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罪以及不起诉经典案例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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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无罪以及不起诉典型案例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思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李泽民黄佳博何谓辩护思路?笔者觉得,辩护思路是指辩护律师根据指控及已经理解和掌握的案件状况,在对已有证据进行全面细致分析的基本上,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实现而选择的措施和手段。众所周知,同罪案件的判例对辩护思路的形成具有重大意义,笔者通过收集近年来有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无罪判决书以及不起诉决定书,对无罪和不起诉事由进行了归纳,提出了自己有关辩护思路的拙见,以供交流。无罪与不起诉事由一:传销组织层级和人数未达到法定追诉原则,或无证据证明传销组织层级和人数达到法定追诉原则。有关案例如下:1刑事审判参照总第92集“曾国坚

2、等非法经营案”,法院觉得,曾国坚等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特性,但未达到有关追诉原则,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被告人曾国坚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局限性三十人,亦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该传销体系的层级在三级以上,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改判被告人曾国坚、黄水娣、罗玲晓、莫红珍无罪。2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1刑终91号二审刑事判决书“王少芳、赵小钧非法拘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上诉人王少芳及其辩护人称,在本案中上诉人王少芳窝点成员人数并未达到三十人以上,不应将同案犯潘海清窝点的人数计算在内,王少芳的行为不应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认定办案机关存在将潘海清窝点的人

3、数计算至王少芳名下的行为,最后诉辩意见得以采纳。3.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绵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贾金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上诉人贾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为大经理级别,下线仅十余人,且在一审二审庭审中均供述证据材料中的人员网络图中的诸多人员其不结识。原判认定上诉人贾某某的下线人数为三十人以上事实的重要证据是证人证言以及举报材料所附的贾某某下线人员构造图。经二审审查,数份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文本格式、内容等细节均存在相似以及相似的状况,且举报材料并非各举报人自书,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不能排除侦查机关按一定模式统一制作的也许性,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真实性、客观性存疑。最后,二审法

4、院宣判贾某某无罪。4.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侯检公诉刑不诉10号不起诉决定书检察院觉得: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虽为业务经理级别,但其在该传销组织中并未参与任何组织、领导有关的活动;其与否系发展了足够数量的传销人员(65人以上)才提拔为业务经理的事实不清、证据局限性,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局限性,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5.安义县人民检察院安检刑不诉3号、8号、39号不起诉决定书检察院觉得:经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邓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5、罪,但认定其按照一定顺序构成层级方面的事实不清、证据局限性,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其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层级在三级以上,也没有证据证明将间接发展人员作为其返利根据。.竹山县人民检察院竹检公诉刑不诉号不起诉决定书 检察院觉得: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觉得竹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局限性。本案未获得*公司完整的网络平台电子数据,对*公司、罗某某团队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会员总人数和相应的层级关系无法拟定;有关*公司运营的方式,仅仅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部分证人证言反映,没有公司的管理文献、会议纪要等有关书证予以印证;对公司的账目未进行调查和审计,对获得的返利数额、谋取的非法利益数

6、额均没有查实,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7安义县人民检察院安检刑不诉号不起诉决定书,检察院觉得:经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认定其按照一定顺序构成层级方面的事实不清、证据局限性,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其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层级在三级以上,也没有证据证明将间接发展人员作为其返利根据。本院觉得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虽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之嫌,虽经退回补充侦查,但认定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事实仍然不清、证据局限性,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无罪与

7、不起诉事由二:被告人不属于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或者办案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属于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有关案例如下:1.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8号刑事判决书“钟庆成、钟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上诉人梁鸿甡的辩解“.3.梁鸿甡于4月份才开始为钟庆成打工,且每月的工资只有元,不是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祈求二审法院依法宣布其无罪”,法院觉得诉人梁鸿甡在协助钟某下载网络电话卡号及密码供会员购买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知晓上诉人钟庆成、钟某实行的是传销活动,故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梁鸿甡构成犯罪有误,本院予以纠正。2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法院

