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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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 ( 试行 )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要求,为明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建设目标、任务和内容,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建设工作,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是指政府举办的地市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是以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区域性中医药医疗中心。第三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确定的一般原则是,全国范围内发展目标明确

2、、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人员结构合理、运行良好、管理规范、现有床位规模适当; 编制床位数原则上东部地区不少于250 张、中部地区不少于200 张、西部地区不少于150 张、民族医医院不少于50张,床位使用率65% 以上,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50% 以上,中医药治疗率达到50% 以上(适用于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中西医结合治疗率达到80% 以上(适用于中西医结合医院) ,确有业务用房缺口和缺乏医疗仪器设备的政府举办的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中西部困难地区和民族地区条件可适当放宽。第四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中央负责制定总体规划,明确指导原则、建设目标、建设内

3、容、支持的范围和重点,安排补助投资,依据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根据中央规划要求,将项目建设纳入本地区卫生建设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区域内卫生资源、人口数量、自然和交通等因素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制定具体项目建设计划,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政策措施,确保建设项目按期完成。第二章建设目标第五条通过加大投入,不断深化改革,加强医院管理,使建设单位达到:适应群众需求,建设规模适度,设施设备先进,服务功能完善,人员结构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专科(专病)优势明显,疗效水平较高,服务质量优良,运行机制良好,费用控制

4、严格,创新能力较强,可稳步持续发展的现代化中医医院,成为本地区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中医临床科研、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中心。第六条通过项目建设,项目单位要达到以下目标:2(一)医院规模适度。能满足本地区人民群众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的需求;(二)基础设施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建设完成后, 彻底改变房屋不足与陈旧、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状况,布局合理,设施齐全,设备配套,环境优美,能够适应临床业务需要和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对就医条件的要求;(三)临床科室齐全。具有中医特色的临床科室达到10 个以上 (中医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科、眼科、针灸科、推拿科、肛肠科、皮肤病科

5、等 ),有条件的一级临床学科进行二级专业分科;(四)综合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中医药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显著提高,防治重大疾病、慢性病的能力明显增强,在传染性疾病和地方病防治中能更好地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急诊急救能力提高明显,成为当地急诊急救网络的重要成员单位;(五)中医药特色优势更加突出。中医药服务能力得到提高,服务领域得到拓展,临床疗效更加显著, 每个项目单位建成不少于3 个省级以上重点中医专科(专病)。中医药治疗率和中西医结合治疗率分别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0% ;(六)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医疗费用得到控制,平均门诊人次费用、平均住院人次费用低于同级综合医院水平;(七)医院中

6、药制剂能力得到提高。 具备符合医院制剂配制要求的基础设3施条件,医院中药特色制剂的质量和配制水平明显提高,能满足中医临床和人民群众对医院中药制剂的需要;(八)中医药科研条件得到改善。 能针对本地区的主要疾病开展临床科研工作,引进消化吸收中医药科研成果,组织筛选和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九)继续教育能力得到加强。 能组织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成为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十)人员结构更趋合理。形成一支专业、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拥有一批中医理论功底深厚、临床业务能力突出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能开展中医药继承工作和科技创新。第三章建设原则第七

7、条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布局,整合中医药资源,实现优化配置,提高运行效率。第八条完善功能,配套推进。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是当地中医医疗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基本医疗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接受下级医疗机构的转诊,承担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及业务技术指导任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要满足当地中医医疗服务的需求和开展临床科研、推广适宜技术、实施继续教育等的需要。4第九条明确标准,规范建设。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建设要根据指导意见精神、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

8、和购置设备。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第四章建设内容与标准第十条建设内容主要是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诊疗设备(含中医药特色诊疗设备)配置。第十一条业务用房建设原则依照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安排。设备配置目录和规格按所附清单依据填平补齐原则选配,设备采购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二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原则上保持现有编制床位数不变。确实需要增加床位的,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统筹考虑,新增床位全部用于中医临床科室。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范围内中医医院的总床位数与区域内人口总数之比原则上不得超过每千人口0.27 张床的标准,人口稀少地区可适

9、当上浮。第十三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建设床均建筑面积应符合表一的指标,规模较小的民族医医院床均面5积可适当加大。表一 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 2 / 床)建设床 位60100200300400500规模日门(急)诊人次210350700105014001750面积指标69 72 7575 7878 8080 8484 8772注: 1、根据中医医院建设规模、所在地区、结构类型、设计要求等情况选择上限或下限。2、大于 500 床的中医医院建设,参照500 床建设标准执行(下同)

10、 。第十四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关系,可参照表二。在使用时,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表二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比例关系表()床 位60100200300400500急诊部3.13.23.23.23.23.3门诊部19.720.521.221.521.522.0住院部26.227.530.031.532.532.7医技科室19.717.517.016.616.016.0药剂科室13.512.19.48.58.38.0保障系统10.410.410.410.09.89.0行政管理3.73.83.83.73.

11、73.8院内生活服务3.75.05.05.05.05.2注:1. 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和中医医院的实际需要6做适当调整。2. 药剂科室未含中药制剂室。第十五条单列的传统中医、 民族医特色疗法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三。表三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 2 )建设规模床位 100 200 300 400500项目名称中药制剂室 小型中医传统疗法中心(针灸治疗室、熏蒸治疗室、灸疗法室、足疗区、按摩室、候诊室、医护办公室等中医传统治疗室及其他辅助用房)500中600型 8001200大型 20002500350500650第十六条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应以具有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 为基数,按每人 30m 2 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中医药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7置,应符合表四的规定。表四中医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 2 / 学生 )医院分类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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