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责任范围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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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1防治责任范围的划分开发建设项目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其中,项目建设区包括 永久征地、临时占地、租赁土地以及其他属于建设单位管辖范围的土地。经分析论证确定的施工过 程中必然扰动和埋压的范围应列入项目建设区。直接影响区,是指项目建设区以外,由于开发建设 活动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及其直接危害的范围,应通过调查、分析确定。项目建设区项目建设区主要指生产建设扰动的区域,它包括开发建设项目的征地范围、占地范围、用地范 围及其管辖范围。具体范围应包括建(构)筑物占地,施工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占地,施工道路(公路、 便道等)占地,料场(土、石、砂砾、骨料等)占地,弃渣(土

2、、石、灰等)场占地,对外交通、供水管 线、通信、施工用电线路等线型工程占地,水库正常蓄水位淹没区等永久和临时占地面积。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与现有工程共用部分也应列入项目建设区。项目建设区的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租赁土地、管辖范围等土地权属明确,所有权属范围 均需项目法人对其区域内的水土流失进行预防或治理。其主要特点是必然发生、与建设项目直接相 关。项目建设区需根据整个项目的施工活动来确定,不得肢解转移。由于建设单位一般不会直接参 与施工,所有的施工均需外委,但防治责任均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不能无限转包最终至个人。在外 购土、石料时,合同中应予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报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

3、案。在此范围内,应根据因害设防的原则,根据既往经验,提前设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以减轻水土 流失灾害和影响。规模较小、集中安置的移民(拆迁)安置区应列入项目建设区,在方案中进行相 应深度的设计;规模较小且分散安置时,列为直接影响区,在水土保持方案中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 任、提出水土流失防治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验收技术评估时应对该范围进行问卷调查。 若规模较大(如超过1000人),须由地方政府集中安置,应该另行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移民安置工 程通过水土保持验收移交地方后,不再属于建设单位运行期的防治责任范围。(2)直接影响区直接影响区指在项目建设区以外,由于工程建设,如专用公路、临时道路、高陡边

4、坡削坡、渠 道开挖、取料、堤防工程等,其扰动土地的范围可能越出项目建设区(征占地界)并造成水土流失 及其直接危害的区域。具体应包括规模较小的拆迁安置和道路等专项设施迁建区,排洪泄水区下游, 开挖面下边坡,道路两侧,灰渣场下风向,塌陷区,水库周边影响区,地下开采对地面的影响区, 工程引发滑坡、泥石流、崩塌的区域等。应依据区域地形地貌、自然条件和主体工程设计文件,结 合对类比工程的调查,根据风向、边坡、洪水下泄、排水、塌陷、水库水位消落、水库周边可能引 起的浸渍,排洪涵洞上、下游的滞洪、冲刷等因素,经分析后确定。直接影响区的主要特点是由项目建设所诱发、可能(也可能不)加剧水土流失的范围,如若加剧

5、水土流失应由建设单位进行防治的范围。在此范围内,如果发生水土流失灾害或影响,建设单位应 负责治理,并应根据工程经验,在项目建设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直接影响区一般包括不稳定 边坡的周边、排水沟尾段至河沟的顺接区、地下施工作业范围、再塑地形与周边立地条件的衔接区、 工程导致侵蚀外营力发生变化的区域等。对直接影响区,应针对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确定,方案 中应附详细的调查资料,不能简单外推;线型工程的直接影响区应根据地貌和施工特点分段计算。方案编制时需在调查类比工程的基础上进行分析以确定直接影响区。当类比工程极少时,直接 影响区可参考下列范围研究确定:线型工程:山区上边坡5m,下边坡50m ;桥隧

