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理由书万能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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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受杭州贝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如下简称“异议人”)的委托,基于下述事实及理由,对第7730757号“贝豪婴童 HO”商标(如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向贵局提出异议。被异议商标经初审公示于第231期(公示日期:月13日),指定商品为第1类“餐车,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缆车,购物用手推车,婴儿车,雪橇(车),水上飞机(水上划艇),船”。被异议人以异议人字号“贝豪婴童”为商标名称申请商标注册,不仅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字号权,同步也损害了异议人既有的商标权。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行条例之有关规定,异议人恳请贵局在考虑下述有关事实和理由的基本上,驳

2、回被异议人在第1类第77307号“贝豪婴童+BH”的商标注册申请。 第一,异议商标“贝豪婴童”与异议人杭州贝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商号完全相似,侵犯其在先的商号权,应当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明显特性,便于辨认,并不得与她人在先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她人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合法手段抢注她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在先性,这种在先性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既不得与她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相冲突,也不得与她人在先获得的其她合法权利相冲突。所谓的在先权利系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获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

3、她权利,涉及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商标审理原则规定:将与她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出名度的商号相似或者基本相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有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也许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她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1、杭州贝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商号的登记、使用日早于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杭州贝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公司登记资料(证据材料一)显示其成立日期为6月23日,该日期早于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杭州贝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浙江省货品销售统一发票(证据材料二)显示异议人使用该商号的销售产品的日期至迟不晚于月且该

4、日期早于被异议人商标申请日期,此外从异议人提交的票据数量也可以看出异议人的婴幼儿产品非常畅销。据异议人反映,此点与被异议人歹意抢注异议人字号“贝豪婴童”不无关系。 2、“贝豪婴童”商号在国内有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出名度。杭州贝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自从开业以来因产品质量可靠,待客服务周到,销量逐年巨升。同步,公司管理层借着良好的网络销售势头将线上业务引到线下,在杭州开始旗舰店、连锁店,得到了广大购买者的一致好评,提高了产品在同行中的出名度。(证据材料五)杭州贝豪婴童有限公司非常注重品牌建设,多次参与了妇幼婴童产业有关的多种博览。此外,公司还斥资在各大主流媒体上刊登广告,力求提高品牌出名度,这也是“贝

5、豪婴童”发展如此迅速的因素,同步也极也许是被异议人抢注“贝豪婴童”的因素。(证据材料三、四) 3、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有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也许受到损害。(1)“贝豪婴童” 商号具有独创性。商号所使用的文字并非常用的词语,属于没有确切含义的臆造词汇。杨樊(杭州贝豪婴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了一种打造中国妇幼婴童用品第一品牌的想法,以产品质量为前提,以品牌建设为先导,以给父母和宝宝更好的生活为最后使命。次年,杨樊将“贝豪婴童”注册为公司字号,本意是“父母为了宝贝而自豪”。此后,随着公司的迅速发展,该字号被赋予了更多内涵,其中涉及自豪的宝贝等等。“贝豪婴童”四字在杨樊之

6、前并未被她人使用并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显然具有独创性。(2)“贝豪婴童”商号具有较高的出名度。A“贝豪婴童”商号登记时间为6月,虽然至今只有年多历史,但该公司抓住电子商务发展的契机,通过淘宝网、淘宝商城、阿里巴巴旺铺等全面发展,发展速度极快,年均增幅为同行平均速度的十几倍。产品销量巨大,品牌价值突出,社会美誉度较高。(证据材料六)B杭州贝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产品通过多种渠道畅销国内各个省市(证据材料七),仅淘宝商城数据就显示了其三月份单月销售额5万。迄今为止,据异议人保守估计其公司生产的产品至今已逾数万件,其公司的母婴产品走进了千家万户。C杭州贝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经营业绩突出,今年三月份单月

7、销售额突破万,年均销售额估计将超过70万。(证据材料七)D杭州贝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注重广告宣传,先后多次参与各类博览会、展销会,并在各大主流媒体刊登广告进行宣传。(证据材料三)(3)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商号权人提供的商品相似类似。“贝豪婴童”商号权人即异议人的销售产品重要有:摇篮、婴儿用椅、小朋友床、婴儿车等。被异议人申请商标所注册类别为婴儿车,此与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相似,极易引起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第二,被异议人所申请的商标与商标局现已注册成功的商标构成近似,极有也许引起公众误认。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她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

8、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似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示。异议人曾于7月2日申请“贝豪”商标,12月15日贵局以该商标与张文根在类似商品上已初步审定并公示的第521125号“豪贝”商标近似而驳回异议人在“婴儿学步车”商品的注册申请。异议人觉得,其申请商标“贝豪”在第类,而引证商标“豪贝”在第1类,仅仅只是在商品上的一点点关联性就被鉴定构成近似而不予注册,而今被异议人在第2类申请注册“贝豪婴童”(“婴童”二字在“婴儿车”等商品上并无明显性),其与“豪贝”商标的关联性无疑更大,理应鉴定被异议人所申请的“贝豪婴童”商标与张文根注册申请“豪贝”商标构成近似。(证据材料八)被异议人申请的“贝豪婴童”商标,其关联类别涉及12、20类。而在这两个类别中有着多枚与之相近似的商标。异议人觉得“贝豪婴童”商标与既有的多枚商标相近似,公众稍不注意就会引起误认,建议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综上所述,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之规定,恳请贵局依法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撤销异议商标之初审公示。此致异 议人:杭州贝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代理组织: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日 期:10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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