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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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典型案例分析1. 某技术有限公司公开招聘员工,在当地一家晚报上登出招工启事,主要.内容为:本企业因 生产经营需要,招 20 名,条件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2 岁以下,限本市城镇户口,身体 健康,男女不限,经笔试面试合格后录用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月工资 20002800元。梅某某 为女性,学历为大专,原在一家超市工作,从报上得知招工信息后,参加了这次招工考试, 笔试在参加考试的人员中名列第一名,面试也获通过。梅某某认为自己一定会被录取,便辞 去了原工作。但迟迟未接到该公司的录用通知,经了解得知同一批参加考试的部分人员已开 始在该公司工作。梅某某遂到该公司询问: 该公司人事部门回答,因梅某某

2、是女性,虽考 试成绩优秀,但公司内定女性的学历须在本科以上,梅某的学历不符合招工要求,故未予录 用。梅某某遂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此事。【问题】(1)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2)对该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2. 毛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自 2001年2 月1日起至2006年 2月 1 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 个月。2001年6月18 日毛某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 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毛某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 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毛某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 负,公司不但

3、不给予毛某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毛某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 培训毛某某的费用。【问题】(1)毛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2)毛某某在试用期内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毛某某经济补偿金?(4)毛某某是否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3、山西省某煤矿决定招收井下作业工人25 名,其中有10 名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 同。用人单位拿出事先拟订好的劳动合同要求工人签字。合同中的内容包括:(1)婚丧假期 间不支付工资。(2)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2 小时。(3)职工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需 60 天以前通知用人单位。( 4 )职工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4、和养老保险。( 5)在合同期内 工人患矽肺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6)连续工作二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双方在签订劳动 合同时发生争议。 【问题】(1)该煤矿在招收工人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2)该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合法?(3)该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参考答案1、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第 13 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 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 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本案中,该公司内定的招工条件中,提高了对妇女的录用 标准,侵犯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2)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应由劳动行政部门

5、予以纠正。(3)对该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不受理2、答案(1)毛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合时不需要说明理由。(2)毛某某在试用期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可以不给毛某某经济补偿金。(4)毛某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专业技术培训 服务期】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 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 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 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用人单位与

6、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3、答案(1)该煤矿招收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0 名工人,属违法行为。因为我国劳动法 第 99 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2)用人单位拿出事先印好的劳动合同要求工人签字,违反了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 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我国劳动法第16 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3)该份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有:第一,“婚丧假期间不支付工资”。劳动部 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

7、位应按劳动合 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第二,“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 小时”。我国劳动 法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第三,“职工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 同需 60 天以前通知用人单位”。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4、案例经过:甲与乙是同乡,2001年 12月乙投资新办公司,邀请甲加盟新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约定 月薪为 5000 元。碍于情面,甲与乙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由乙方出具了一份“关于工资 的说明”,在说明里简单地列了甲到公司的日期、月薪、担任的职务,公司落款盖章。为了偷避个人所得税,甲每月以个人的名义在公司

8、工资单上签领工资 800 元,其余的 4200 元甲分别以多个朋友的名义(事实上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签领工资。同时,乙以 “为甲方偷避了个人所得税”为由,要求甲自行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包括本应由企业承 担的部分)。甲默许。2003 年 5 月,因公司业务拓展不力、资金短缺而陷入经营困境,乙决定裁减员工以减 少日常开支,于5 月中旬通知甲自6月1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甲要求公司给予相当于二 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乙方不允。甲遂向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 1、公司给予10000 元的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二个月工资);2、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再给予5000

9、元的额外经济补偿金;3、支付本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社会 保险费。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以何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要求按5000 元/月的标准支 付,乙方只同意按800 元/月的标准支付。仲裁委调解不成后裁决:乙方以甲方在工资单上签字实际领取的工资为准给予甲方经济 补偿 1600元,同时支付8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和企业所应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金。甲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1、“关于工资的说明”具有法 律效力;2、乙方无法提供证据表明甲方的朋友与乙方公司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乙方也未为 这些甲方的朋友缴纳社会保险,且他们的工资实际全为甲方领取,表明甲方实际领取的工资 总额为 5

10、000 元。判定甲方胜诉,支持甲方的所有请求。分析:(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 在法律上虽不属于规范的劳动关系,但我国现行政策将事实劳动关系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 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 条明确规定“中 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 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现实中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 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者碍于情面和雇佣关系淡化劳动合同概念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果上述案 例中的甲与乙方公司事先订有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就不

11、会有发生劳动纠 纷后的处理麻烦。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要学会用劳动合同保护自己。(2)按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 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等的精神,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赔偿劳动者损失。相应的,如果劳动 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也应赔偿用人单位损 失。可见,劳动合同规定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双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用人单 位既不能把劳动合同看成是可有可无的东西,也不要把劳动合同看成是约束企业的紧箍咒。(3)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12、偿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裁 减人员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 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 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 50%支 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因此,上述案例中甲方要求公司给予10000 元的经济补偿金和5000元 的额外经济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当给予支持。(4)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有合法收入公民的义务。虽然现实中确实也普遍(特别是 在一些新办的私营企业中)存在案例中乙方公司为劳动者偷逃个人所得税创造条件甚至主动 为员工逃税的情况。为

13、员工偷逃个人所得税是非法行为。(5)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 缴暂行条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按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违反规定的将受 到相应的处罚。5 :张某等 6 人系某县中学教师,自 1981 年起即在该中学任教, 与学校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一 直未转入正式编制。1999年 2月县政府为减少财政压力,发布关于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 用工的通知,某中学根据这一通知,将张某等6人辞退。张某等6 人认为已任教多年,被辞退 时某中学应按劳动法规定向6 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认为多年来6 人以民办教师身份任教,某 中学给予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补足

14、低于最低工资部分,即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提出申诉,要求裁决该中学支付 6 人经济补偿金和补足多年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劳 动报酬。问题: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答案要点:张某等 6 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不应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因为本案一方当事人张 某等6 人所在中学属劳动法规定的事业组织,根据劳动法第2 条第2 款的规定,国家 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张某等 6 人与某中学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而其工资等关系不适用我国劳动法的规定。6:龙某系某市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长期雇佣 3 个人员为其工作

15、,并为 3 人缴纳社会保险费。1999年 11月,龙某承接了一项运输水泥电线杆的业务。11月 12日开始 运输后,龙某认为 3人无法完成预定的运输任务,其雇工之一张某介绍自己的邻居钟某参加运 输,龙某同意,并与钟某约定完成这次运输任务后即不再雇佣钟某,费用一次性付给钟某。钟某 在卸车过程中,由于不慎被水泥电线杆压死。2000 年 1 月 9 日,钟某家属向某市劳动局申请, 要求对钟某死亡作出工伤事故认定。 问题:龙某与钟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答案要点:龙某与钟某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钟某并非龙某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平时不 接受龙某的管理,双方约定的报酬方式也是一次性的,与工

16、资报酬关系的持续性支付不同。钟 某在为龙某提供劳务时死亡,应依民法通则处理,即按民事纠纷处理。7、2001年 3月某科学院为配合北京大学生运动会召开,决定对院内环境进行整顿,院内 需拆除几处房屋建筑,研究院即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有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组织 人员拆除,研究院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劳务费用10 万元。某劳动服务公司雇佣了5名工人工 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工人孙某不慎从房顶坠落受伤,需住院治疗,医院要 求支付住院押金1 万元,研究院垫付。后孙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仍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劳动 服务公司与研究院都不同意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对孙某说,你是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的,应由 研究院为你支付医疗费。该名工人即以研究院为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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