6、上边坡5m,下边坡8m ;管道两侧各510m。丘 陵区上边坡5m,下边坡20m。风沙区两侧各50m。平原区两侧各2m。点型工程:有坡面开挖的两侧各2m。塌陷区面积按有关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直接影响区一般不布设措施,亦不估列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但可作为主体工程方案比选分析 评价(水土流失影响分析)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区越大,说明主体工程设计的合理性越差,方案中 应作充分的分析,明确直接影响区的范围,以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水库淹没造成直接影响区主要 是指塌岸区域,应调查可能发生塌岸的地段,合理估算确定坍塌的范围,如必须采取措施,应商移 民和施工组织设计专业,经协商确需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的,其范围应

7、列入项目建设区。1.3.2.2防治责任范围的特征(1)防治责任范围的基本特征 相对性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防治责任范围与工程占地和扰动 范围直接相关,在现有技术水平下,亦与工程规模、防护标准和施工工艺等有关。应根据既有工程 经验进行的施工组织设计,估计开发建设项目的防治责任范围。防治责任范围相对固定,即责任范 围相对固定、责任期间相对明确;在该范围发生的水土流失,须由建设单位负责预防和治理,是水 土保持监督检查和专项验收的范围;超出该范围和期间的水土流失,一般不由建设单位负责治理, 也不作为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的范围。 可变性在实践中,工程所处的阶段不同,防治责任范

8、围也不同。在设计阶段,根据设计资料合理界定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供建设单位报请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时采用;在施工阶段,由于地质条件、 材料质量和施工组织的变化,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广泛存在,征占地范围可能增大,进而导致实际 的扰动范围与方案确定并批准的防治责任范围不同,在验收前应对原批准的防治责任范围进行检 查,对没有扰动的,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参考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可以从验收范围中去除。但对实际 增加的扰动范围应按项目建设区进行检查和验收;在投产使用后,随着临时用地的归还而使防治责 任范围变小,仅对永久占地范围内的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资源保护承担责任。 系统性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

9、响区两部分,其中项目建设区是工程实际占用 的土地范围,而直接影响区则是在项目建设区周边、与生产建设有因果关系的、可能发生水土流失 的范围。直接影响区一般不单独存在,总是伴随项目建设区而存在,如果附近没有施工扰动,就不 会导致或诱发水土流失,也无必要设置直接影响区。一般情况下,直接影响区不单独进行水土流失 防治分区,而是就近并入相应的防治分区;在设计阶段亦无必要进行措施设计,只需提出相应的处 理原则和规划措施类型,根据经验估列如果遭受扰动后所需的防治费用。(2)项目建设区的判别准则 导致或诱发水土流失的必然性项目建设过程中,必将破坏原有植被,在施工期出现大量的地表裸露,土壤疏松或失去水分, 同时

10、使地貌、水文等条件发生很大变化,遇降雨、大风等外力甚至在自身重力下不可避免地造成土 壤侵蚀;施工形成的边坡面积较大,遇暴雨、大风或地表径流可诱发大量的水土流失。尽管在项目 完工后,大量地表被硬化或覆盖,水土流失可能较项目建设前要轻些,但在施工期间的水土流失是 必然的,是不可避免的。 水土流失与生产建设存在因果关系生产建设期间,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水土流失量将增大,水土流失强度较施工扰动前的原地貌要 高一至几个等级,由于地表裸露和植被等水土保持设施损毁不可避免,直接造成的水土流失量必然 增加,即项目建设区的水土流失增加与生产建设活动存在因果关系。 建设单位有土地利用的支配权项目建设区一般指建设单位为

11、项目生产建设而征用、占用、使用和管辖的土地范围,为生产建 设必不可少的场地,在责任期间内建设单位可以在该范围内进行施工生产,可以提前采取措施对水 土流失进行预防和治理,即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区的土地使用有支配操纵权,可以随时设置水土流 失防治措施而不需经其他人同意。(3)直接影响区的判别准则 诱发或导致水土流失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区是指项目建设区以外,因施工生产活动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及其直接危害的区域, 主要特征是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增加,也可能不造成水土流失的增加,即诱发或导致水土流失具有 不确定性。当施工范围或施工工艺发生变化、防护不当或遇到超出工程防护标准的自然力时,可导 致水土流失的增加或灾

