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瑞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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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撰写人:_日 期:_成都市兴瑞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章程【2011年12月19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成都市新都区饮马河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胥正全、黄建波、黄龙永、李长建、李娟、李元松、林进萍、林开桂、刘世明、刘云安、骆国芳、唐天和、向彬、杨国勇、曾传志、曾德坤、赵丽丽、朱必华、黄华光共二十人发起,于2011年12月19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成都市兴瑞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300

2、0万元。其中:1、成都市新都区饮马河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600 万元2、林进萍 400 万元3、曾传志 80万元4、黄华光 150万元5、李长建 150万元6、李元松 100万元7、黄建波 150万元8、向彬 150万元9、杨国勇 150万元10、胥正全 150万元11、黄龙永 63万元12、刘云安 21万元13、唐天和 42万元14、骆国芳 240万元15、曾德坤 122万元16、朱必华 138万元17、刘世明 127万元18、林开桂 18万元19、李娟 95万元20、赵丽丽 54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林进萍。本社住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五里村六社,邮政编码:610500。第三条本社以谋求发

3、展、追求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在保证入股成员基本利益的前提下,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四条本社依法为成员提供土地整理,蔬菜、花卉、苗木的种植、销售、技术培训及所需生产资料的采购、销售等。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土地整理、土地流转服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二)蔬菜、花卉、苗木的种植、销售、储藏;(三)蔬菜、花卉、苗木的技术培训及所需生产资料的采购、销售;(四)农业观光、乡村旅游、农业劳务服务。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

4、担责任。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作为本社的发展资金。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及其他社会成员以资金入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5、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代表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三)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四)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五)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六)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七)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本社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按股权大

6、小进行表决。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按章程规定要求退社的;(

7、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五条入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并由半数以上的理事会同意,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入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

8、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代表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本社入股成员共同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9、 第十九条 成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

10、)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代表提议;(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四)成员代表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3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条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社成员代表总数

11、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代表表决。本社成员代表大会参会成员表决权采取一人一票制,村委会代表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不超过本社表决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

12、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六)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由五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两人。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九)履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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