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共建结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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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共建结构设计要求1 一般规定 1.1 当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共建时,应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减小相互影响。1.2 当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共建时,应做到:1先实施的工程应给后实施工程预留实施条件。2 先实施的工程设计中应考虑后实施工程施工对先实施工程的影响。3 后实施的工程应调查先实施工程的预留条件、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并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1.3 共建综合管廊工法的选择应结合轨道交通工程的位置、工法、工期、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条件、周边建构筑物的埋深、道路交通条件和投资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1.4 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车站或区间在水平并行、上下叠落并行及上下斜向并行

2、情况下,不能采用结构共构设置时,应分析施工安全及使用中的影响,保持合理距离。1.5 当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结构共构时,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年,两者的人防等级、抗震要求、防水等级等设计标准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和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的规定,并应按照两项工程中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1.6 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结构共构段,宜在共用板、墙结构界面处采取防水措施。1.7 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应在规定的设防部位根据批准的人防抗力标准进行结构验算;当上跨、下穿轨道交通设防结构时,不应降低各自结构的防护能力。1.8 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

3、B 50100的有关规定执行。1.9 共建综合管廊结构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埋深、施工方法等条件,进行抗浮、整体滑移及地基稳定性验算。1.10 共建综合管廊应建在密实、均匀且稳定的地基上,应避开非均匀场地、软弱土、液化土等不利地段;当绕避不开时,应综合分析对综合管廊结构的影响并结合轨道交通采取可靠的地基处理措施。1.11 综合管廊结构防水遵循“以防为主、刚柔结合、多道防线、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以结构自防水为根本,以施工缝、变形缝、接口等细部构造的防水为重点。2 材料2.1 结构材料应根据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求和所处环境选用,并符合可靠性、耐久性和经济性的要求,性能参数应符合国

4、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抗震和耐久性要求。2.2 共构综合管廊的结构材料与轨道交通结构材料的两者性能要求应协调一致,满足同一标准。2.3 共建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管道支墩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材,管道、管线支架等悬挂附属设施宜采用轻质高强材料,并具有较好的韧性。2.4 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最大水胶比、胶凝材料最小用量等,应满足抗裂、抗渗、抗冻和抗侵蚀的需要,且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的要求执行。2.5 一般环境条件下的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表2.5的规定。表2.5 一般环境条件下的

5、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工法结构类型最低强度等级明挖法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C35预制拼装钢筋混凝土结构C40矿山法喷射混凝土初砌C25现浇混凝土衬砌C35盾构法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管片C50现浇钢筋混凝土衬砌C35顶进法管节混凝土结构C402.6 地下结构宜采用自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不应低于表2.6的规定。表2.6 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结构埋置深度()明挖法P6P8P10P12矿山法(二衬)P8P10P12盾构法P10P12顶进法P8P10P122.7 现浇和预制拼装混凝土综合管廊主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不宜大于C60;其他构件,9度时不宜超过C60,8度时不宜超过C70。2.8 非预应力纵向受

6、力钢筋宜采用不低于HRB400级的热轧钢筋,箍筋宜采用不低于HPB300级的热轧钢筋。2.9 钢结构的钢材宜采用Q235等级B、C、D的碳素结构钢或Q345等级B、C、D、E的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当有可靠依据时,尚可采用其他钢种和钢号。2.10 预应力筋宜采用预应力钢绞线和预应力螺纹钢筋。2.11 钢筋混凝土结构普通受力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其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2.12 钢结构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良好的焊接

7、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2.13 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的锚固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标准JGJ/T 140的相关规定。3 结构上的作用3.1 综合管廊结构上的作用,按性质可分为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偶然作用。荷载的确定符合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与轨道交通共构的综合管廊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的有关规定。1 永久作用应包括:结构和永久设备的自重、内部管道及其输送介质的自重、土的竖向压力和侧向压力、地下水的压力、地基的不均匀沉降等。2 可变作用应包括:管廊内部活荷载、地面车辆荷载、地面堆积荷载、地面车辆荷载或地面堆积荷载引起的侧向土压力、吊车及吊钩荷载、结构构

8、件的温度变化作用、地上结构的雪荷载、风荷载以及施工荷载等。3 偶然作用包括:地震作用、人防荷载。3.2 与轨道交通共建的综合管廊还应根据二者共构或不共构的情况,考虑轨道交通建设及使用过程中可能对综合管廊产生的作用。3.3 明挖法施工的综合管廊竖向土压力宜按计算截面以上全部土柱重量计算,长期使用阶段承受的水平土压力宜按静止土压力计算。3.4 矿山法施工的综合管廊竖向土压力,宜根据所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覆土厚度,并结合土体卸载拱作用的影响确定。使用阶段水平土压力宜按静止土压力计算。3.5 矿山法的初期支护承担施工期间的全部荷载;二次衬砌应承担使用阶段的全部荷载。3.6 盾构法施工的综合管廊竖

9、向土压力、使用阶段水平土压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盾构隧道工程设计标准GB/T 51438相关规定执行。3.7 顶进法施工的综合管廊竖向土压力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覆土厚度、土体卸载拱作用影响以及地面和邻近其他荷载对竖向压力影响等因素确定,长期使用阶段承受的水平土压力宜按静止土压力计算地层压力计算。3.8 综合管廊的结构设计应考虑内部管道支、吊架对综合管廊的作用。3.9 热力舱及其相邻舱室的结构设计应考虑温度变化作用。4 结构设计要求4.1 当明挖法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车站或区间共建时,宜采用同一基坑。4.2 当地铁车站受地面交通影响时,与轨道交通车站共建的综合管廊宜采用盖挖法施工。4.3

