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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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大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依据。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下列特大事故的抢险求援工作: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特大安全事故; (五)非煤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

2、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本预案适用单位应配合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1)抢险救灾组织机构;(2)工作职责;(3)抢险救灾队伍的组建和管理;(4)抢险救灾设备器材的保证措施;(5)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6)事故报告制度;(7)资金保证。 第二章 组织指挥机构 第六条 特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的原则,成立花都区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指挥

3、部,成员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组成。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担任。抢险救灾责任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计划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市政园林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局、区安监局、区技监分局、区公路局、区公安消防大队、供电公司、区电信局、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副区长任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镇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并设五个工作小组。 (一)警戒保卫小组,由公安部门负责。 (二)抢险救灾小组,按事故单位行业类型,分别由下列部门(抢险救灾责任单

4、位)负责: 1、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等事故,由区公安分局负责; 2、水上交通事故由区交通局和五和海事处共同负责; 3、工业企业生产事故由区经贸局负责; 4、非煤矿山事故由区国土房管局负责; 5、建筑工程事故由区建设局负责;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花都分局负责; 7、急性中毒事故由区卫生局负责; 8、环境污染事故由区环保局负责; 9、宾馆、酒店、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事故,分别由区旅游局、区文化局、花都工商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 10、其他事故如民航、铁路、电力通讯、水利、学校等事故,分别由其归口管理部门或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三)

5、医疗救护小组,由卫生部门负责。 (四)善后处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政府组织劳动、民政、工会、保险或其他部门负责。 (五)后勤保障小组,由事故发生地的当地政府负责。 第七条 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五)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

6、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六)协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七)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九)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第九条 非抢险救灾责任单位必须服从当地政府的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抢险救灾工作,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十条 驻花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为本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重要力量。如需要时,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驻军和武警部队及其上级主

7、管机关请求抢险救援。 第三章 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十一条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一)第一时间拨打公安110报警中心以及相关报警电话。 (二)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三)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和归口管理部门。(四)紧急通讯联络 紧急报警电话:110(86818110) 火灾电话:119 急救中心电话:120 紧急海事电话:12395 区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36898080 区安委办(安监局)值班电话:86828085 (五)在12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报本条(三

8、)项所列部门,报第六条所列部门。 第十二条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的镇政府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和区总工会,配合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简图,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四条 特大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 (二)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三)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 (四)事故造成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五)事故的简要经过; (六)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七)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9、及事故控制情况; (八)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九)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四章 抢险救灾责任单位应急行动 第十五条 在特大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预案适用单位应当按照处置突发事故的基本程序,迅速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一)当地政府应急处理机构及时启动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三)区公安分局应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

10、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要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要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区经贸局、区交通局要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和运输。 (六)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负责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和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七)民政、劳动、工会、保险等部门单位及时介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八)区政府办和区安监局要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和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为使抢险救灾工作快速、有序、高效,与事故类别相对应的抢险救灾主要责任单位必须根据各自制定的紧急预案,与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协同救灾。 (一)道路交通事故 1及时出

11、警,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交警大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内出警,在快速全力抢救伤员的同时,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勘察处理和现场保护、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2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处理机制。与医疗急救、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具有大型超重设备的企业组成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对于道路发生炸毁、塌陷、滑坡等造成的险情,应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车辆安全通行的同时,立即通知公路养护部门尽快抢修,确保安全。 (二)水上交通事故 1交通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调度救助船舶和过往船舶,开赴事故发生地参与救助,分为四组,第一组转运事故现场人员;第二组向下游搜救落水人员;第三组接应遇险人员上岸,协助医护

12、救助伤者;第四组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固定事故船舶,处理其他意外事故(如溢油等)。 2协助有关部门分析、制定打捞方案,并监管实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障航物体,疏通航道,恢复水上交通,确保其他船舶航行安全。 (三)火灾事故 1公安消防大队接警后,应以最快速度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由火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正确选择扑救路线,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 2组织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群众和贵重物资,有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周边人员。 3与医疗救护、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四)非煤矿山事故 1事故发生后,区安全生产

13、监督管理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不同类型的事故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2调集医疗救护人员抢救伤员和做好防疫工作。 3组织警力,做好事故区域警戒、维护事故区域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建筑工程事故 1事故发生后,区建设局应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工作。 2制定抢险措施,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遇难和幸存人员。 3协助医疗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六)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事故 1接警后,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或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并迅速与有关防化部门或专业防化部门联系,请求参加救援工作。 2组织力量采取

14、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和疏散人员。 3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 (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险。 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气体等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域,疏散人员。 3特种设备事故应视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八)急性中毒事故 1卫生部门接到急性中毒报告后,应根据中毒症状及特点,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 2迅速查清中毒原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九)其他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预案,由区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十)在特大事故抢

15、险救灾过程中,善后处理小组要及时介入,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五章 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一)接到事故报告后,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核实灾情,并进入响应工作程序,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通报有关单位进行救援、抢险和处理。 (二)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应立即停止各类会议或其他活动,马上进入响应工作程序的实施,协调做好救援、抢险和应急处理工作。 (三)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各组成部门各司其职,及时组织制定本部门应急处理措施和其他安全保障事项。 (四)各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积极做好救援、抢险和处理响应工作,保障现场应急处理小组及有关人员切实做好救援、抢险、处理善后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特大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进行全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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