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doc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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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集装装箱安全全公约(CSC)前言 缔约各各国 认识到到在集装装箱的装装卸、堆堆放和运运输过程程中,高高度保障障人身安安全的需需要。 注意到到便利集集装箱国国际运输输的必要要性。 承认,在在这一方方面,制制定国际际共同的的安全要要求是有有益的。 认为,为为达到以以上目的的最好是是缔结一一个公约约。 决定正正式提出出有关集集装箱结结构上的的要求,以以保护在在正常营营运中集集装箱的的装卸、堆堆码和运运输的安安全。为为此目的的,达成成如下协协议: 第一条条 本公公约的一一般义务务 各缔约约国保证证实施本本公约及及其附件件的规定定,该附附件应为为本公约约不可分分割的一一部分。 第二条条 定义义 在本

2、公公约内,除除另有明明确规定定者外:1.“集集装箱”是指一一种运输输设备:(1) 具有耐耐久性,因因而其相相应的强强度足能能适合于于重复使使用;(2) 经专门门设计,便便于以一一种或多多种运输输方式运运输货物物,而无无需中途途重装;(3) 为了系系固和(或或)便于于装卸,设设有角配配件;(4) 四个外外底角所所围闭的的面积应应为下列列二者之之一:I. 至至少为114平方方米(1150平平方英尺尺),或或II. 如装有有顶角配配件,则则至少为为7平方米米(755平方英英尺): “集装箱”一词既不包括车辆,也不包括包装;但是,集装箱在底盘车上运输时,则连同底盘车包括在内。2. “角配件件”是指为为

3、了装卸卸,堆码码和(或或)系固固目的而而在集装装箱顶部部和(或或)底部部上安装装的一种种表面有有孔的支支撑配件件。3. “主管机机关”是指有有权批准准集装箱箱的缔约约国政府府。4. “获得批批准”是指被被主管机机关批准准。5. “批准”是指主主管机关关作出的的决定,即即某种定定型设计计或某个个集装箱箱在本公公约条款款范围内内是安全全的。6. “国际运运输”是指位位于两个个国家领领土上的的起运地地和目的的地之间间的运输输。而本本公约至至少适用用其中一一国。两两国间运运输业务务的一部部分在一一个适用用本公约约的国家家领土内内进行时时,本公公约也应应适用。7. “货物”是指物物品、器器皿、商商品和用

4、用集装箱箱装运的的各种物物件。8. “新集装装箱”是指在在本公约约生效时时或生效效后开始始制造的的集装箱箱。9. “现有集集装箱”是指不不属于新新集装箱箱的集装装箱。10. “箱主”是指各各缔约国国国家法法律规定定的所有有人或承承租人或或委托人人,如双双方有协协议,该该承租人人或受托托人将承承担对集集装箱的的维修和和检验的的责任。11. “集装箱箱的定型型设计”是指经经主管机机关批准准的定型型设计。12. “定型系系列集装装箱”是指按按照批准准的定型型设计制制造的任任何集装装箱。13. “样箱”是指按按定型设设计系列列制成或或准备制制造的具具有代表表性的集集装箱。14. “最大营营运总重重量或

5、额额定重量量”或“R”是指集集装箱和和所装货货物最大大的允许许总重量量。15. “皮重”是指集集装箱空空载的重重量,包包括装置置的永久久性设备备。16. “最大允允许载货货重量”或“”是指最最大营运运总重量量或额定定重量与与皮重之之间的差差数。 第三条条 适用用范围1. 本本公约适适用于国国际运输输中所使使用的现现有或新新集装箱箱,但不不包括为为空运专专门设计计的集装装箱。2. 应应根据附附件一所所要求的的或是做做定型试试验或是是做单个个试验的的规定来来认可每每一个新新集装箱箱。3. 每每一现有有集装箱箱应在本本公约生生效之日日起五年年内,按按附件一一所做出出的有关关现有集集装箱批批准的规规定

6、获得得批准。 第四条条试验、检检查、批批准和维维修1. 为了了使附件件一中各各项规定定付诸实实施,各各主管机机关应按按本公约约规定的的标准,建建立有效效的集装装箱试验验、检查查和批准准程序。但但主管机机关可委委托给它它正式授授权的机机构来进进行这些些试验、检检查和批批准工作作。2. 在主主管机关关将试验验、检查查和批准准工作委委托给一一个机构构时应通通知政府府间海事事协商组组织秘书书长(以以下简称称“海协”)以便便转知各各缔约国国。3. 可向向任何缔缔约国的的主管机机关申请请批准。4. 集装装箱均应应按照附附件一中中的各项项规定,保保持在安安全状态态。5. 如获获得批准准的集装装箱实际际上达不

7、不到附件件一和附附件二的的要求,有有关主管管机关应应采取必必要的措措施,使使之达到到上述要要求,或或撤销批批准。 第五条条 接受受批准1. 根据据本公约约的条款款,在某某一缔约约国授权权下的批批准,均均应被其其他缔约约国在本本公约所所包括的的范围内内接受。同同时也应应被认为为与他们们自己作作出的批批准同样样有效。2. 对本本公约中中规定的的集装箱箱,缔约约国不得得擅自对对此提出出任何其其他安全全结构和和试验的的要求。但但本公约约中的任任何规定定不得妨妨碍应用用国家规规章或法法律或国国际协定定中条款款,对专专门设计计运输危危险品或或具有独独特装置置的运输输散装液液体货物物的集装装箱或空空运的集集

