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型农村建设供水管理方案范本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503564914 上传时间:2023-10-15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2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2年新型农村建设供水管理方案范本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2022年新型农村建设供水管理方案范本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2022年新型农村建设供水管理方案范本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2022年新型农村建设供水管理方案范本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2022年新型农村建设供水管理方案范本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2年新型农村建设供水管理方案范本》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新型农村建设供水管理方案范本(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22年新型农村建设供水管理方案范本农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乡(镇)分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一、管理体制各乡(镇)水电管理站为农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配备专人管理,分公司经理原则上由水管站站长兼任,各乡(镇)供水分公司的人、财、物管理权隶属于县农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各分公司根据规模大小,定编人,实行三年一聘;各乡(镇)分公司在县农村供水有限公司领导下实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二、分公司经理责任制三、会计核算各乡(镇)供水分公司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实行报账制度,同时规范本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完整准确记录当月收、支情况、水损情况、经营费用情况等,认真做好材料进入库手续,最大限度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保证

2、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三、会计岗位及职责各乡(镇)供水分公司设立现金会计岗位,会计人员由水管站人员兼任。各乡(镇)供水分公司会计必须按月整理汇总本单位所有经济活动资料,做好水费及其他费用的报账工作,及时做好票据领用登记、票款结算、材料登计工作,要严格执行上级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并承担对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监督管理职能;配合分公司经理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加强本单位现金管理。四、收费管理1、收费员管理。各乡(镇)供水分公司应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按收费区域大小及用水户数确定收费人员,采用收费承包形式兑现工作报酬,可采取核定基数等方式体现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收费人员实行一年

3、一聘,并及时签定劳务承包合同。劳务承包合同内容要明确双方权利及2义务、奖罚分明,收费人员每年上岗前应按承包收费总额大小缴纳一定数量的任务保证金。2、用水户信息管理。各乡(镇)供水分公司按实际情况对本乡镇用水户有关情况实行电算化管理,逐步实行收费管理系统,准确编制分户清册,如实反映各用水户用水及缴费情况。对所辖用水户必须做到户户登记在册,不得有误记、漏记现象发生;对用水户每月实际用水量必须抄表登记,真实反映应缴及实收情况,从源头上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为公司提供真实有效信息。3、收费方式。各乡(镇)供水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大厅收费和上门征收两种收费方法,收费人员上门抄表收费要佩带统一发放的收费员

4、证,按各用水户实际用水量及规定标准收费,并开具合法收费凭证。4、票据管理。各乡(镇)供水分公司财务人员负责票据管理,收费票据领用要按规定建立台帐,每月要进行票款核对,保证票据使用与收费相符,杜绝截留挪用水费现象发生。票据要实行按用水户数领用,一户一票,收费人员不得长期保存收费票据。5、开口费管理。各用户接水,实行申请报装手续,订立供用水合同,逐步改造为集中装表方式,开口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收取,统一上交总公司,作为改扩建基金管理,各分公司实行专用票据,所需管材在备品备件中列支,建筑材料根据工程大小由总公司工程科核实后,据实结算。6、款项结算。收费人员每月在票款结算前要及时将所收取的水费缴入总公司

5、账户,然后凭银行出具的现金缴款单与总公司财务人员办理票款结算,票款结算不得使用现金。7、收费监督。各乡(镇)供水分公司要建立合理的收费监督机制,_维修人员兼抄表人员与收费人员尽量不要相互兼任,各乡(镇)供水分公司要安排专人定期对供水量与用水量、用水量与水费收入进行核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总公司不定期进行稽查,保证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五、费用支出管理1、经费管理。各乡(镇)供水分公司经费预算要实行以收定支,按生产经营情况合理制定全年经费预算方案,并及时将经费预算方案报县农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审批。各乡(镇)供水分公司经费支出实行报核制,即各乡(镇)供水分公司要按月将预算内经费支出情况报县农村供

6、水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入帐支出;预算外经费支出要在使用前先向县农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科报告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财务科与总公司定期对各乡(镇)供水分公司经费预算方案执行及经费支出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发现违规现象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2、成本核算。各乡(镇)供水分公司要严格规范水厂生产经营行为,按制度建立药剂等原材料、设备及维修材料明细帐,逐日计量登记制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制水电耗,建立健全的原始登记纪录,按月进行汇总统计,为统计实际供水成本提供可靠依据和计算数据,保证各单位供水成本核算做到准确有效。六、_、维护管理县农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要负责对全县各乡(镇)供水分公司生产经营

