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风险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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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寿阳汇都村镇银行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责 任意识,促进寿阳县汇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信贷人员合法、合规地开展信贷业务,根据商业银 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信 贷管理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贷款风险追究责任制度,是指为有效强化信贷 人员的风险意识、管理职责、区分责任,按不同岗位承担不 同的贷款风险责任,并实行风险赔偿和行政责任追究的考核 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贷款为本外币贷款、押汇、签发银 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保函等信用业务。第四条贷款划分为管理责任贷款和新增责任贷款。管理责任贷款是指二一三年十

2、二月三一日前已存 在的且界定为正常的存量贷款,由本行岗位责任人承担管理 和风险责任。如经本行审批决策发放且确因决策失误造成贷 款重大损失的,本行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风险责任。新增责任贷款是指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发放的新增 贷款,由不同岗位责任人承担不同的风险责任。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责任人包括以下人员:(一)本行信贷调查、审查、审批岗人员(贷款会办小 组人员);(二)本行业务部、信贷管理部的信贷调查岗、 审查岗、 审批岗人员;(三)本行贷款审批岗人员 (贷款会办小组成员和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成员);(四)其他应承担贷款风险责任的非信贷人员。第二章 贷款风险责任的划分和责任追究第六条

3、 调查、审查、审批等各岗位人员在发放贷款的运作 过程中必须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签名。没有明确表 示意见,视为“同意”。第七条贷款风险责任按各不同权限划分为:(一)信贷人员权限内审批发放的贷款,信贷人员承担全部 风险责任。(二)支行权限内审批发放的贷款。调查岗承担85%的风险 责任,审查岗承担10%的风险责任,审批岗承担15%的风险责任。(三)超权限报本行审批的贷款。1. 支行报总行权限审批的发放的贷款。支行承担90%的风险 责任,总行调查岗承担5%的风险责任,审查岗承担3%的风险责 任,审批岗承担2%的风险责任。2. 超过支行权限,由总行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决策发放的增

4、量贷款。支行承担85%的责任,总行相关部门 审查岗承担10%的责任,审批岗承担5%的责任。3. 超过总行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审批权限 由分管行长决策发放的增量贷款。支行承担85%的责任,总行相 关部门调查岗承担7%的责任,审查岗承担5%的责任,分管行长 承担3%的责任。4. 超过支行权限由总行贷款会办小组、贷审会决策发放的增 量贷款。支行承担85%的责任,总行调查岗分摊7% ,审查岗分摊 5%的责任,总行审批岗分摊3%的责任。 以上调查、审查、审 批各岗位中,主办人承担70%的风险责任,经办人承担30%的风 险责任。各岗位主办和经办人划分详见寿阳汇都村镇银行信贷 管理制度。第八条

5、管理责任贷款风险赔偿。管理责任贷款出现不 良后,贷款行要和时采取措施督促客户归还贷款,如贷款发 生不良时间超过3个月没有收回,根据贷款种类、方式等实 行全额和非全额赔偿。(一)全额赔偿。以下贷款出现损失,由责任人全额赔偿:1 .质押贷款;2 .超权限发放或变相越权逆程序发放的贷款;3 .冒名贷款;4 .与借款人合谋,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或有以贷谋私行为的贷款;5 .其他经总行认定需全额赔偿的违规违纪贷款。(二)非全额赔偿。除上述全额赔偿贷款之外,其余 贷款采用额度与比例相结合的累进风险赔偿制度:1 . 2万元(含)以内部分为10% ;2 . 2万元至25万元(含)部分为8% ;3 . 25万元

6、至50万元(含)部分为4% ;4 . 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为1% ;5 . 100万元以上部分为0.5%。6 .存量贷款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管理责任贷款非 全额赔偿标准执行赔偿制度:(1 )不良贷款确因主观失职而造成失去诉讼时效的; 因管理不力致使贷款抵押资产被变卖、转让造成贷款风险损 失的。第九条 新增贷款风险赔偿。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 新增的贷款,发生不良时间超过3个月没有收回,根据贷款种类、方式等实行全额和非全额赔偿。(一)全额赔偿。以下贷款出现风险和损失,由责任人 全额赔偿:1.质押贷款;2 .超权限发放或变相越权逆程序发放的贷款;3 .冒名贷款;4 .与借款人合谋,提供

7、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或有以贷谋 私行为的贷款;5 .其他经总行认定需全额赔偿的违规违纪贷款。(二)非全额赔偿。除上述全额赔偿贷款之外,其余贷 款采用额度与比例相结合的累进风险赔偿制度:1 . 2万元(含)以内部分为12% ;2 . 2万元至25万元(含)部分为10% ;3 . 25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为5% ;4 . 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为2% ;5 .100万元以上部分为1%。第十条 赔偿金额根据责任人责任比例进行分摊。第十一条 自实施风险赔偿金之日起按风险贷款本息 收回(处理)金额、时间长短实行比例返回。(一)三个月内收回的返回 100% ;(二)三个月以上至六个月 (含)以内收回的返回90% ;(三)六个月以上至九个月 (含)以内收回的返回80% ;(四)九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以内收回的返回70% ;(五)一年以上至一年半(含)以内收回的返回60% ;(六)一年半以上至二年(含)以内收回的返回50% ;(七)超过二年以上的一般不予退回。第十二条 风险贷款在处理过程中没有造成损失的按 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返回风险赔偿金;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任人按以下比例累进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本制度第八、第九、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的赔偿额实行孰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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