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民犯罪若干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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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农民犯罪若干问题的分析一、农民犯罪的特点(一)犯罪案件数较多,占刑事案件的绝大部分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是个仅有 21万人口的人口小县, 2001 年垦利县人民法院共审结 各类刑事案件 77件 110人,其中农民 86人,占总被告人数的 78.2%;2002年审结 70件 90 人,其中农民 71人,占总被告人数的 78.9%;2003年 1-8 月份审结 51件84人,农民占 38件 58人,分别占总数的 74.5%和 69.05%。近两年来,农民犯罪人数占刑事案件被告人 数的 75.38%,农民成为基层最主要的犯罪群体。(二)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主要是侵财、暴力、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2001年农

2、民抢劫 12件19人,分别占总案件数的 15.58%、17.27%;盗窃 11件19人, 分别占 14.28%、17.27%;故意伤害 12件17人,分别占 15.58%、15.45%;交通肇事 8件 8 人,分别占 10.39%、7.27%。另有强奸 3 件3 人,妨害公务 1 件3 人,投毒 1 件 1人,破 坏电力设备 2件 6人。2001年,农民侵财性犯罪共有 28件47人,分别占总数的 36.36%、 42.72%;暴力性犯罪共有 28件 42 人,分别占总数的 36.36%、38.18%;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共 12 件 18 人,分别占 15.58%、16.36%。2002年农民故

3、意伤害 9件16人,分别占总案件数的 12.86%、17.78%;抢劫 3件9人, 分别占 4.28%、10%;交通肇事 24件24人,分别占 34.28%、26.67%;盗窃 4件 5人,分别 占 5.71%、5.56%。另加其他犯罪, 2002年农民侵财性犯罪共有 16件 25人,分别占总案 件数的 22.86%、27.78%;暴力性犯罪有 13 件 25 人,分别占 18.57%、27.78%;危害公共安 全犯罪共 25件 26人,分别占 35.71%、28.89%。2003年农民故意伤害 11件12人,分别占总案件数的 21.57%、14.28%;盗窃 7件11人,分别占 13.73%

4、、13.09%;抢劫 3 件 5 人,分别占 5.8%、5.9%;交通肇事 4件 4 人,分 别占 7.84%、4.76%。 2003 年暴力性犯罪共有 14件 17人,分别占总案件数的 27.45%、 20.24%;侵财性犯罪共有 15件 21 人,分别占 29.41%、25%。两年多来,在全部刑事案件中,农民故意伤害刑事案件有 32件 45人、交通肇事 36 件 36 人、抢劫 20 件 30 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抢劫三种刑事犯罪,成为农民常发性 犯罪,犯罪案件数和农民被告人数,分别占总案件数的44.95%、 39.08%。(三)被告人以青年为主,并向低龄化和高龄化发展在 2001年农

5、民盗窃犯罪中,年龄小于 20 岁和大于 35岁的各有 3 人,均占总人数的 15.78%,盗窃犯罪平均年龄为 27.9 岁;故意伤害平均年龄为 32.3 岁; 交通肇事平均年龄为 28.2 岁; 抢劫平均年龄为 25.7 岁, 年龄小于 20 岁的占 35%,小于 26 岁的占到 57.1%。在 2002年农民盗窃犯罪中,年龄平均为 41.4 岁, 不容忽视的是被告人年龄最大的上 升为66岁;故意伤害平均年龄为 28.7 岁;交通肇事平均年龄为 32岁,36 岁以上的占 26%,20 岁至 36岁的占 74%;抢劫平均年龄下降到 20.5 岁,被告人全部为 26 岁以下青年。在 2003年农民

6、盗窃犯罪中,平均年龄为 29.9 岁;故意伤害平均年龄为 34.5 岁;交通 肇事平均年龄为 34岁;抢劫平均年龄为 27.4 岁。(四)共同犯罪较多,交叉结伙作案突出在农民犯罪中,多以老乡或同村、亲属结伙为纽带,形成帮派,结伙交叉作案。这些 犯罪团伙成员因为相互熟悉了解,往往寥寥数语,就一拍即合,迅速达成犯罪共意,倚仗 人多势大,胆大妄为,作案率较高。特别是在盗窃、抢劫、破坏油田设施等刑事犯罪中, 多为 2人或 3 人以上的农民团伙作案。在 2001年上述三类犯罪中,两个农民共同犯罪占农民犯罪案件数的 56%,3人以上农民的团伙犯罪占 26%。 2002年, 2 人以上农民共同犯 罪占农民犯

7、罪案件数的 50%,其中有一 6人犯罪团伙,交叉结伙抢劫、 抢夺,作案几十起。 2003年,上述三类案件两个农民共同犯罪占农民犯罪案件数的 61%,3 人以上农民共同犯 罪占农民犯罪案件数的 21%。(五)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在农民被告人中,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农民犯罪总人数的 70.84%,其中文盲占 10.42%,小学占 16.67%,初中占 43.75%,高中占 12.5%,中专或大 专占 16.66%。农民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是容易发生犯罪很大的原因。(六)犯罪以男性为主,女性犯罪也开始增多,多为新型犯罪2001年女性农民被告人仅有 1人,占总案件人

8、数的 0.9%;2002 年为 3人,占总被告 人数的 3.3%;2003 年女性农民被告人上升为 5 人,占总案件数的 5.9%。女性农民犯罪呈 现上升趋势,并多为新型犯罪,出现了贩卖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经营、妨害 作证等新型案件。二、农民犯罪的原因(一)农村劳动力过剩,城乡差距增大,大量农民涌向城市,但不能及时吸收安置虽然我国是典型的农业国, 但是农业生产力水平仍较低下, 以土地为生的农民收入普 遍较低,城乡差别越来越明显,有的农民,特别是年轻的农民,出现明显的心理反差。少 数青年农民厌恶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村生活,他们有田不种,有活不干,游手好闲,而且 崇尚高消费,但又不想通过自

