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认识与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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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与生活论文- = =i我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认识和理解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一天都无可避免地成为消费者,它出现在你的早饭期 间、购物期间、上网等等。当我们在成为消费者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对于我们所 消费的物品有理解,那么我们就需要拥有消费知情权。首先,应该先来了解法律上对于消费知情权的定义:消费者知情权和知情权 一样,在不同学者的著作中有多种称呼,如消费者知悉权、消费者信息权、消费 者获知权等,但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有明确的规定, 对其定义的实质内容并无太大分歧。概括而言,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 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充分、准确、适当信息的权 利。我国

2、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作了如下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 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 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 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 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费用等有关情况”。所谓“知悉”,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消费者在不明了商品情况时有权主动询问, 了解其所购买、使用商品的真实情况;二是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真 实地记载或说明该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不经消费者询问即使消费者一目了然。 所谓“真实”,也同样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全面、正确的有关某商品或者服

3、务的 情况,既不避实就虚,也不编造谎言。二是诚实可信不带有任何欺诈的情节。其次,我想利用生活中经历的时间来分析分析消费知情权。在清明期间,家 里开车去拜山,并且在附近寻找旅店休息。于是我们在附近找到一家宾馆,办理 住宿登记手续后将车停放在宾馆内。当时宾馆总台未告知停车需要单独收费。在 我们休息完后的第二天,要离开宾馆的时候,才知每天要收停车费10元。由于 当时赶时间,我们只好无奈地交多了 10元的停车费。虽然这个停车费的数目不 算多,但是对于商家的这种未告知行为,总是会让人感到气愤,像是被蒙在鼓里 欺骗了。其实在这里依据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 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

4、权利。本案中,宾馆违法了消法第19条规 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 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 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这是的宾 馆已经是明明确确的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但是我们却还是选择了忍气吞声。还有一次,爸爸想要购买一套西服,于是去了商场逛街。正巧某商场打出“清 仓大处理”的广告,西服一套原价999元,现价199元。在当场看了西服之后, 想打能节省那么多,就立即购买了一套心仪的西服。谁知道当爸爸拿回家让家人 一看时,姑妈说这件衣服在她朋友的服装店里也有卖,于是领着爸

5、爸前往去看。 让爸爸吃惊的是,同样品牌,同样质量的西服才99元。这时爸爸彻底感觉被骗 了。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蒙骗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蒙受了损 失。在这样几次知情权被侵犯的时候,我们都没有正当的维护自己的权益,结果 让自己白白蒙受损失。而通过这些事件,我们需要了解到的应该是,我们拥有这 么一种权利,一种知情的权利。应当合理的使用它,来保障自己的权益。绝大部 分的时候我们选择了忍气吞声,似乎觉得危害的只是我们自己,但是其实不然。 因为这样的忍气吞声会营造出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导致更大的不良后果。所以 我们需要在必要的时候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消费者只对自己准备购买或已购

6、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享有了解真实情况 的权利。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过程正是消费者消费的过程,在这一过程 中消费者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如今社会分工更加多样化、更加精细,每个人都 不可能完全实现自给自足,都要通过交换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通过购买、使 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等手段来实现。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每个人生活需要的实现都 要借助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消费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关的,只有通过消费 这一手段消费者才能实现其预期目的。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行为属于消费 活动,将其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它们都表 现为消费者以支付货币为条件而直接从对方获得商品或服务。但对于使

7、用商品这 一消费形式,是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在世界上也还是一个 有争议的问题。当然,提出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商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并不是同一 个人,如将购买的生活消费品赠与他人使用、在别人家里看电视等等。在这种情 况下,商品的使用者在使用商品的过程中,服务的接受者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 也有可能因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而受到损害。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在于 对社会弱者权利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以消费者为核心,所 以也应将商品的使用者、服务接受者纳入其调整范围。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有这样 的情形,有些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往往并非供自己使用,如建筑商将盖好的新房屋 卖给消费者,而购买房屋的

8、消费者又将房屋转让他人。此时附着于房屋的设备若 有瑕疵致人身财产受损害时,与原买主不同,房屋的买受人与零售商或开发商之 间不存在任何契约上的关系,依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18条修正款的规 定:“出卖人对于合理情形下被认为使用消费品或受产品影响的人,因产品的瑕 疵导致个人生命伤害时,均应该承担明示或默示的保证责任,而不是任意排除此 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这种情形纳入调整范围,这种对消费者 的保护是全方位的、充分的。同样在接受服务的时候,也存在支付费用者与实际 接受服务者不一致的问题。这种情况同样可看作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 整范围之中,这就是消费者知情权客体和实现手段上的特殊性。在

9、课堂上,老师提交了消费者知情权的主体与客体。消费者知情权的主体只 能是消费者,且仅为生活消费者。正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那样: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 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生活 需要而消耗物质产品或消耗劳动服务的行为。它是人们为满足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消耗各种生活资料、劳务和精神产品的过程和行为。它既是社会生产的对象和 动力,又是恢复和发展劳动力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保证生产过程不断进行的前 提。之所以只将生活消费者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而不包括生 产消费,是因为生产消费是指物质资料生产

10、过程中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消费,它 属于生产过程本身。生产的结果是生产出了新产品,因而人们一般不将其作为消 费,而是作为生产本身。尽管生产消费也要影响到生活消费,但它对消费者来说 只是一种间接的影响。对生产消费活动和行为的调整原则和方法,在很多方面与 对生活消费的调整有着很大的区别,因而一般不将其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 整范围。所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调整生活消费,不调整生产消费。消 费者知情权的客体是消费信息,它和其他类别的信息一样,具有高度的抽象性。 对于信息的定义,各个不同领域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有多种说法。作为消费 者知情权客体的消费信息,除了其自然属性之外,还应当具有符合法律及消

11、费现 实需要的某些特性,主要是真实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这些特性要求能让高度抽 象的消费信息具备相对可确定性。最后我想在明晰一次的是消费者只有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才享 有知情权,其他时间段不具备知情权行使的条件。固然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消费者, 每个人都离不开消费,然而同时消费并不是人生活的全部。人们在生活中除了扮 演消费者这一角色外,还会以其他面目出现,如学习、生活、工作、交往、休息 等。在这些场合下,人们不再是消费者,尽管具有成为消费者的可能性,但并未 实然地享有消费者知情权。只有当人们以消费者身份出现,现实地进行购买、使 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才实然地享有、实现消费者知情权。所以,不能因为我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知情权,人们就不分时间、不分场合地强调自 己的知情权,否则就会导致权利的滥用,而这样最终结果也不能保障消费者知情 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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