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汇编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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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合同汇编五篇 租赁合同 篇1 出租人(以下称甲方)承租人(以下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在南宁市银海大道和玉洞大道交汇处的、广西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市场的货场、铺面租赁给乙方从事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第一条 租赁货场、铺面的位置、面积、用途(一)乙方承租甲方自编号为 的货场(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二)乙方承租甲方自编号为 的铺面,面积为 平方米。(三)乙方承租的货场、铺面用途为 .若需要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的,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支持。办理手续所需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四)本协议租赁的货场、铺面采取包租的

2、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五)具体位置详见附图。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个月;起租日自 年 月 日起,由起租日开始计收租金。每三年计为一个租期,共分四个租期(即首期、次期、三期和尾期)第三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一)租金按 预付,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首期租金,租金单价:货场为 元/月。,铺面为 元/月。;月租金总额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次期租金以首期租金标准为基数,增长 %;三期租金以首期租金标准为基数,增长%;尾期租金以首期租金标准为基数,增长 %.(二)租金支付为 方式;第一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前,以后租金的支付时间

3、为 月 日前支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支付的,最迟不能拖欠30天,否则,从宽展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 的违约金。(三)甲方收到乙方所交的租金后,应在3日内向乙方提供正式的发票。第四条 其他费用(一)水、电费按实际使用收取。(二)水、电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收费标准及适当损耗率收取。(三)水、电费按月交纳,每月 日前交清上月水电费。(四)因租赁经营而必需的清洁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如需甲方代理则乙方每年须向甲方交缴清洁费用 元/年,并于每年元月 日前交清。第五条保证金(一)经双方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应支付相当于 个月租金的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4、);正式起租后,该保证金即充抵租赁首期第 个月租金。(二)水、电费押金 元。第六条装修、改建和供水、供电及增容(一)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对租赁铺面物进行装修、改建或在货场修建建筑物,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或建设设计方案;如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如乙方的装修、改建、建设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体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物主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需要报建的应由乙方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建,甲方有义务协助;改建、装修和建设费用由乙方承担。(二)甲方负责将水电管线接装到乙方租用的货场、铺面边上,货场、铺面内水电管线安装及安装费用由

5、乙方负责。(三)甲方同意乙方总用电量限额为 KW,乙方因业务需要对供电进行增容的,增容手续由甲方负责申办,供电增容所需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负担。(四)甲方负责在 年 月 日前将货场场地平整至公共通道路面水平,并负责建好挡土墙,乙方对此负责出资 元费用。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一)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环保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甲方对乙方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责任。(二)按约定为乙方提供货场、铺面及相关配套设施,保障乙方正常经营。(三)为乙方提供场地、铺面有关产权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为乙方办理证照提供协助。(四)不得非法干涉乙方的正当经营活动,并为乙方的依法经营活动提供方便。(五

6、)维护并改善市场的整体形象,做好市场的整体广告宣传。(六)对市场进行物业管理,负责市场内甲方的建筑物(包括公共区域及货场、铺面)的管理及外部的维修保养,负责公共水、电等设备、管道、线路及设施系统的管理、维修及保养,负责对市场内公共场所的清洁管理、保安管理、消防管理,负责对市场内各种公共通道、道路、停车场的管理。(七)甲方必须保证其出租权,并保障乙方的租赁及经营(包括乙方在货场内建设的所有建筑)不受任何第三人的权属主张和非法干涉,否则,甲方必须退回所收租金,并赔偿乙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一)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二)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核准的经营范围亮证照经营。(三)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四)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各项税费。(五)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市场内的各项设施,如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六)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七)乙方对租用的场地只有使用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其他租户交换场地。(八)乙方可在主干通道两侧即东B4东与CI之间、东D7和南G1之间设立长 米宽 米的广告牌,亦可在租赁物的主体位置设立广告牌,有关广告手续乙方自负,甲方予以协助。(九)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安

8、全生产法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对本身的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部责任,乙方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做好生产安全和防火、防盗、防爆工作,若遇突发事件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十)为便于开展经营,乙方有权在租赁场地四周建立围场。第九条 协议的解除(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1、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并经甲方催促二次(含二次)仍不支付租金的。(二)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自身义务的,甲方应减收、免收相应租金;同时乙方可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履行义务或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导致的乙方直接损失和必然的间接损失,甲方负责赔偿。(三)双方协议解除协议任何一方不能无故解除合同;乙

9、方因亏损确实无法继续经营需提前解除协议的,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同时需按本协议约定保证金数额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四)甲方根本性违约或无故解除合同,导致乙方无法经营的,甲方须退回全部所收租金和保证金,导致的乙方直接损失和必然的间接损失,甲方负责赔偿。第十条 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货场、铺面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或退回相应的租金;如果场地无法复原,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 续租(一)租赁期届满,甲方继续出租的,乙方有优先续租权,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二)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在租赁期届满前30日之前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

10、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标准同本协议。第十二条 转租乙方有权视经营情况,整体或部分转租抑或分租。第十三条 租赁货场、铺面的交还(一)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协议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协议终止后一周内将乙方的机器、机械设备、工具、钢结构建筑物等可移动物品搬迁完毕;将租赁的货场、铺面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清理干净,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对乙方生产经营过程中投资装修、改建或新建的不可拆除或拆除将损坏其价值的添置物,归属甲方所有,但甲方应折价补偿给乙方。(二)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清理该杂物所

11、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三)乙方未按照约定归还租赁物的,甲方有权采取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十四条 租用期间,国家征用租赁土地的,除基于甲方铺面建筑和配套设施固有产权而产生的相关补偿外,其他对租用者的所有补偿一概归乙方所有。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如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一)双方对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协议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支付保证金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两

12、份,乙方两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租赁合同 篇2 案情简介:20XX年10月1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砼泵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因工程需要租用甲方的砼泵,施工地址为京良环岛南侧;租赁方式及价格为方租,每立方米10元;结算方式为月结,按小票方量计算,每两个月结算70%,结构封顶后,剩余未付款一个月内全部结清;双方同时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开始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租赁物。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租赁费

13、。20XX年7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内容为:被告欠原告地泵租赁费74225元,被告保证在20XX年7月25日全部结清,如不按日期还款,按每天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刘吉安为该笔债务进行了担保。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依约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至今尚欠原告租赁费74225元。法院判决: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还款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在接受原告提供的租赁物后,未能依约及时履行给付租赁费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租赁费及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

14、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愿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华英兴业商贸有限公司租赁费七万四千二百二十五元。二、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华英兴业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十四万二千五百一十二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

15、千二百七十六元,由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律师解析: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在签订租赁合同了后又签订了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也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意思表现,所以也是合法有效,只是这两个合同之间是有着内在联系的特殊合同,还款协议是原租赁合同的从合同,两者之间是主从关系。但是,不管是主合同还是从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违法就都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必须遵守,依据双方的约定以及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尤其必须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不然就构成违约,必须承担违约的处罚后果。我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本案的被告作为该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必须按照双方的约定交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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