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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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2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3、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4、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

2、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5、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6、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为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减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1、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2、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检查登记本,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的

3、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3、一旦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立即把伤病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第一时间向本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立即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4、积极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事宜。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为切实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公司各部门、经营门店获悉不合格食品信息时,要立即报告顾客经营中心、商品经营中心。 2、顾客经营中心立即将不合格食品讯息通知各部门、各经营门店,全权处理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事宜,如实记录停止

4、经营、食品召回等情况,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各经营门店要立即将不合格食品的同品牌单品全部下架、封存,停止销售,返回物流中心。 4、物流中心立即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并停止配送,将各经营门店召回的食品集中存放,停止接收不合格食品供货商的一切食品。 5、商品经营中心通知供货商协助处理不合格食品,通知财务中心冻结供货商货款。6、如食品复检合格,由顾客经营中心通知各部门、各经营门店恢复销售。废弃物处置制度 为规范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1、设置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废弃物应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5、。 2、禁止在卖场内乱堆废弃物。 3、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4、单位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为加强对食品质量的安全管理,严把食品进货关,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实施索证制度。在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方的真实身份,索取并检查供货方的食品经营(流通)许可证、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手续,以查验供货方和生产者的主体资格合法性。 2、实施索票制度。购进的食品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的检测、检疫报告等合格证明,对于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拒绝购进。3、建立食品进

6、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台帐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流通企业食品安全员(师)制度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各经营门店根据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员(师)。 2、食品安全员(师)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安全员(师)证书。 3、食品安全管理员(师)负责参与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监督落实食品经营过程的安全控制制度,组织落

7、实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置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及健康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4、食品安全管理员(师)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知识更新培训。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增强其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各经营门店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3、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

8、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操作规程等。 4、定期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学习培训,做到有学习培训记录、有学习笔记,建立学习培训档案。 5、按时按要求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6、有条件时选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食品检测、检验知识学习培训,培养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人员。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所有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在卖场醒目位置集中公示。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当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食品加工、销售工作区内。 5、各经营门店应当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及时掌握员工身体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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