9、己的辛勤汗水来获得劳动果实,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也有 很大一部分农民,为了过上比较“安逸”的生活,外出打工。不能对大量涌向城市的农民 进行妥善安置,有的民工因无技术、生活无保障,从而铤而走险,违法犯罪。(二)教育不到位,腐朽没落思想乘虚而入近几年,随着高校的连续扩招,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不断增加,在社会特别是农村形 成了新的“读书无用论”。 在农村有大量的适龄儿童只上完初中甚至小学, 就算“完成学 业”。这部分人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精神空虚,抵抗能力差。常会因一些琐事而 引起争斗,从而酿成大祸。同时,腐朽没落的文化渣滓也乘虚而入,他们禁不住诱惑,学 习影视剧中的抢劫、盗窃、伤害等犯罪,闯入

10、法律的禁区。(三)农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不能充分发挥有效作用由于区位不同和管理差异,在改革开放后,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出现两 极分化,相应也导致许多农村基础组织软弱涣散,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基层违法犯罪。经 济落后的村干部,认为政治上没奔头,经济上无实惠,干脆外出经商或者充当老好人,谁 也不得罪,对本村事务长期不管不问。条件好点的村,有的村干部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的思想,贪污受贿,这些行为在招致部分农民嫉妒的同时,也成为部分违法犯罪行为人要 挟的把柄。 这些村干部对本村个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敢管不敢问, 甚至暗中与违法犯罪 分子打得火热,充当他们的保护伞,助长了少数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11、。(四)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侵害农民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农民的经济负担,国家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农村执行的却不够严格,各种名目的税 费、集资、提留严重超出农民土地收入承受力。农民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工头老板经常无故苛扣民工的打工费,甚至根本不予兑现。农民无论是在家劳动,还是外出打工,如果 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就很容易为了生计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五)执法不严,打击不力一方面 , 在政法机关办案经费普遍紧张的情况下, 由于受利益驱动, 有的机关把罚款 当作生财之道,随意执法,以罚代刑,一些本来明显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降格为治安案 件办理,作罚款处理了事。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逐年增加,与经济发展

12、、车辆增多有一定关 系,但与日常有关单位管理不到位,肇事者受不到严厉的刑事制裁有直接的关系。钱可以 买罪,权可以保罪使农民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另一方面,刑事案件破案率较低,破获的许 多刑事案件被作为一般治安案件处理, 大量的刑事案件“不破不立”, 或者“立而不破”, 使犯罪受到法律追究的成为个别, 大部分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从而造成了犯罪行为人不 被抓获的侥幸心理。(六)立法滞后,管理无序,缺乏预防农民犯罪的社会联动机制农民占据我国人口绝大多数, 国家有关农民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却了了无几。 目前公安、 劳动、工商、民政等部门都有权对外来民工进行管理,但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存在 多头管理、重复

13、管理、分工不明现象。有的部门只收费不管理,有的部门人力有限管理不 过来,致使措施不到位,管理形同虚设。目前,有关农民管理的立法远不能满足不断变化 的农村新情况,各单位缺乏预防农民犯罪的联动机制。三、减少和遏制农民犯罪的对策(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农民犯罪很大一部分是为了经济利益或非法利益而形成的, 只有农村经济发展了, 收 入增加了,才能通过缓和、解决广大农民需要与社会物质承受力之间的矛盾。基层干部要 带领广大农民千方百计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使农民生活得到改善。必须坚持农 村经济体制和市场化改革方向, 在资金和技术方面加大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 改革农村 经济

14、管理体制和税费制度,减轻农民负担。(二)加快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增加农村就业机会加快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私营企业,不但能够缩小城乡差距,而且 有利于解决现阶段农村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 通过加大农村非农业行业的就业力度, 促进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分布,以使不愿从事农业劳动的剩余劳动力有事干。(三)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大犯罪打击力度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坚决避免“以罚代刑”、“以罚代管”违法违规行 为的发生。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农村治安各项措施,做 到任务到村责任到人。充分发挥“严打”攻势,采

15、取集中打击与专项打击相结合的方法, 对农村常见多发性犯罪坚决打击, 努力提高刑事案件破案率, 使犯罪行为人受到应有的制 裁。特别是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及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把农民矛盾化解在基层, 消除在萌芽状态。(四)建立劳务输出输入管理机制,加强对民工的管理农民犯罪有很大一部分是在缺乏管理的民工中发生的, 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应建立“输 出有组织,输入有管理”机制,实行综合治理。民工输出地要对外流人员统一组织建立科 学的预测、 跟踪制度,引导有序、有目的输出。 民工输入地也要完善管理体制、 用工制度,把进入本地区的外来民工纳入严格的管理和监控, 切实保护外来民工的合法权益, 为民工 创造良好

16、的生产生活条件。(五)加强教育,努力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在普法教育中要围绕农村实际, 把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讲深讲透, 努力提高广大农 民的法律意识,使农民知法、懂法、守法,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 把法制教育同科学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不断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 在加大 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打击力度的同时,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严格落实好义务教育,为 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六)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后顾之忧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只限于城镇居民,广大农民还不能享有切实有效的社会保 障,农民养老、医疗、就业等基本上只能依靠自己,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 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不但对稳定农民队伍和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推 行计划生育政策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对避免农民犯罪, 减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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