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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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 令中国保险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第23号现公布企企业年金金基金管管理试行行办法,自自20004年55月1日日起施行行。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劳劳动和社社会保障障部部长长 郑斯林林 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主席席 刘明康康 中国证券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主席 尚福林林 中国保险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主席 吴定富富 二四年年二月二二十三日日 企业年金基基金管理理试行办办法第一章总则则 第一条为维维护企业业年金各各方当事事人的合合法权益益,规范范企业年年金基金金管理,根根据劳动动法、信信托

2、法、合合同法、证证券投资资基金法法等法律律和国务务院有关关规定,制制定本办办法。 第二条企业业年金基基金的受受托管理理、账户户管理、托托管以及及投资管管理适用用本办法法。 本办法所称称企业年年金基金金,是指指根据依依法制定定的企业业年金计计划筹集集的资金金及其投投资运营营收益形形成的企企业补充充养老保保险基金金。 第三条设立立企业年年金的企企业及其其职工作作为委托托人与企企业年金金理事会会或法人人受托机机构(以以下简称称受托人人),受受托人与与企业年年金基金金账户管管理机构构(以下下简称账账户管理理人)、企企业年金金基金托托管机构构(以下下简称托托管人)和和企业年年金基金金投资管管理机构构(以

3、下下简称投投资管理理人),按按照国家家有关规规定建立立书面合合同关系系。 书面合同应应当报劳劳动保障障行政部部门备案案。 第四条企业业年金基基金必须须存入企企业年金金专户。企企业年金金基金财财产独立立于委托托人、受受托人、账账户管理理人、托托管人、投投资管理理人和其其他为企企业年金金基金管管理提供供服务的的自然人人、法人人或其他他组织的的固有财财产及其其管理的的其他财财产。 企业年金基基金财产产的管理理、运用用或其他他情形取取得的财财产和收收益,应应当归入入基金财财产。 第五条委托托人、受受托人、账账户管理理人、托托管人、投投资管理理人和其其他为企企业年金金基金管管理提供供服务的的自然人人、法

4、人人或其他他组织,因因依法解解散、被被依法撤撤销或被被依法宣宣告破产产等原因因进行终终止清算算的,企企业年金金基金财财产不属属于其清清算财产产。 第六条企业业年金基基金财产产的债权权,不得得与委托托人、受受托人、账账户管理理人、托托管人、投投资管理理人和其其他为企企业年金金基金管管理提供供服务的的自然人人、法人人或其他他组织固固有财产产的债务务相抵消消。不同同企业的的企业年年金基金金的债权权债务,不不得相互互抵消。 第七条非因因企业年年金基金金财产本本身承担担的债务务,不得得对基金金财产强强制执行行。 第八条受托托人、账账户管理理人、托托管人、投投资管理理人和其其他为企企业年金金基金管管理提供

5、供服务的的自然人人、法人人或其他他组织必必须恪尽尽职守,履履行诚实实、信用用、谨慎慎、勤勉勉的义务务。 第九条劳动动保障部部负责制制定企业业年金基基金管理理的有关关政策。劳劳动保障障行政部部门对企企业年金金基金管管理进行行监管。 第二章受托托人 第十条本办办法所称称受托人人,是指指受托管管理企业业年金基基金的企企业年金金理事会会或符合合国家规规定的养养老金管管理公司司等法人人受托机机构(以以下简称称法人受受托机构构)。 第十一条企企业年金金理事会会由企业业代表和和职工代代表等人人员组成成,依法法管理本本企业的的企业年年金事务务,不得得从事任任何形式式的营业业性活动动。 企业年金理理事会理理事应

6、当当诚实守守信、无无重大违违法记录录,并不不得以任任何形式式收取费费用。 第十二条法法人受托托机构应应当具备备下列条条件: (一) 经经国家金金融监管管部门批批准,在在中国境境内注册册; (二) 注注册资本本不少于于1亿元元人民币币,且在在任何时时候都维维持不少少于15亿元元人民币币的净资资产; (三) 具具有完善善的法人人治理结结构; (四) 取取得企业业年金基基金从业业资格的的专职人人员达到到规定人人数; (五) 具具有符合合要求的的营业场场所、安安全防范范设施和和与企业业年金基基金受托托管理业业务有关关的其他他设施; (六) 具具有完善善的内部部稽核监监控制度度和风险险控制制制度; (七

7、) 近近3年没没有重大大违法违违规行为为; (八) 国国家规定定的其他他条件。 第十三条受受托人应应当履行行下列职职责: (一) 选选择、监监督、更更换账户户管理人人、托管管人、投投资管理理人以及及中介服服务机构构; (二) 制制定企业业年金基基金投资资策略; (三)编制制企业年年金基金金管理和和财务会会计报告告; (四)根据据合同对对企业年年金基金金管理进进行监督督; (五)根据据合同收收取企业业和职工工缴费,并并向受益益人支付付企业年年金待遇遇; (六) 接接受委托托人、受受益人查查询,定定期向委委托人、受受益人和和有关监监管部门门提供企企业年金金基金管管理报告告。发生生重大事事件时,及及

8、时向委委托人、受受益人和和有关监监管部门门报告; (七)按照照国家规规定保存存与企业业年金基基金管理理有关的的记录至至少155年; (八)国家家规定和和合同约约定的其其他职责责。 第十四条本本办法所所称受益益人,是是指参加加企业年年金计划划并享有有受益权权的企业业职工。 第十五条法法人受托托机构具具备账户户管理或或投资管管理业务务资格,可可以兼任任账户管管理人或或投资管管理人,但但应当保保证各项项管理之之间的独独立性。 第十六条有有下列情情形之一一的,法法人受托托机构职职责终止止: (一)违反反与委托托人合同同约定的的; (二)利用用企业年年金基金金财产为为其谋取取利益,或或为他人人谋取不不正