7、管理的指导工作,并承担全县各乡(镇)水厂大型更新改造工作,各分公司根据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实施,对所在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提前做好规划、方案和预算,报总公司工程科,经审定后,按计划实施。各分公司报装、报修实行_小时电话值班制度,管网巡查制度、备品备件制度,主管网巡查每天至少一次;备品备件分公司按计划报总公司统一划拨,并建立登记、核实,在运行费用中列支。七、费用管理县农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对各乡(镇)供水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行总表核算,减去规定水损后结算。运行费用按用水量的多少,按%提取,人员工资实行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础工资分工作年限、工作性质实行统一标准,见附表;综合保险由总

8、公司统一办理,个人部分在每月工资中扣除,其它劳保、福利按年度经营情况计提;更新改造设立改造基金,由县总公司集中管理,专款专用,更新改造基金使用计划由分公司按程序申报,由总公司审批。八、违规、违纪处理1、每月水费如不能按期缴纳的,由总公司财务科直接抵扣有关经费。2、开口费少收、不收或者隐瞒的,按每户开口费的倍进行处罚,三次以上的除罚款以外直接解除合同。3、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修复的,4、九、本办法自分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2022年新型农村建设供水管理方案范本(二)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_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

9、指导意见(国发_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由政府_,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基本生活的一种新型保障制度。第三条新农保试点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原则。低水平起步,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_、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新农保参保对象可以根据就业状态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试点村年满_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劳教_人员)、没有享受移民后扶政策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第五条建立新农保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来源为财政

10、补助、其它收入以及利息,用于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丧葬补助费支出。第六条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来源包括个人缴纳的保险费、财政补助、村_经济_补助及利息。个人账户在缴费期内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对象年老时养老,不得提前支取。第七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本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分别按下列标准和方式缴纳:(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按全县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_%、_%、_%确定三个档次,参保对象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可选择任一档次缴费,一年一次性缴纳,一经参保不得随意中断缴费。(二)本办法实施时,年满_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1、待遇的农村居民,个人不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享受新农保待遇年龄不足_年的,应按年缴费,并补缴不足年限,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_年;距享受新农保待遇年龄超过_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_年。(三)有条件的村_经济_,可对参保对象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数额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八条个人账户转移。参保对象因户籍、身份、职业发生变化,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严禁重复参保,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只能向高层次社会保险转移。(一)参保对象迁往外地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至迁入地农保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新农保制度的,可将其个

12、人账户储存额全部退给本人,终止新农保关系;(二)参保对象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退给本人,终止新农保关系;(三)参保对象参加企业单位工作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转移,终止新农保关系;(四)参保对象属于被征地农民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财政补助资金转移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终止新农保关系。第九条参保对象年满_周岁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可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_元,参保对象缴费年限满_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月基础养老金提高_元;(二)个人账户养老

13、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_38_文件执行。第十条参保对象连续缴费年限满_年以上自动终止缴费的,达到享受新农保待遇年龄条件时,基础养老金按终止年度的标准发放。参保对象不按规定连续缴费,而累计缴费年限满_年以上的,达到享受新农保待遇年龄条件时,从其参加新农保的当月开始,对其间断缴费时间按月份合并,推算出终止缴费年度,基础养老金按终止年度的标准发放。第十一条参保对象达到享受新农保待遇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_年的,缴费时间可以往后顺延。不愿顺延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参保

14、对象年满_周岁及以上且已按月享受待遇的,除继续享受原待遇标准外,再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二)参保对象未满_周岁但已享受待遇的,仍按原标准享受待遇,待其达到_周岁时按当年基础养老金标准加发基础养老金;(三)参保对象年满_周岁未办理享受待遇手续的,应办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手续,同时办理新农保参保手续,其待遇为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和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之和;(四)参保对象未满_周岁且未享受待遇的,应按本办法续保缴费,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用于抵扣个人缴费。待其达到规定享受待遇条件后,按本办法享受待遇。第十三条新农保待遇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核定,并实行社会化发放。领

15、取待遇的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参保对象在领取待遇期间被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停发待遇期间不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享受待遇,并参加以后年度的基础养老金调整。第十四条参保对象在享受待遇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对象在享受待遇期间死亡的,养老保险待遇发至死亡当月,并按死亡时上年度本县农民月人均纯收入_个月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无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并入统筹基金。第十五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县新农保工作,县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局和县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负责新农保具体经办工作,试点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新农保宣传_、申报登记和基金收缴工作。县财政、统计、审计、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第十六条建立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具体调整方案由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七条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由县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八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