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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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企业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和各职能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生产者在施工生产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第二条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必须执行本责任制,改制企业和合资企业参照执行。第三条本责任制由总公司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督执行,各企业组织实施。第二章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公司董事长1、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总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总公司安全生产动态。每半年组织董事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决策总公

2、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和目标。3、在研究制定总公司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同时,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4、建立健全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领导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明确主管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董事成员。第五条公司总经理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总公司安全生产动态。每半年组织总公司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和目标。作为总公司最高管理者,对本总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2、在制定、实施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同时,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和奖惩;实行安

3、全生产一票否决制。4、组织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力量;组织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总公司财务预算。5、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建立安全生产专用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企业发生三级以上重大伤亡事故后,耍亲临事故现场,指挥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制定防范措施,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第六条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总公司安全生产动态。每季度组织总公司安全生产系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实施总公司安全生产的方针和目标,作为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领导,对本总公司安全生产负主要管理责任。2、协助总经理贯

4、彻落实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领导总公司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3、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结合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研究、制定和印发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总公司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工作。4、领导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工作,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总公司安全生产状况和对策,确定本时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5、每季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主持所属各单位主耍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组织开展总公司安全生产宣传活动。6、在参与编制和审核重大工程或特殊

5、复杂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审批安全技术管理措施。组织制定总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费的使用计划。7、企业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伤亡事故后,要亲临事故现场,指挥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第七条公司总工程师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总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协助总经理认真做好总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作为总公司技术负责人,对本总公司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2、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结合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研究和制定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和规范。3、领导总公司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职业安全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对总公司研究、开发和使用

6、的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施工技术,负责组织审查研制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能,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组织编制或审批重大工程、特殊复杂工程或专业性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5、参与三级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协助事故调查组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第三章公司所属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企业经理(厂长)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每季度研究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领导本企业安全生产活动,作为本企业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2、领导制定和实施本企业中、长

7、期整体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工作计划的同时,制定和实施本企业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3、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考核指标,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并将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与经济承包指标挂钩,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4、领导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安全值班制度。5、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力量,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与监督的经费列入企业财务预算。6、健全和完善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计划、有目标、

8、有检查、有考核、有奖罚。7、本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要亲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第九条企业主管生产副经理(副厂长)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协助法定代表人落实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2、组织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体规划和年度期生产经营工作计划的同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4、参与编制或审批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工程、特殊复杂工程及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审核安全技术管

9、理措施,制定本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计划。5、领导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本企业外省市施工队伍的审查与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考核工作。6、领导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工作,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问题。7、本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要亲临事故现场,领导组织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过程中的具体工作。第十条总公司所属企业总工程师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本企业法定代表人做好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责任。2、在组织编制或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10、以及重点工程、特殊复杂工程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3、领导本企业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4、对本企业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5、参与本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第十一条项目经理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的特点及施工生产全过程,组织制定本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做为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

11、全面领导责任。2、在组织项目工程管理体系时,必须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在施面积和参与生产的人员数量,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本项目工程专(兼)职安全专业监督管理人员,支持、指导安全专业监督管理人员工作,不得干扰或阻挠安全专业监督管理人员行使职权。3、施工面积在五千来米以下或施工生产人员在二百人以下的项目工程,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长,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专业监督管理人员,生产班级要配备不脱产的安全员。施工面积在五千平米以上,不足二万平米,或施工生产人员在二百人以上,千人以下的项目工程,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级,配备不少于一人的专职安全专业监督管理人员,生产班级要配备不脱产的安全员。施

12、工面积在二万平米以上,或施工生产人员在千人以上的项目工程,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配备二名以上的专职安全专业监督管理人员,生产班级要配备不脱产的安全员。4、在组织项目工程施工前,必须明确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实施考核,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要与经济效益挂钩。5、健全完善用工管理制度,适时对组织施工生产人员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变换工种以及工伤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育不少于24学时,并保证施工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6、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中安全技术交底和设施设备验收制度的实行

13、。7、领导组织本项目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消除事故隐患,对上级安全生产检查中提出的事故隐患和管理存在有问题,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予以解决,并按时将解决情况向上级反馈。8、领导组织本项目文明施工管理,贯彻落实北京市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标准,总公司CI标准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工作规定。9、本项目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做到迅速抢救伤员,妥善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认真落实防范措施。第十二条项目工程主管生产负责人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作为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

14、负直接领导责任。2、在组织施工生产过程中,负责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方案实施的具体指挥和管理工作,并保证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到位。3、组织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并对交底内容实行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安全技术交底的落实情况。4、领导本项目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组织相关工种负责人解决和消除施工现场管理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以及事故隐患,负责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检查所提出问题的具体工作。5、指导、支持项目专(兼)职安全专业监督管理人员工作,不得干扰或阻挠安全专业监督管理人员行使职权。6、本项目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做到迅速抢救伤员,妥善保护现场,协助项目经理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组织落实防范措

15、施。第十三条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重特项目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作为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技术负技术管理责任。2、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保证其可行性和针对性,随时检查、监督、落实。3、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4、项目工程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时要及时上报,经上级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操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监督。5

16、、主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验收工作,并做出结论性意见,严格控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投入使用。6、参加本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消除隐患,配合参加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第十四条外省市施工队负责人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为外省市施工队负责人对本队人员在务工期间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2、严格按制度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所辖人员必须齐备身份证、就业证和暂住证。必须经市建委办理注册手续,合理安排班组人员,严禁使用未满18周岁的人员和残疾人从事建筑施工现场的工作,严禁跨省市用工和招用身份不明以及负案在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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