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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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百 色 市 人 民 政 府 办公室文件百政办发【2009】94号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审批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城镇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审批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九年七月二日百色市城镇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审批办法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和百色市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百政发【2009】22号),加快推进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结合我市

2、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一、目标任务认真贯彻实行桂政发【2009】16号和百政发【2009】22号,按照加大投资、推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旧城改造规划和住房规划,加快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职工居民居住房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力争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我市城镇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任务,为努力完成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全面改善我市宜居环境作出积极贡献。二、适用范围本审批办法适用于市区(含右江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工作;各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三、组织机构为确保我市

3、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办事效率,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全面组织协调全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具体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日常政策业务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建设规划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环保局、人防办、公安消防支队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审核审批事项要求,密切配合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工作。四、改造原则(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并与我市整体旧城改造规划和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作为整体旧城改造规划和住房保障的组成部分。(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应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

4、则,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优先安排解决居住危房户人身安全的改造前提下,按“成片改造,综合开发” 的规划要求,宜快不宜慢地推进。同时,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原土地使用权单位及房屋权人进行危旧房改住房造。五、改造方式(一)已列入成片旧城改造规划范围和城建项目计划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按照原规划和工作程序实施。此类项目的改造管理,市人民政府已明确了项目牵头部门的,依照原规定办理,但涉及项目改造还建安置住房仍然保留政策性住房安置和按政策性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统一归口市房改办审核审批。(二)除前项所述的改造项目外,其他项目可采用如下方式之一进行改造,项目的改造管理工作由市房

5、改办牵头组织实施。1按桂政发200916号第十三条和百政发200922号第十四条规定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改造。2按桂政发200916号和百政发200922号第十三条规定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改造。3按桂政发200916号第三十八条和百政发200922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第四十条规定,以全额集资建房方式进行改造。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实施主体、用地方式凡符合桂政发200916号第三条和百政发200922号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未列入成片旧城改造建设规划范围或城建项目计划的,原则上都可以申请实施改造。(一)实施改造的主体(即建设单位

6、)。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实施主体(含机构已撤销或用地权属单位已经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用地)应是危旧房改住房原土地使用权单位(即原售房单位)。原售房单位已解散的,由已购公有住房的业主共同提出改造申请,共同作为实施主体。(二)改造资金来源。按桂政发200916号和百政发200922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三)土地价款和出让金交纳及住房上市办法。以限价住房方式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非还建用地的土地价款由实施改造主体依照市人民政府相关住宅用地价格文件规定,核收购房户楼面分摊地价并全额缴存同级房改办归集专户监管,资金所有权单位为项目建设业主,需要回拨使用时,按自治区住房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还建

7、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和非还建土地出让金由实施改造主体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出让手续和交纳出让金。以限价房方式改造的新建住房上市,按桂政发200916号第三十五条和百政发20092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以全额集资建设方式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原划拨土地性质不变,改造新建后的住房上市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96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桂政发199974号和桂政发200922号文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四) 改造还建新建住房面积标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还建新建住房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普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五) 危旧房改住房

8、改造新建住房权属办证及上市交易。 以限价住房方式改造新建的住房,供应对象须经市房改办审核批准发放准购证;按市房产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由建设单位办理销售和交纳住房销售税金,向市房产局申办房屋所有权登记。具体程序按桂政发200916号第三十四条和百政发20092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和以全额集资建房方式改造新建(含还建)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和公房出售管理办法办理销售审批及权属登记手续。前述各种方式改造新建住房上市,按各产权来源性质依照桂政发 200916号第三十六条、桂政发199974号和桂政发20092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七、工作流程(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

9、目按以下流程办理审批手续:1组织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房改办服务窗口索取改造项目实施工作指南,并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即:桂政发200916号第二章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七)项的材料)提交市房改办(右江区直单位报右江区房改办)。2项目预审。市、右江区房改办分别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预审,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预审复函;对未符合条件或报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报材料。3编制建设规划方案。建设单位凭预审复函向市建设规划委申办项目规划设计意见书;依据核准的规划设计意见书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即建设用地规划总平图、鸟瞰图、透视图、套型平面图A3彩色打印文本3套);根据初

10、步设计方案编制项目改造实施方案,组织产权人和非还建申购住房户填报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情况汇报总表、参加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建设住房职工住房状况表。4项目材料审查。建设单位将市建设规划委核准的规划设计意见书、初步设计方案文本、项目改造实施方案、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情况汇报总表和参加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建设住房职工住房状况表报市房改办(右江区直单位报右江区房改办)审查。5项目审批。市、右江区房改办分别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市房改办负责将所审查的项目移交右江区房委会;右江区房改办负责将所审查的项目提交右江区房委会。右江区房委会对申报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房委会审批。市房委会给符合改造建设条件的项目出具批准文件,并将

11、审批结果报自治区房改办备案。(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实施流程:1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下同)向房改部门提交项目代建合同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价估算表备案。2项目建设单位将改造项目建设保证金存入房改部门专户管理。3房改部门核发改造项目住房准购证。4项目建设单位代收超标面积补差价款并全额存入房改部门的专户。5市房改部门核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确认书。6以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项目集资建房款全额存入房改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接受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7上述集资建房款和危改房项目保证金依据项目建设(含前期工程和报建)进度,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房改部门申请回拨使用。8建设单位(按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项目)向房改部

12、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前置手续。八、项目建设单位须报送监督管理的备案材料(一)编制住房预售平均单价估算表。(二)编制项目预售住分户价格表。(三)编制超面积补差价款分户汇总表。(四)编制住房建设竣工实际费用(造价)表。(五)编制住建设单套住房实际应交房款计算表。(六)编制销售住房户实际费用情况汇总表。(七)报送房改部门备案房价预估表、实际成本价格表等审核备案编制程序。(八)改造项目的申报和必备审查材料的参考规范文(表)由房改部门提供。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十、本办法主要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涉及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房产、人防、环保、消防等部门的业务问题,分别由相关业务部门作相关解释。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改造 办法 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工商业联合会。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2日印发(共印135份)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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