义上说,社社会允许法律律有漏洞和办办案“无法可可依”,但决决不允许借审审判独立而司司法不公、司司法不正和司司法腐败。“由由此也决定了了审判独立原原则的非绝对对性。因为维维护公正目标标需要其他多多种手段,而而这些手段制制约着审判独独立的独立性性。”4基基于这一理念念,绝对的审审判独立和绝绝对的法律监监督制约在理理论和实践中中都是难以存存在的,合理理的法律制约约同

12、相对的独独立都是保障障审判权行使使的公正性所所不可或缺的的要素。所以以,在处理它它们两者之间间关系时,应应当遵循的原原则是将其两两者界定在一一个适当的范范围内,在独独立与制约之之间找到一个个平衡点,以以适度的独立立和监督共同同服务于司法法公正这一崇崇高的价值理理念。所以,在在中国的法治治进程中法院院和法官的神神圣职责就是是追求司法的的公正,因为为“一次不公公正的(司法法)判断比多多次不平的举举动为祸尤烈烈。因为这些些不平的举动动不过弄脏了了水流,而不不公的判断则则把水源败坏坏了。”(一)应以以司法公正为为标准来处理理两者关系。所所谓司法公正正,其基本内内涵就是要在在司法实践过过程中坚持和和体现

13、公平与与正义的原则则。在现代法法治社会,司司法应当以公公正作为其价价值取向。一一个司法不公公的社会,不不可能是一个个法治社会。诚诚如有的学者者激情宣扬的的那样:“司司法公正是时时代赋予的法法治灵魂,它它作为一种价价值取向被遵遵循,作为一一种高尚精神神被倡导,作作为一种美好好理想被追求求”。(二)司法法独立与法律律制约是“对对立统一”的的关系。司法法审判独立与与审判法律监监督是相互依依存、不能偏偏废同时又相相互作用的矛矛盾的两个方方面。既然是是一对矛盾,那那么两者之间间存在某种冲冲突是必然和和正常的现象象。“一方面面,冲突必然然会不断发生生;另一方面面,冲突又会会不断地达成成一致走向统统一,正是

14、在在这种冲突、统统一,再冲突突、再统一的的交互变动中中,法律才得得以严格而有有序的贯彻和和执行。”5应当说,冲冲突是现象,统统一是本质。因因为两者有一一个共同的目目标,即正确确实施国家法法律,实现司司法公正和社社会正义。目目前,观念和和实践中存在在一种误区,那那就是认为检检察监督不利利于审判权的的独立行使。这这种观点的偏偏颇之处在于于只看到了检检察监督与审审判独立之间间形式上的对对立,而忽视视了两者本质质的统一。检检察机关监督督而并不代行行审判权,法法院也不因有有外部监督而而让渡审判权权。只要两者者都在法定范范围内行使权权力,正确处处理好关系,谈谈不上检察监监督破坏审判判独立。总之之,目的的共

15、共同性决定了了审判独立与与审判检察监监督之间是一一种既相互对对立,又相互互统一的相辅辅相成关系。三、完善对对审判权监督督的必要性对司法审判判权行使的法法律监督,是是指具有法定定制约监督职职责的部门或或个人,在法法治的框架内内、依照法定定程序和方法法对法院和法法官独立行使使审判权所进进行制约和监监督。监督的的实质包括谁谁监督、监督督谁和监督什什么三个方面面,这三个方方面构成统一一完整的法律律监督概念。(一)对审审判权法律制制约是树立法法制权威的关关键。宪法法第一百二二十六条规定定:人民法院院依照法律规规定独立行使使审判权,不不受行政机关关、社会团体体和个人的干干涉。实现独独立审判,促促进司法公正

16、正是我国司法法制度改革追追求的根本目目标,独立审审判是司法公公正的保障,是是司法公信力力的需要,人人民通常把法法院当作社会会正义的最后后一道防线。然然而,当前司司法不公,司司法腐败现象象比较突出,群群众意见比较较大,法官在在民众心中的的形象不挂。6不加强监监督制约,难难以扼制司法法不公和司法法腐败的漫延延,司法权威威乃至法治的的权威就无法法建立,依法法治国,建设设社会主义法法治国家就会会落空。对司司法审判权法法律监督的根根本任务是预预防和纠正法法官违法审判判和职业化的的犯罪,确保保公正与效率率目标的实现现。这就是说说,对独立审审判权的监督督和制约,是是在法律和法法规范围内对对审判权行使使监督制约,而而不是人为的的和随意的监监督制约。(二)对审审判权的法律律制约是权力力规范运行的的必然。一切切有权力的人人都容易滥用用权力,这是是万古不易的的一条经验。于于是当我们面面对权力膨胀胀和司法公正正和司法清廉廉的呼声日益益高涨时,加加强对审判权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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