12、害事故的发生,如果没有扰动,该区域的水土流失仍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即事先无法确认是否会发生水土流失。如果一个区域因开发建设行为必然导致水土流失增加,则应 将其纳入项目建设区。 水土流失与生产建设有因果关系水土流失的增加与生产建设活动有因果关系是界定直接影响区的重要原则。因开发建设行为和 外营力的不利组合,才导致了水土流失的增加。如果水土流失的增加,不是由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 则建设单位不应承担此区域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如果在工程验收前,没有发生大的水土流失,且 经技术评估后认为不存在水土流失灾害的隐患,则无需承担该区域水土流失的防治义务。 建设单位无土地利用的支配权尽管存在水土流失增加的可能

13、性,但建设单位没有征用、占用、使用或管辖该土地范围,没有 土地利用的支配权,无权主动地、大范围地采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如果有土地利用的支配权,即 应纳入项目建设区,提前设置相应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只有直接影响区内确实已经或即将发生水 土流失,且由生产建设活动直接导致,建设单位才有义务提前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并采取措施消 除水土流失隐患。在水土保持方案中,应在项目建设区提前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 如果真的发生了扰动,应该及时清除泥土,进行修补或恢复原状,并对土地使用权属人进行赔偿, 提出防治水土流失的建议措施。 可转换性在项目前期阶段,根据一定的分析方法确定的直接影响区具有不确定性,

14、在实际施工中可能对 该区域产生扰动,也可能不产生扰动。确定的直接影响区是项目建设前确定的关联责任边界,在施 工中须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并在验收时检查其水土保持状况及水土流失隐患。但是,在实际施工过 程中,如果确实对其产生了扰动,则应将此部分看作项目建设区,布设相应的防治措施,排除水土 流失隐患。1.3.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用术语(1) 扰动土地整治面积与扰动土地整治率(treatment percentage of disturbed land)扰动土地整治面积,指对扰动土地采取各类整治措施的面积,包括永久建筑物面积。不扰动的 土地面积不计算在内,如水工程建设过程不扰动的水域面积不统计在内。

15、扰动土地整治率是项目建设区内扰动土地的整治面积占扰动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2) 水土流失防治面积和水土流失总治理度(controlled percentage of erosion area)水土流失面积包括因开发建设项目生产建设活动导致或诱发的水土流失面积,以及项目建设区 内尚未达到容许土壤流失量的未扰动地表水土流失的面积。水土流失防治面积是指对水土流失区域 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使土壤流失量达到容许土壤流失量或以下的面积,以及建立良好排水体系, 并不对周边产生冲刷的地面硬化面积和永久建筑物占用地面积。弃土弃渣场地在采取挡护措施并进 行土地整治和植被恢复,土壤流失量达到容许流失量后,才能作为防

16、治面积。水土流失总治理度是项目建设区内水土流失治理达标面积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百分比。(3) 土壤流失控制比(controlled ratio of soil erosion modulus)土壤流失控制比是项目建设区内,容许土壤流失量与治理后的平均土壤流失强度之比。水力侵蚀的容许土壤流失量的指标根据SL190-96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规定,水力侵蚀 为主的类型区及其容许土壤流失量为: 西北黄土高原区:主要在黄河上中游,为1000 t/km2.a; 东北黑土区(低山丘陵和漫岗丘陵区):主要在松花江流域,为200 t/km2.a; 北方土石山区:主要在淮河流域以北黄河中下游、海河流域,为200 t/km2.a; 南方红壤丘陵区:主要在长江中游及汉水流域、洞庭湖水系、鄱阳湖水系、珠江中下游,包 括江苏、浙江等沿海侵蚀区,为500 t/km2.a;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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