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支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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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出让金支付规定 本网讯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2174号,下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开发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 通知要求,要加强征收管理,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地方国库。这是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各负其责,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有土

2、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合同有关规定缴款。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采取就地直接缴库方式,商业银行应当把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地方国库。市县财政部门已将土地出让收入收缴至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要严格执行10个工作日划转地方国库的规定,不得超时

3、滞留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对于不按规定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划转地方国库的,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予以纠正,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代收土地出让收入业务的检查监督与管理。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四)严格执行土地出让

4、(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执行管理,督促土地受让人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严格按照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条款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外,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计入其诚信档案,可以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对于021年审计调查发现的个别地方越权减免缓缴或者

5、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五)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信息共享制度。土地出让(租赁)成交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公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填报。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或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有形市场等方式及时了解土地出让情况及土地出让收入相关信息。省级财政部门要商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

6、理部门及时掌握收缴信息。 第二篇:出让金支付规定出让金支付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2134号)规定“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2174号)规定“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

7、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国土资源部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2126号)规定“出让金缴纳的约定必须符合“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篇:南宁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补交出让金管理规定南宁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补交出让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规范对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补交出让金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8、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补交出让金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补交出让金,是指已办理出让手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用途、建设条件、使用年限等合法变更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条件与原出让合同或其他批准文件内容发生改变而需要重新评估、核算土地使用权人应向政府补交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补交出让金工作。 市、县监察、建设、城市规划、房产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做好有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补交出让金工作。 第四条改变土地使用条件,需要补交出

9、让金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变更已出让土地的用途。指因城市规划需要重新调整后的土地用途与原出让合同约定或其他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不同,包括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变更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商业住宅综合用地变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等情况。 (二)变更已出让土地的规划建设条件。包括改变单一用途、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土地的原批准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各项规划指标等情况。 (三)变更已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包括延长原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或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续期等情况。 (四)其他应补交出让金的情况。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人应补交的出让金等于经评估的土地使用条件改变前后出让金的差额,即: 补交出让金=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后的

10、出让金-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前的出让金 核算补交出让金以每一宗地为单位进行。已出让宗地分割变更后的独立宗地需要补交出让金的,按分割后的该独立宗地相应的土地使用条件评估出让金。 第六条土地估价基准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确定: (一)变更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变更规划建设条件需补交出让金的,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日期为估价基准日。 (二)土地使用年限变更应补交出让金的,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正式受理的日期为估价基准日。 第七条由于待估宗地的土地使用条件多次合法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未能按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补交出让金手续的,其土地估价基准日以历次批准变更的规划批文上载明的日期确定,分阶

11、段估算应补交的出让金,且在同一阶段内对待估宗地应补交的出让金进行评估时采用相同的估价基准日和计价标准。 第八条评估应补交的出让金原则上以估价基准日当时同等地段土地市场价格水平作为计价标准。 第九条因出让合同对宗地的规划建设条件没有明确的,该宗地规划建设指标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首次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附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等为确定依据。 因同一宗地的规划建设条件多次合法变更,土地使用权人需补交出让金的,按本规定办理。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按本规定需补交出让金的,应在取得有关批准手续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的材料,

12、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原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合法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可以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在申请办理用地条件变更手续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先经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需要补交出让金的,按本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已出让土地的规划建设条件,原则上不得变更。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确需变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批准文件中应告知土地使

13、用权人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该批准文件抄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出让宗地的审批、登记手续时,应注明该宗地的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土地使用条件以及经合法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编号;对工业项目用地的供地合同还必须有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审核该工程的规划建设条件是否与土地证记载的相吻合。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等部门凡发现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但未补交出让金的,一律停止办理该宗地的有关建设审批手续。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1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证延期或换发土地使用证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所购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由政府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第四篇:土地出让金返还土地出让金的的返还流程 土地在具备出让条件后,由国土评估机构对土地招拍挂的基价进行评估确定,以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招拍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受让方凭市国

15、土资源管理局开具的“国有土地资金缴款通知单”按规定的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交市财政局收费中心。市财政局收费中心在征收款项的同时,向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凭“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市财政局收费中心将土地出让金划转到“财政局土地出让金专户”。 土地出让金的返还由两部分组成: 一、土地的脱钩费用、拆迁补偿费、管理费及土地流转的费用; 二、土地的增值溢价部分。 一、成本部分的返还流程。土地整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经由评估机构核实、国土部门认可后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返还。 二、土地的增值溢价部分的返还根据框架性协议,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向政府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返还。 第五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 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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