8、装箱,在在安全结结构或试试验方面面提出补补充要求求。“危险品品”一词应应含有国国际协定定中赋予予它的意意义。 第六条条 管理理1. 根据据第三条条获得批批准的每每个集装装箱,应应在缔约约国领土土内受该该缔约国国正式授授权的官官员的管管理。这这种管理理仅限于于证实集集装箱上上装有按按本公约约要求的的有效的的安全合合格牌照照,除非非有重要要证据证证明该集集装箱的的现状对对安全有有明显的的危险,在在这种情情况下,执执行管理理工作的的官员所所采取的的必要行行动,也也仅限于于保证集集装箱在在继续投投入营运运之前恢恢复到安安全状态态。2. 当集集装集由由于某种种缺陷似似乎危及及安全,而而这项缺缺陷在该该集

9、装箱箱获得批批准时可可能业已已存在,应应由发现现这种缺缺陷的缔缔约国通通知负责责批准该该集装箱箱的主管管机关。 第七条条 签字字、批准准、接受受、核准准和加入入1. 本公公约于119733年1月15日以以前在日日内瓦联联合国办办事处开开放,以以供签2. 字。自自此以后后自19973年年2月1日至19973年年12月31日止止在伦敦敦“海协”3. 总部部,对联联合国所所有会员员国、任任一专门门机构的的成员或或国际原原子能机机构的成成员国,国国际法院院规约当当事国以以及联合合国大会会邀请其其成为本本公约缔缔约国的的任何其其他国家家开放,以以供签字字。4. 本公公约需经经其签字字国的批批准,接接受或

10、核核准。5. 本公公约应对对本条第第一款中中规定的的国家继继续开放放,以便便加入。6. 批准准、接受受、核准准或加入入的文件件应交存存于“海协”秘书长长(以下下简称“秘书长”)。 第八条条 生效效1 本公约约应自第第十份批批准、接接受、核核准或加加入文件件交存之之日起十十二个月月后生效效。2 凡在第第十份批批准、接接受、核核准或加加入文件件交存后后批准、接接受、核核准或加加入本公公约的国国家,本本公约应应自该国国的批准准、接受受、核准准或加入入文件交交存之日日起十二二个月后后生效。3 在一修修正案生生效后成成为本公公约缔约约国的国国家,如如未提出出异议,应应当: (1) 被被视为是是修改后后的

11、本公公约的缔缔约国。 (22) 被视视为是未未经修改改的本公公约的缔缔约国,相相当于不不受修正正案约束束的公约约缔约国国。 第九条条 本公公约中某某一部分分的修改改程序 1. 可根据据缔约国国的建议议,按本本条中规规定的任任一程序序,对本本公约进进行修改改。 2. 经“海协”审议后后进行修修改:(1) 根根据缔约约国的要要求,对对本公约约提出的的任何修修正案都都应在海海协内予予以审议议。所有有缔约国国均应应应邀参加加“海协”海上安安全委员员会会议议并投票票,如果果在“海协”海上安安全委员员会上经经出席并并投票的的三分之之二多数数通过,该该修正案案至迟应应在提交交“海协”大会审审议前六六个月通通

12、知所有有“海协”成员国国和缔约约国。在在大会审审议修正正案时,任任何非“海协”成员的的缔约国国均有权权参加和和投票。(2) 如如经出席席大会并并投票的的三分之之二多数数通过,且且该多数数又包括括出席并并投票的的缔约国国的三分分之二多多数,秘秘书长便便应将该该修正案案通知所所有缔约约国,供供他们接接受。(3) 该该修正案案应在三三分之二二缔约国国接受之之日起十十二个月月后生效效。除在在生效前前发表声声明不接接受该修修正案的的缔约国国外,该该修正案案对所有有缔约国国均生效效。 3. 会议修修改: 根据据一个缔缔约国的的要求,并并经至少少三分之之一缔约约国的同同意,秘秘书长将将召开会会议并且且应邀请

13、请第七条条所列的的国家出出席。 第十条条 修改改附件的的特定程程序1. 由一一个缔约约国提出出对附件件的任何何修改,都都应根据据该缔约约国的要要求在“海协”进行审审议。2. 所有有缔约国国均应被被邀请出出席“海协”海上安安全委员员会并参参加投票票,如经经所的出出席和投投票的三三分之二二多数通通过,且且该多数数又包括括出席并并投票的的缔约国国的三分分之二多多数,秘秘书长便便应将该该修正案案通知所所有的缔缔约国,供供他们接接受。3. 该修修正案应应在海上上安全委委员会通通过时确确定其生生效日期期,除非非在海上上安全委委员会确确定的某某一先期期日期之之前有五五分之一一或五个个缔约国国(取其其二者中中较小者者)通知知秘书长长他们反反对该修修正案。本本款中关关于由海海上安全全委员会会决定的的上述这这些日期期,都应应经出席席并投票票的三分分之二多多数通过过,且该该多数又又应包括括出席并并投票的的缔约国国的三分分之二多多数。4. 对所所有未对对修正案案提出反反对意见见的缔约约国,修修正案一一旦生效效,它将将取代和和废除修修正案所所涉及的的任何先先前规定定;一个个缔约国国的反对对不得约约束其他他缔约国国对适用用本公约约的集装装箱的接接受。5. 秘书书长应将将按本公公约提出出的任何何要求和和通知以以及修正正案生效效日期,通通知所有有缔约国国和“海协”成员。6. 如附附件的修修正案业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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