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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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字(盖章)是什么意思?是只签字或盖章就行呢,还是既要签字又要盖章?1、双方当事人都是个人的,双方签字即合同成立。 2、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个人,一方是法人单位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的,双方合同约定通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的方式使合同成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个人一方签字即可,法人单位或者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即可使合同成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明确授权的人代为签字也可使合同成立。 3、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个人,一方是法人单位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双方合同约定法人单位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须通过盖章的方式才能使合同成立的,法人单位一方应当加盖公司的公章或者已经在工商局备案的合同专用章。

2、4、双方当事人都是法人单位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的,双方可以选择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都采用签字使合同生效的方式,也可以选择双方都盖章的方式使合同成立,还可以选择双方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或专用合同章的形式使合同成立。浅谈合同上几种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及法律责任分析审判论坛责任编辑:加入时间:2008-11-18 15:59:46点击:2851 浅谈合同上几种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及法律责任分析 邓广平 签字盖章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主要表达形式,是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是否生效的实质性标准。合同的当事人一旦签字、盖章,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因此可以说,签字

3、盖章是一项事关合同效力和当事人法律责任的重要行为,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签字、盖章不一致或私盖、盗盖印章的情形。基于此,笔者对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几种签字、盖章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加以分析,供大家探讨。一、几种瑕疵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分析 1、合同上只有当事人签字或者只有当事人盖章的情形。一般认为,签字和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就表明其对合同所约定内容的认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达成合意,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 2、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的合同,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签字

4、或盖章,没有加盖单位印章的情形。由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特点,其意志要靠具体的自然人来表达,签订合同也要通过具体的自然人来完成。因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个人签字或盖章,只要是在个人权限内,就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已经确认合同的成立。 3、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他们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时间不一致的情形。此种情形,因为当事人已经签字或者盖章,对合同成立应该没有异议,只是对合同成立的时间应如何确定,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应当以首先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根据前述第2种情形可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个人签字或盖章,既然视为是单位行为,那么不管是单位盖章在先还是个人的签字或盖章在先,

5、都应视为是单位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因此应当认定首先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二、几种非正常盖章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 1、借盖印章行为。借盖印章的情形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借用人与出借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那么出借单位一般应当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不具有上述关系,且相对人不知道借用人是借盖印章,则出借单位应对借用人因借用印章引起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相对人知道借用人是借盖印章,仍与借用人签订合同,则出借单位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合同相对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2 、私盖印章行为。党政机

6、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单位公章为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私盖印章,此行为实属越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越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具体到私盖印章行为,除印章单位追认外,一般应由盖章行为人承担合同责任。但单位应对私盖印章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在此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如果是企业职工利用本单位印章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行为无效,但印章单位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担保合同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必须是保证人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由于单位内部管理不严等导致私盖印章行为的发生,单位本身有过错,但担保合同由于担保人主观要件欠缺而不成立,印章单位只能承担过错责任。 3、关于单位

7、歇业或被注销后,原单位职工用原单位的印章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情况。此种情况,合同的相对方因对合同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审查不细,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由于原单位已经不存在,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行为人个人承担,其他人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私刻印章、盗盖印章等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具体行为人承担。三、对策基于签字、盖章行为的重要性,在签字、盖章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合同内容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在签字、盖章前,相关人员应当对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最后的审查确认,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签字、盖章。程序上要避免先签字、盖章,

8、后填写合同内容的现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单位要明确印章和合同专用章的具体用途,应当盖单位印章的,不能盖单位内部部门的章。同时,应当严格对公章和合同文本的管理,防止私盖或者盗盖印章情形的发生。 3、单位应当对合同经办人的具体权限加以明确,合同承办人应当在授权的范围内签字、盖章。防止出现越权行为。授权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这样既便于单位内部管理,同时也便于合同相对方审查。作者单位: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合同签字、盖章的法律效力2010-11-13 11:11:13 来源:中国大律师 评论:0 点击:440提要根据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9、。在交易活动中,“签字盖章”是许多法律的基本要求。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合同书盖什么章、如何盖章等都没有规定,同时,合同法对于合同盖章问题,主要在合同订立中规定的,给人的感觉似乎合同盖章与否只关系到合同成立问题,与合同效力无关。事实上合同效力的认定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的。因此,合同盖章问题与合同的效力有着直接关系。(一)合同书上盖什么样的章有效?根据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就当事人来说,无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订立合同一般由订立合同的自然人签字或盖

