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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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扩大我行个人金融产品服务范围,促进实物贵金属业务发 展,加强对实物贵金属业务的销售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办个人黄金 买卖业务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我行有关规章 制度和实施细则制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及各分支机构。第四条 我行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符合下列要求:(一)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二)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整体服务功能,提升银行的盈利能力和整体 竞争力;(三)制定适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细化明确部门分工,制 定产品销售、实物保管与调拨、账务处理与资金清算等工作的操作细

2、则等;(四)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存放场地和支持系统;(六)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总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的机构客户和个人客 户。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我行同代理实物贵金 属业务的合作厂商(下简称“贵金属厂商)”签订协议,由我行代销或购 进产品后由我行向客户销售实物贵金属产品的业务。按照货物所有权归 属、货款的支付方式以及相关税务、账务处理等的不同,代理实物贵金属 业务可分为经销模式和代销模式。我行根据贵金属厂商的规模、声誉和信 用状况等,确定不同的销售模式。(一)经销模式:我行先行向贵金属厂商支付货款并

3、取得货物的所有 权,贵金属厂商据此向我行供货并转让货物所有权,我行自行定价并对外 销售,未售出的贵金属在协议约定的退货期内按购货价进行退货或在协议 约定的换货期内换货;(二)代销模式:贵金属厂商先行向我行供货并保留货物的所有权, 我行自行定价或根据贵金属厂商的定价对外销售待,协议约定的销售时间 结束后,根据已售出的数量同贵金属厂商进行结算,未售出的贵金属悉数 退回贵金属厂商。按照确认收入的不同,代销模式可分为以下两种:1.一般代销模式:我行作为代理方有权自行决定售价或根据贵金属厂 商的定价对外销售。我行按协议供货价与贵金属厂商结算,实际售价与协 议供货价之间的差额归我方所有。我行缴纳增值税并向

4、客户开具增值税普 通发票;2.手续费代销模式:我行根据贵金属厂商的定价对外销售。我行按销售价与贵金属厂商结算,同时我行按销售数量或销售金额收取手续费。我 行不缴纳增值税,同时贵金属厂商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七条 实物贵金属产品指纯金纯银类产品产,品主要表现为金银条、 金银章、金银币、金银盘、金银牌、金银砖、金银铤、金银摆件及金银饰 品等。金制品成色为Au999及以上,艮制品成色为Ag999及以上。所有 产品均为正工差。第八条 实物贵金属对外销售时间为银行网点正常营业时间,交易处 理、资金划拨等以相关交易系统正常开放时间为准。第九条 实物贵金属视同现金管理,实物贵金属配送视同配钞管理。第十

5、条 实物贵金属销售管理系统是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支持系统,产 品采购、出入库、调拨、销售、回购、账务处理等操作均在实物贵金属销 售管理系统中进行。第二章 各职能部门职责第十一条 实物贵金属业务涉及前、中、后台的多个业务部门,应以 产品销售、实物管理与调拨、账务处理与资金清算三线分离为原则,各相 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明确分工,协同配合。第十二条各部门职责一)业务发展部: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业务发展工作。负责制定业务管理办法,制订贵金属厂商和产品的准入标准, 产品准入、订货、分配、销售等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与贵金属厂商签订 协议,处理客户投诉等;(二)营业部:负责制定实物贵金属业务

6、的账务处理办法;负责制订 实物贵金属业务账务及税务管理实施细则;负责税务相关工作并进行纳税 申报;(三负责制定实物贵金属保管及配送细则,负责贵金属实物保管、 配送等工作;(四)负责制定实物贵金属业务操作规程:负责实物贵金属 业务的日常账务处理及核对、资金清算及划拨等工作;缮制贵金属业务传 票并完成货款支付、销售款清算、增值税核算等具体账务处理。(三)综合管理部:负责实物贵金属销售、运输过程中的安保工作。 第三章 准入标准第十三条 厂家准入标准信誉良好,业内无负面口碑,并且具有贵金属产品研发、生产、销售 及售后服务的能力和经验。第十四条 产品准入标准及证书管理根据产品形态及生产厂商的不同,相应产

7、品准入标准及证书配发规定 如下:(一)法定货币类产品:指由国家发行、带有面值、可流通的法定货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熊猫金银币,熊猫加字纪念金银币,外国货 币发行机构发行的金银币等。此类产品为法定货币,须配发产品生产厂商 或贵金属销售厂商出具的产品说明书(或收藏鉴定证;书)(二)造币厂类产品:指产品由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的造币企业(上 海造币有限公司、南京造币有限公司、沈阳造币有限公司、长城金银精炼 厂和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此类产品须为每个产品配发由 生产产品的造币企业出具的鉴定证书;(三)其他类产品:指由具备自有生产线且生产工艺符合09001质量认证的贵金属厂商或我行品牌贵金属

8、加工商生产的产此品类,产品须 提供国家级贵金属(或首饰)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为每个产 品配发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四)所有我行销售的产品须配有贵金属厂商出具的产品说明书(或 收藏证书),标明厂商及产品的相关信息、保管注意事项等。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五条 厂商准入审批流程业务发展部负责拟准入厂商资质的尽职调查和初审,形成报告报行长 办公会审批。同时应提供拟准入厂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生产线认证证书(如、有国)家级贵金属(或首饰)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对证 照原件要进行审核,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以备核查。第十六条

