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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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确保师生员工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各校区内的道路、广场及校门附属区。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各校区内道路及区域内的人员和车辆。所有人员、车辆进入校区后,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确保人员、车辆的安全。第四条 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并依照国家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施对校园的交通管理,负责实施校园内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和其它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日常管理

2、,校内交通事故的处理,以及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教育,做好与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和配合工作。其他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助做好各校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人员,是指进入校区内的各类人员,包括校内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 1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车辆,是指进入校区内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汽车(大小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摩托车(二轮、三轮、燃油助动车)、专用工程车、拖拉机、农用车等;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人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第七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需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教练车、农用车、拖拉机、出租车、外卖车辆不得驶入校园,因特殊

3、情况需进入的,须经保卫处同意并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第八条 在校内参加各种会议或其他相关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办方提前报保卫处备案,并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第九条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区时,门卫应主动疏导交通,并同时向保卫处报告。运钞车、邮政车应按规定路线行驶。第十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中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进入校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出入校门限速 5 公里、校区道路限速 20 公里;(二) 进出校园车辆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 2 -(三) 校园内不得超速、超车、鸣喇叭、逆向行驶;第十一条 车辆停放(一)主干道禁止停放车辆;(

4、二)车辆必须有序停放在指定区域内。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学生宿舍等楼道和门口,消防通道,以及其它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不得停放。(三)妥善保管好车内物品,车辆及随车物品安全由停车人自行负责;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侧行驶。(二)横穿道路或者转弯前应当看清来往车辆和行人,开启转向灯或者伸手示意,减速慢行;(三)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的行驶;(四)驾驶非机动车不得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等冒险行驶;(五)不准骑车带人(装有安全座椅带 12 周岁以下儿童一名除外);(六) 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

5、,没有指定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3 -第十三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做到文明礼让,确保行车安全。第十四条 行人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使用滑板或者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第十五条 横过道路或者路口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有人行横道线的地段必须走人行横道。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个人,不得雇请拖拉机或 8 吨以上(含 8 吨)的载重汽车进入学校。确因学校工作需要或施工需要,须事先报请保卫处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校内交通设施,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和擅自

6、挖掘校内道路。因道路施工等原因不能正常通行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中断交通的,应设置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还应悬挂醒目的警示灯。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恢复道路的原状。第五章 交通智能化管理第十八条 校园实行交通智能化管理,分为收费和免费车辆。第十九条 免费车辆实行统一审批,年度审核。人员或车辆变动时应及时到保卫处更改相关信息,并登记备案。第二十条 收费车辆分为包年、包月、临时计费等。包- 4 -年、包月车辆期满后,自动失效。第二十一条 采用欺骗手段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者,一经发现,学校采取撤销相应通行的权利,通报相关单位(部门),追缴所漏交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追究相关责

7、任。第二十二条 学校向车辆使用人收取的是停车泊位费,只负责对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不承担车辆及车辆内物品的保管责任。第六章 综合管理第二十三条 保卫部门在实施交通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依据学校有关规定,遇有特殊情况对校园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二)责令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人员纠正其行为;(三)检查进出校园的车辆、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四)处理校内交通事故(交通纠纷)并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第二十四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纠纷)的,肇事者或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或请学校保卫处调解处理;对于产生严重后果的或者调解不成的,移交公安交通管

8、理部门处理,也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5 -第二十五条 校内超速行驶车辆,视情节轻重,按以下方式处理:(一)超速达 50%(30 公里/小时)以上至 100%(含 40 公里/小时)者,进行批评教育;(二)校内车辆:超速达 100%(40 公里/小时)以上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通报所在单位或部门;第三次通报全校,并取消当年免费进出校园的资格。(三)校外车辆:1、超速达 100%(40 公里/小时)以上至 200%(60 公里/小时)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半年内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第三次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2、超速达 200%(含 60 公里/小时)以上者,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第二十六条 车辆驾

9、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禁止该车进入校园,并通知相关部门按校纪校规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移交公安依法处置:(一)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二)车辆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三)外来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四)在校园内进行驾驶培训或陪练;(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6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违法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给予批评教育、滞留车辆,并通报所在单位和部门,情节严重的报请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的,保卫处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

10、处理。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应依法承担理赔责任和民事、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工和学生,保卫处将对其进行有关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法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 不服从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理赔,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本部门法制教育的内容,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将教育和管理工作列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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