10、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名或盖上单位的公章。法人、其他组织应该盖什么章,我国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现实中,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种类很多,有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门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专用章、行政章都能作为合同章,至于财务专用章、各部门的公章的效力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仅仅证明诸如欠款金额(企业之间对帐单)这样的财务方面的问题,那么财务章也是有效的。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签字或盖章是选择关系,意味着要么签字,要么盖章,要么签字盖章同时具备,这三种情况对于合同成立的意义是相同的。在实际签定合同时,人们往往重视盖章

11、的作用与意义,甚至有的认为盖章比签字重要,其实这是误解。印章的使用(即盖章)就等于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义人)的签名,盖章的效力就等于签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证明功能,不过是使用印章能够代替并可以反复代替签名,且有时具有省力之效。由于印章极易被伪造,并且印章的名义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称的印章拥有者)与实际控制者极易分离,所以,印章的证明力在本质上低于签名的证明力。我们在交易活动中应当更重视签名,因为签名与签名人之间联系的确定性要远远大于印章与印章名义人之间的联系,对方当事人只要当面签名,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保证其签名的效力与证明力。(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书上盖章,对方当事人未盖章的,应

12、如何处理?这种情况一般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却因种种原因未在合同书上盖章。具体表现为:1、异地订立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未随身携带印章,无法在合同订立之时盖章,于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好了自己的印章后将合同书交对方当事人带回单位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回到单位后,因种种原因未盖章,也未通知对方当事人;2、签定合同人并非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而仅仅是一般工作人员,合同条款是约定后,一方当事人加盖了印章,而对方当事人要将合同书带回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才能盖章,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同意合同条款而拒绝在合同上盖章;3、一

13、方当事人盖章后,对方当事人盖章前,交易条件发生变化,于是拒绝在合同书上盖章。对这种情况,根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结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书上盖章,对方当事人未盖章的,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否则,合同不成立。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已盖章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信赖此合同能够履行并为合同的履行做了必要的准备,从而使自己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那么,已盖章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与之相联系的问题是,当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先盖章,后盖章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书面

14、异议的,该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提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摘要第一条:应认定先盖章一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即应认定该补充协议有效。我国公司法中关于出席会议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规定是否说明法人股东在出席股东会并做出决议时既要盖章还需 要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呢?我国公司法意义上的法人是拟制的“人”,不能等同于自然人,无法进行意思的表示。所以法人出席股东会就是由该法人的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代表法人出席公司股东会议,从而行使表决权,此时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的人行使权利的结果由法人承担。因此,法定代表人或者是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在公司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即可。另外,我国

15、通常由公司盖章来代表公司的意思。所以,从法律上看,法人股东的代表(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不论是签字还是盖法人章均是合法有效的行为,法律并不禁止也不矛盾;同时签字和盖章也无不可。签字和盖章对合同生效的影响(2009-06-25 12:19:04)转载有一案例,合同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截至起诉时的状况是:合同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对于该合同是否生效,双方产生争议。原告一方主张未生效,被告一方主张已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生效。一、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章都可以代表公司在我国,根据司法实践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章都可以代表公司;在国外流行签字。这就是说,合同只要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当然,其他授权代表亦可;或者满足表见代理的亦可),即可认为是公司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无其他阻碍生效的事由,则签字即可让合同生效。同样的,仅有公章亦可。进一步,即只要合同上签字是真实的,法院不再审理公章是否伪造、被盗盖等;只要公章是真实的,也不再审理签字真伪。二、合同可附条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效力约定附条件(当然,关于条件,目前并无特别权威的完整的、体系的论述,司法也未一致)。合同一般都有专门的生效条款。常见这样的内容,“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或者盖章之日生效”或者“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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