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与长期待摊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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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办费与长期盼摊费处理一、开办费和筹建期概念的界定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起先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期间。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起先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二、旧制度与新准则对于开办费的规定旧制度:在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将开办费列入“长期盼摊费用”科目中,分期进行摊销(与税法基本一样)。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则将开办费列入“管理费用”科目中。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

2、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从有关“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及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在会计处理上可以不再作为“长期盼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干脆将其费用化,统一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在企业开业的当月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与税法不一样)。同时还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要留意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能全部纳入开办费的范畴。其中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包括:1. 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运

3、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职工薪酬2. 依据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生的差旅费、询问费、款待费等支出;3. 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4. 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5. 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三、企业所得税法关于“长期盼摊费用”及“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盼摊费用,依据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 固定资产的

4、大修理支出;4.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盼摊费用的支出。从中可以看出,在长期盼摊费用中没有包括开办费。为此,可以认为新税法没有将开办费列为长期盼摊费用,是为了和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样,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新所得税法虽然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相关政策的表述,但并不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连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盼摊费用,企业可以在起先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依据新税法有关长期盼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也就是说,新税法下企业开办费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当

5、然,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处理。即假如企业以前将开办费列入长期盼摊费用的,未摊销的部分可以一次摊入2008年的费用中,也可以依据企业须要选择依据新税法有关长期盼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要留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盼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动身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开办费的规定:假如采纳分期摊销则应不低于5年摊销,请留意二者之间的对比。)留意:假如开办费中包括业务款待费、广告和业务宣扬费的,应依据税法规定处理,即此两项费用税前扣除的前提必需有销售(营业)收入。没有销售(营业)收

6、入的业务款待费、广告和业务宣扬费支出只能向后年度结转。开办费导致亏损的税务处理 编辑导读: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起先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河南省某大型电力企业2008年起先筹建,当年发生费用1000万元,由于税务局的税收征管系统CTAIS软件核定了所得税税种,2008年企业进行了所得税年度申报,年度申报为亏损1000万元。2009年企业发生筹建期费用2000万元,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又申报了当年亏损

7、2000万元,累计亏损3000万元。企业财务人员为此发了愁,并向税务人员询问,大型电力企业筹建周期过长,正式起先生产经营要到2011年,目前还没有生产经营,就有了这么大额的亏损,而即使起先生产经营,初期几年也还要有亏损,而亏损的弥补年限只有5年,假如过了5年,这些亏损额岂不是不能弥补,白白奢侈了吗?公司在筹建期间没有取得任何销售(营业)收入,发生的业务款待费、广告宣扬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筹建期间不能计算为亏损年度 税务人员告知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连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

8、度可以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盼摊费用,企业可以在起先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盼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也就是说,开办费在起先经营之前不是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扣除之期为起先经营之后日的当年,起先经营之前的年份不能税前扣除,只能进行归集。 另外,企业筹建期间不能计算为亏损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自起先生产经营的年度,为起先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依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

9、九条规定执行。所以,该电力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企业筹建期间也不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很明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而该电力企业在筹建期,没有生产、经营

10、,当然也就不用汇算清缴。假如税务机关由于在征管软件中设定了企业所得税税种要求企业进行年度申报时,也不能申报只有费用发生的亏损报表。 筹建期广告宣扬费可以向后结转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款待费支出,依据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扬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企业在筹建期未取得收入的,所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扬费应归集,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

11、。 关于业务款待费,税务人员提示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细分,并不肯定发生了餐费等面对客户的支出就是业务款待费,筹建期间要正确区分各项费用。如企业还没有起先生产经营,产品还没有形成,款待各地来的客商举办的本企业将来产品的介绍活动发生的费用,也可能是广告费、业务宣扬费或会议费。业务款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干脆相关”,所以一般状况下必需证明业务款待与经营活动的干脆相关性。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的业务款待费与会议费、差旅费、广告和业务宣扬费等,常常难以区分。比如单位召开会议,往往在租用的酒店或宾馆内统一用餐,而这部分餐饮支出,往往被列支为会议费等。又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给客户应作为业务款待费,但假如礼品

12、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托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扬作用的,则也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扬费支出。为此,要求纳税人肯定要精确把握税收政策,不能逾越政策的规定,想当然地处理业务款待费,否则将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或税收损失。 开办费列支应把握适当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开办费的开支范围尚无明确规定。结合相关财务规定,开办费的具体开支范围应主要有以下方面:一、筹建机构的费用。1.筹建人员的工资、保险以及职工福利费等。2.筹建机构的办公费、差旅费(含市内交通费)、印刷费、询问调查费、交际应酬费、通信费等。3.董事会费或者等同于董事会的机构会议费用。二、企业登记的费用:主要包括工商等政府

13、机关登记费、政府机关注册的代理费、验资费、审计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注册资本印花税等。三、人员培训费。1.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学习培训的费用。2.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四、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资产的折旧、摊销、报废和毁损等。五、注册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资金往来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以外币汇入的注册资本因投资合同中规定的记账汇率和实际汇率不同产生的差额属于资本公积,不属于开办费。六、开工典礼费。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探讨而共同发生的费用,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建费

14、。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探讨所发生的费用。 常见不得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的有:一、购建机器设备、建筑设施、各项无形资产等资本性支出。二、依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亦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合同之前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由支出各方自行负担。三、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四、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筹建期终止应以起先经营为标记 关于筹建期的终止,目前主要有三种说法,分别是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取得第一

15、笔收入之日、起先投入生产经营之日。笔者认为,结合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特点,应当具体把握,如工业企业,由于须要建设厂房等基础设施,所以生产设施建设完毕,并且购进原材料进行生产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建期间;商业性质的企业,装修好商场、购进商品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建期间;服务性质的企业,由于没有具体形式上的商品,起先经营之前的时间,可以视为筹建期间。 开办费是在发生时一次性扣除吗?编辑导读: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盼摊费用,企业可以在起先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依据新税法有关长期盼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依据上述规定处理。答:目前税法对开办费的具体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可参考会计准则的规定,开办费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开办费可以在起先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为长期盼摊费用,自支动身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税前扣除方式一经选定,不得变更。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说明:开办费,具体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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