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及两种特殊的无效合同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503678434 上传时间:2022-11-29 格式:DOCX 页数:33 大小:19.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技术合同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及两种特殊的无效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技术合同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及两种特殊的无效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技术合同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及两种特殊的无效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技术合同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及两种特殊的无效合同_第4页
第4页 / 共33页
技术合同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及两种特殊的无效合同_第5页
第5页 / 共3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技术合同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及两种特殊的无效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技术合同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及两种特殊的无效合同(3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技术合同: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及两种特殊的无效合同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及两种特殊的无效合同(一)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合同法第323条规定了订立技术合同应遵守的原则。1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的原则订立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必须有利于实现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有利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促进科技的繁荣与发展。2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的原则科学技术只有与生产实践和经济建设相结合,才能转化为生产力。我国合同法中所列技术合同的规定保障了我国科技成果得到进一步转化、应用、推广。(二)两种特殊的无效技术合同无效技术合同,是指从订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合同。无效技术合同

2、有很多种类,这里例举的是合同法第329条规定的两种特殊的无效技术合同。1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是指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和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合理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这种行为违背了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不利于技术成果转化为有效的生产力,还会导致重复研制、重复引进、浪费国家资财。因此,凡是对技术进行非法垄断或封锁、阻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都应视为无效技术合同。2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是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技术成果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秘密使用权、转

3、让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益的行为。科技成果的保护在法律上要用知识产权法和合同法交叉保护,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不仅应视为无效合同,而且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按照知识产权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处理。延伸阅读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本文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由合同范文频道整理,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感谢你的阅读与支持!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这五种

4、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要如何理解呢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

5、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

6、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

7、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1)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2)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8、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特点技术合同的特点1标的形态的特殊性技术合同的标的是凝聚着人类智

9、慧和创造性劳动的技术成果,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这种成果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作为无形财产脱离物质实体而独立存在,也可以表现为某种信息,如科技资料、图纸、磁带,还可以表现为某种实物或智力劳务,如样品、试验产品、科技咨询和服务等。因此,技术合同的标的,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确定技术标准、内容、范围和要求,并对关键的名词、术语作出解释。2标的价格的特殊性技术商品的价格主要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劳动消耗总量。任何一种新的技术成果都是人们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产物,也都离不开物质投入和智力消耗。然而,这是一种特殊的精神劳动,技术成果的价值和研究开发技术的成本并不一定成正比例关系,少量的

10、投入可能获得较大的成果,较大的投入可能反获得较小的成果,甚至失败。再者,技术商品的开发属于一次性劳动,无法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它的真实价值。二是技术商品实施后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效益好的技术其价值就会随之增加,因此双方约定技术商品价格必须在考虑成本因素、技术含量、市场需求状态及实施后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后,双方当事人慎重协商确定。3合同履行的特殊性技术合同中的技术转让是一方允许另一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所拥有的技术,实际上是技术许可,这与其他合同履行中的“交货”不同。技术合同的履行往往产生与技术有关的其他权利归属问题,如发明权、专利权、科技成果权等的归属问题,而其他合同的履行

11、则没有这类问题。技术合同有其特殊的履行原则。如果一项技术开发超过研究开发方的实际能力和水平,合同义务就无法履行,强行履行会给委托方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技术合同当事人就不应强行要求适用“实际履行”的原则。根据技术合同不同的标的,技术合同划分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转让合同:如何正确订立及履行技术转让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12、一、合同形式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合同内容(一)一般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协商确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项目名称;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承担;6、验收标准和方法;7、价款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8、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9、解决争议的方法;10、名词和术语的解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

13、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二)具体规定1、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2、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三、订立及履行要求(一)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并且按照约定的

14、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而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三)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秘密的技术内容技术咨询合同鉴于:本合同签约各方就本合同书中所述技术秘密的技术内容、成本权益、收益分配、费用支付、违约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和其资料等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签约各方共同恪守。第一条签约方甲方(委托方):_乙方(受托方):_第二条合同性质本合同属于技术咨询合同。第三条签约时间地点本合同由上述签约方于_年_月_日在_签订。第四条项目名称(用简明,规范的专业术语概括本合同针对的特定技术项目)_第五条咨询内容51本合同所要解决的特定技术问题是:_5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