9、当利利益的; (三)依法法解散、被被依法撤撤销、被被依法宣宣告破产产或被依依法接管管的; (四)被依依法取消消企业年年金基金金受托管管理业务务资格的的; (五)委托托人有证证据认为为更换受受托人符符合受益益人利益益的; (六)有关关监管部部门有充充分理由由和依据据认为更更换受托托人符合合受益人人利益的的; (七)国家家规定和和合同约约定的其其他情形形。 企业年金理理事会有有前款规规定情形形之一的的,应当当按国家家规定重重新组成成。 第十七条受受托人职职责终止止的,委委托人应应当在330日内内委任新新的受托托人。 受托人职责责终止的的,应当当妥善保保管企业业年金基基金受托托管理资资料,及及时办理

10、理受托管管理业务务移交手手续,新新受托人人应当及及时接收收。 第十八条受受托人职职责终止止的,应应当按照照规定聘聘请会计计师事务务所对受受托管理理进行审审计,将将审计结结果报委委托人并并报有关关监管部部门备案案。 第三章账户户管理人人 第十九条本本办法所所称账户户管理人人,是指指受托人人委托管管理企业业年金基基金账户户的专业业机构。 第二十条账账户管理理人应当当具备下下列条件件: (一) 经经国家有有关部门门批准,在在中国境境内注册册的独立立法人; (二) 注注册资本本不少于于50000万元元人民币币; (三) 具具有完善善的法人人治理结结构; (四) 取取得企业业年金基基金从业业资格的的专职

11、人人员达到到规定人人数; (五) 具具有相应应的企业业年金基基金账户户信息管管理系统统; (六) 具具有符合合要求的的营业场场所、安安全防范范设施和和与企业业年金基基金账户户管理业业务有关关的其他他设施; (七) 具具有完善善的内部部稽核监监控制度度和风险险控制制制度; (八) 国国家规定定的其他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条账户管管理人应应当履行行下列职职责: (一) 建建立企业业年金基基金企业业账户和和个人账账户; (二) 记记录企业业、职工工缴费以以及企业业年金基基金投资资收益; (三) 及及时与托托管人核核对缴费费数据以以及企业业年金基基金账户户财产变变化状况况; (四) 计计算企业业年金待待

12、遇; (五) 提提供企业业年金基基金企业业账户和和个人账账户信息息查询服服务; (六) 定定期向受受托人和和有关监监管部门门提交企企业年金金基金账账户管理理报告; (七) 按按照国家家规定保保存企业业年金基基金账户户管理档档案至少少15年年; (八) 国国家规定定和合同同约定的的其他职职责。 第二十二条条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的,账账户管理理人职责责终止: (一) 违违反与受受托人合合同约定定的; (二) 利利用企业业年金基基金财产产为其谋谋取利益益,或为为他人谋谋取不正正当利益益的; (三) 依依法解散散、被依依法撤销销、被依依法宣告告破产或或被依法法接管的的; (四) 被被依法取取消企业业年金

13、基基金账户户管理业业务资格格的; (五) 受受托人有有证据认认为更换换账户管管理人符符合受益益人利益益的; (六) 有有关监管管部门有有充分理理由和依依据认为为更换账账户管理理人符合合受益人人利益的的; (七) 国国家规定定和合同同约定的的其他情情形。 第二十三条条账户管管理人职职责终止止的,受受托人应应当在330日内内确定新新的账户户管理人人。 账户管理人人职责终终止的,应应当妥善善保管企企业年金金基金账账户管理理资料,及及时办理理账户管管理业务务移交手手续,新新账户管管理人应应当及时时接收。 第二十四条条账户管管理人职职责终止止的,应应当按照照规定聘聘请会计计师事务务所对账账户管理理进行审

14、审计,将将审计结结果报受受托人并并报有关关监管部部门备案案。 第四章托管管人 第二十五条条本办法法所称托托管人,是是指受托托人委托托保管企企业年金金基金财财产的商商业银行行或专业业机构。 单个企业年年金计划划托管人人由一家家商业银银行或专专业机构构担任。 第二十六条条托管人人应当具具备下列列条件: (一) 经经国家金金融监管管部门批批准,在在中国境境内注册册的独立立法人; (二) 净净资产不不少于550亿元元人民币币; (三) 取取得企业业年金基基金从业业资格的的专职人人员达到到规定人人数; (四) 具具有保管管企业年年金基金金财产的的条件; (五) 具具有安全全高效的的清算、交交割系统统;

15、(六) 具具有符合合要求的的营业场场所、安安全防范范设施和和与企业业年金基基金托管管业务有有关的其其他设施施; (七) 具具有完善善的内部部稽核监监控制度度和风险险控制制制度; (八) 国国家规定定的其他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担任托管管人,应应当设有有专门的的基金托托管部门门。 第二十七条条托管人人应当履履行下列列职责: (一) 安安全保管管企业年年金基金金财产; (二) 以以企业年年金基金金名义开开设基金金财产的的资金账账户和证证券账户户; (三) 对对所托管管的不同同企业年年金基金金财产分分别设置置账户,确确保基金金财产的的完整和和独立; (四) 根根据受托托人指令令,向投投资管理理人分配配企业年年金基金金财产; (五) 根根据投资资管理人人投资指指令,及及时办理理清算、交交割事宜宜; (六) 负负责企业业年金基基金会计计核算和和估值,复复核、审审查投资资管理人人计算的的基金财财产净值值; (七) 及及时与账账户管理理人、投投资管理理人核对对有关数数据,按按照规定定监督投投资管理理人的投投资运作作; (八) 定定期向受受托人提提交企业业年金基基金托管管和财务务会计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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