10、 与车站共构的综合管廊盖挖法结构竖向支撑应结合车站建筑布局设置,竖向支撑不应与结构构件冲突。4.4 与车站共建不共构的综合管廊盖挖法结构宜结合车站围护结构统筹考虑,先期施工的车站围护结构应留管廊盖挖的实施条件。4.5 基坑工程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和基坑工程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4.6 矿山法综合管廊结构施工所需的工作面(竖井及横通道)宜与共建的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工作面共用,并应合理安排工序,减少施工交叉干扰。4.7 矿山法综合管廊结构最小覆土厚度不宜小于管廊开挖宽度,当无法满足时,应结合管廊结构所处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条件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4.

11、8 矿山法综合管廊结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矿山法综合管廊结构宜采用拱顶断面,局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平顶直墙断面;2 矿山法综合管廊结构应采用复合式衬砌,并应在内外层衬砌之间铺设全包防水层。4.9 矿山法综合管廊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矿山法施工的结构,在预设计和施工阶段,应通过理论分析或工程类比对初期支护的稳定性进行判别;2 复合式衬砌的初期支护的设计参数可采用工程类比确定,施工中应通过监控量测进行修正;浅埋、多舱结构,应通过理论计算进行检算,并应及时施作二次衬砌;3 复合式衬砌的二次衬砌应结合结构计算,应满足相应强度、刚度及耐久性要求。4.10 矿山法管廊施工竖井宜结合明挖段、节点井

12、设置,当单独设置时宜采用倒挂井壁的形式。4.11 矿山法综合管廊结构施工宜以开挖面无水施工为前提,针对工程范围内地下水可采取降水或止水措施预先进行处理,且宜与共建的轨道交通工程统筹考虑地下水处理措施。4.12 盾构法综合管廊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盾构隧道工程设计标准GB/T 51438相关规定。4.13 盾构法综合管廊结构在满足工程使用、受力和防水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单层衬砌或在其内现浇钢筋混凝土内层衬砌的双层衬砌。盾构法多舱综合管廊宜结合隔墙、隔板设置内部结构。4.14 盾构法综合管廊管片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盾构管片衬砌宜采用错缝拼装方式,块与块、环与环间用螺栓连接;2

13、衬砌环宽可采用1000mm1500mm,并应结合管道支架的间距考虑;3 衬砌厚度宜为0.04D0.06D(D为隧道外轮廓直径),且最小厚度不宜小于250mm。4.15 盾构法管廊应以盾构管片作为主要承载结构。当依据舱室要求需要设置内层衬砌或其他内部结构时,内部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内部结构与管片衬砌同时作为隧道永久结构协同受力、或对管片衬砌补强或加固作用时,应对内部结构进行计算;2 当管片衬砌与内部结构之间结合面较平滑或者存在防水板时,应按复合式衬砌进行计算。当管片衬砌与内部结构之间结合面不平整、不光滑或设有抗剪措施时,应按叠合式衬砌进行计算;3 综合管廊结构内分舱横向隔板、竖向隔墙等内部承

14、载结构与内层衬砌结构有连接时,应进行整体结构计算,并应对连接位置局部节点结构强度进行验算;4 内部结构计算应考虑管道的作用;5 内部结构应满足管廊分舱密闭性要求;6 内部结构宜采用预制或现浇混凝土结构。4.16 盾构工作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综合管廊盾构工作井宜与轨道交通区间盾构工作井统筹考虑用地,并合理安排工序及场地布置,减少施工交叉干扰;2 盾构工作井应利用综合管廊明挖段设置,并应与管廊综合节点井结合设置;3 盾构工作井的形式和大小应根据地质条件、盾构组装和拆卸要求和施工出砟进料等要求及管廊综合节点井布置确定;4 盾构进出洞口处,应设置洞口密封止水环,在管片与竖井井壁间应设置现浇钢筋混

15、凝土环梁,在竖井井壁应预埋与后浇环梁连接的钢筋;5 盾构工作井结构设计应计及吊装盾构机的附加荷载,以及盾构出发时的反力对竖井结构的影响;6 盾构工作井始发和到达端头的土体应进行加固,条件困难时可采用套筒始发或接收等方式。4.17 顶进法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工程共建时,综合管廊顶进工作井宜与轨道交通工程统筹考虑用地,并合理安排工序及场地布置,减少施工交叉干扰。4.18 顶进法综合管廊适用于粉土、黏性土、砂土等地层。4.19 顶进法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可根据工艺布置的需求灵活布置,断面可为矩形或圆形等。4.20 顶进法综合管廊的分舱隔板、隔墙宜与管廊结构整体设计,如需设置二次结构,管廊主体结构应预留二次结构的连接条件。4.21 顶进法综合管廊结构设计包括工作井、预制箱体结构、顶力计算、土体加固等内容,并应明确顶进距离。4.22 顶进法综合管廊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荷载取值及管廊允许顶力的验算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2 结构构件的计算应参照明挖法的荷载组合及计算方法确定。4.23 顶进法综合管廊工作井在始发、到达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地层加固措施。4.24 结构设计时应核算顶进结构下方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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