9、 产品准入审批流程 业务发展部负责审核准入。审核通过后,我行与贵金属厂商签署合作 协议;第十七条 经销类实物贵金属业务主要流程(一)我行与贵金属厂商签订销售协;议(二)根据协议约定,与贵金属厂商确认产品订单并支付购货款;(三)贵金属厂商负责将产品配送至我行销售点;(四)业务发展部和营业部人员共同接收产品实物,验收后入库或箱 保管;(五)营业部按照本办法之规定以及协议约定的价格向客户销售产品;(六)清算行可按协议的约定向贵金属厂商退货或换货。第十八条 代销类实物贵金属业务主要流程(一)我行与贵金属厂商签订销售协;议(二)根据协议约定,我行与贵金属厂商确认产品订单;(三)贵金属厂商负责将产品配送至

10、我行的销售点;(四)业务发展部和营业部人员共同接收产品实物,验收后入库或箱 保管;五)营业部按照本办法之规定以及协议约定的价格向客户销售产品;(六)按照协议约定的资金结算方式,由营业部与贵金属厂商对账, 形成销售清单,由贵金属厂商向我行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我行依据发票 金额将当期应付货款划付协议约定的指定账户;(七)我行应严格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限向贵金属厂商退回剩余产第十九条 产品价格管理(一)经销和代销买卖价差与零售价之比以及代销手续费率原则上不 低于10%(投资金条类产品除外);(二)我行可与贵金属厂商友好协议,根据产品供需、客户需求等实 际情况在展销会促销、批量购买、大客户营销等方面进

11、行折扣优惠折扣, 折扣后产品买卖价差与零售价之比或代销手续费率原则上不低5%于(投 资金条类产品除外。)严禁低于成本价销售。(三)金条、金锭、金盘、金章、金铤、金元宝等非异形类产品,每 克零售价原则上与当日基准金价的价差不高1于00元;(四)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产品及价格等信息发,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价格牌、电子屏、跑马灯、宣传页、短信、电话等;第二十条 产品销售流程(一)柜台以现金、账户扣款或OS机刷卡等方式收取客户交付的产品销售款;(二)打印或填写贵金属销售凭证,并将凭证作为传票附件;(三)销售人员严格核对销售凭证上打印或填写的产品信(息如:产 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与实物是否相符,以及销售

12、金额与收取款项是否 一致等。核查无误后,将实物产品交予客户,并请客户在销售凭证上签字 确认;(四)销售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及客户需要,采取收取订金的销售方 式进行产品预售。收取订金比例由营业部自行确定。待实物交予客户后, 订金确认为我行销售款。第二十一条 销售收入及手续费收入(一)经销和一般代销业务,按照实际销售价格确认销售收入,按进 货价格确认销售成本,买卖差价为我行收益;(二)手续费式代销业务,按照实际代理销售的金额或产品数量向贵 金属厂商收取固定价格或固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具体手续费标准按协议中 约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销售发票管理(一)原则上增值税普通发票应于销售当月开具,与增值税应税收入确

13、认时间保持一致;(二)经销和一般代销业务,由我行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 在产品售出后将发票交与客户;(三)手续费式代销业务,由贵金属厂商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通过我行交与客户;(四)贵金属厂商向我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专夹保管。 第二十三条 产品报损 贵金属产品在运输、保管、销售过程中因非人为原因形成的损耗、丢 失等,由我行负担的部分应进行报损处理。第二十四条 客户退货(一)如无质量原因,我行贵金属产品一般不接受客户退换。确因产 品质量原因要求退货的,应优先选择协助维修或更换;(二)收回客户退还的产品实物时,应同时收回相应鉴定证书、销售 发票及外包装等。第二十五条向厂商退货(一)

14、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我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或与贵金属厂商达成有关协议可办理产品退货对。由我行负责运输至 指定退货地点产生的相应运费和差旅费可根据合作协议或退货约定由我 行或贵金属厂商承担;二)经销业务中,我行应在与贵金属厂商的约定退货日期前向贵金属厂商提出退货申请并办理退货手续退。货时应根据双方确认的退货金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红字增值税票申请并,将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红 字增值税票作为我行进项税额转出依据;(三)代销业务中,我行应与贵金属厂商按协议约定向贵金属厂商提出退货申请并办理退货手续。不需开具红字增值税票;(四)与贵金属厂商签署的合同中须明确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售

15、后服务等引起的任何客户投诉及相应的产品退货赔、偿等由贵金属厂商负 责,并明确约定客户投诉响应流程。第六章实物保管与调拨第二十六条基本规定(一)实物贵金属视同现金管理,实物贵金属配送视同配钞管理。为了确保贵金属在运送途中不会因为颠簸而受到损坏应,定制运送贵金属专用保管箱,箱体应标明“实物贵金属产品保管箱及编号。”贵金属保管箱 视同现金尾箱管理,并满足现金尾箱安全保卫要求;(二)贵金属实物(含亚克力)和鉴定证书营业部统一负责保管配、送。 第二十七条 产品订货(一)经销模式下,我行根据与贵金属厂商确认的订货数量预先向贵 金属厂商支付订货款,并提供具体收货联系人信息以备届时接受货物。贵 金属厂商根据我行付款金额向我行发货,并寄送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行可 根据发票或产品入库单转销预付款。如发票实物同时到达我行,以发票作 为转销预付款凭证;如实物先到发票后到,可以入库单作为转销预付款凭 证,此时进项增值税采取预估方式入账,待收到发票后再调整发票实际金 额与预估税金之间的尾差;(二)代销模式下,我行根据需求数量直接向贵金属厂商下达订货通 知,告知产品规格、数量、送达地点等。同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货 款结算,不得向贵金属厂商预付货款。第二十八条 产品接收(一)实物贵金属产品由贵金属厂商负责运送至各订货分行指定地点或由订货分行自行提货。如无特殊原因,应采用厂商配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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