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管理规章员工加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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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加班管理办法第 一 条:本办法依据人事管理规则办理之。第 二 条:本公司各单位中同芋公务时间外或公休假日加班工作,除已予补休假者外,悉依本办法办理之。第 三 条:员工加班支领加班费标准:内容加班金额时间周一至周五倍每小时工作时间以外星期六或周日及国定假日倍每小时第 四 条:凡核定免打卡人员或领有主管加给或职务加给之人员一律不得申领加班费,但得发给误餐费每餐十元整。第 五 条:员工加班及特别休假期间出勤工作者,得由直属主管视工作情形排定补休之。第 六 条:员工加班规定如下:(一)员工加班须事先请准加班手续,如属临时性加班者,得由其部门主管签署, 并于翌日补办手续, 逾期不予追认。(二)每人每

2、日加班时数不得超过四小时(可移实际情形变通实施),每月总共加班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小时。第 七 条:不论平日或公休日员工受命加班,如因故未能出勤仍应依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概以旷职论,惟加班请假免予扣薪、且不影响全勤,但仍应登记勤惰并列入考绩。第 八 条:员工因公出差或接受公司内外所举办之训练,不论逾延正常工作时间与否,概不另发给加班费。第 九 条:员工加班除已准核支加班津贴之人员外,其余须安排补休人员其当月份之加班时数应于次月底前由主管安排补休完毕,逾上列期限未能补休休完毕者,取销其补休权利亦不得领加班费。第 十 条:员工加班时间得以休假方式抵消之,不论休勤或平日假日加班补休其换(补)休比例皆为一比一,加班八小时换(补)休一天。第十一条:各单位员工加班情形,由人事单位按月列表呈总经理核阅。第十二条:员工加班费原则上并于当月薪津发给之。第十三条:谎报、浮报、误码率计加班时间或补休扣抵时间发生错误者,除依规定议处外,并予以更正。第十四条: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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