8、()长刑再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王银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法院觉得原审被告人王银荣参与了传销活动,并发展下线代理商、业务员,获取了一定的非法收入,但是本罪追究的重要是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备案追诉原则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肩负筹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行中起到核心作用的人员,原审被告人王银荣并不属于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南市良检公刑不诉3

9、号不起诉决定书 ,检察院觉得: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觉得既有证据既局限性以认定罗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参与传销组织,也无法认定其在该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故无法认定罗某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4.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随县检刑不诉6号 不起诉决定书,检察院觉得: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觉得随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局限性。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目前已有证据仅能证明刘某甲由刘某乙安排到公司工作,由刘某甲负责网络商城客服征询,每月向其发放50元工资,

10、刘某甲所拥有的66999家福乐购账号由刘某乙在3月1日转交,该账号共有1个下线会员,下线层级为1层,在3月日此前(涉及月1日当天)加入的会员数为90个,月1日加入的会员数为72个,无法辨别刘某甲所直接发展会员的人数及层级。既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甲属该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或对传销活动实行起核心作用。既有证据局限性以认定刘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不起诉事由三: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觉得是犯罪(法定不起诉)。有关案例如下:.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旌检公诉刑不诉55号 不起诉决定书,经检察院依法审查

11、查明: 7月,吴某某通过电话营销获知通过“飞莱网”进行“矿机租赁”获取莱特币的投资方式,即先在火币网上进行注册后进行人民币充值来换取莱特币,将购得的莱特币转入“飞莱网”账户,从而在“飞莱网”上办理“矿机租赁”业务,根据所租赁矿机的原则不同向飞莱网站交纳不同的租金,每天可获取相应数量的莱特币,还可通过不断发展下线获得对其下线投资矿机的提成。发展下线的模式为反复报单流程,填写上家矿机号,拟定上下级关系。吴某某在“飞莱网”网站通过学习,掌握该业务的赚钱模式和获利措施后,邀约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协助其开展该业务,由黄某某负责协助注册、报单。 检察院院觉得,黄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

12、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2.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月进入四川省*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技术总监一职。其间,其明知公司员工杨某甲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的安排下对*网站进行维护和优化,仍然按白某某的安排从事软件开发工作。 检察院觉得,丁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觉得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常鼎检刑检刑不诉56号不起诉决定书 ,经检察院查明:被不起诉

13、人邱某某为恒远公司会员。11月,邱某某经朋友“刘总”简介,从“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按3600元、0800元、3000元的价格购进饮水机成为公司的会员就可以得到高额的返奖。见有利可投,邱某某亲自到公司考察,在公司“刘总”与谢某某亲自给其授课,简介公司传销模式,公司的发展潜力以及消费者变股东的神话后,邱某某深信不疑,当即就交了3600元购买了公司产品成为公司初级会员。同步,积极发展其微信朋友圈的“阿华”,与其一起分享该信息。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到案后积极退回钞票8万元。检察院觉得,邱某某的上述行为,不能认定邱某某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其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14、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不起诉事由四:被告人发展的下线和层级人数虽达到法定追诉原则,但由于被认定为从犯,有自首、立功、退赃等从轻、减轻情节,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酌定不起诉)。具体案例如下:1.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思检公诉刑不诉9号、0号、11号不起诉决定书 ,检察院院觉得: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此传销活动中起协助和协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传销活动中系从犯;同步,

15、归案后可以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2.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温龙检公诉刑不诉147号不起诉决定书 ,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年终至 年7 月,郑某某、林某某、黄某某(均另案解决)等人在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航翔茶叶店,简介她人以980 元购买一套安化黑茶获得加入湖南安化华莱生物有限公司会员的方式,通过简介会员加入来晋升层级,从中获得返利,经查会员层级达到三层,人员达到60余元。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经林某某、黄某某简介加入该传销组织,后采用以上述同样方式,在其名下直接或间接简介入会的会员,层级达到3级,人数达4余人,从中获利千余元。7月1日,该传销点被现场查获,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被当场抓获。经鉴定,一套安化黑茶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950 元。本院觉得,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高区检公诉刑不诉1号 不起诉决定书,经检察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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