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招聘人员面试(试讲)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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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招聘人员面试(试讲)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招聘人员面试(试讲)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学院招聘院聘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第三条面试(试讲)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及考生的监督。第四条面试(试讲)由人事处和教务处及相关用人部门组织实施。第二章面试(试讲)组织准备工作第五条学院招聘院聘工作人员,需要面试(试讲)的,依照本规则组织面试(试讲)。第六条面试(试讲)时,同一招聘岗位的面试人员原则上使用同一面试(试讲)内容,由同一组面试(试讲)考官在同一天内进行

2、面试(试讲)。考官应统一测评尺度,确保公平公正。第七条面试(试讲)内容由招聘部门确定。第八条面试(试讲)命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一)政治性。面试内容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二)科学性。坚持“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面试(试讲)内容应根据招聘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要求。管理岗位重点测试面试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等;专业技术岗位重点测试面试人员从事招聘岗位工作应当具备的技能、相关知识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团队合作与进取精神、创新意识等;工勤技能岗位重点测试面试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工作态度、敬业精神等。第

3、三章进入面试(试讲)第九条教师及专职辅导员的人选一般按 3:1 比例确定。达不到 3:1 时,经用人部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报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同意,可降低面试比例,形不成竞争的,应在面试(试讲)时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第十条面试人员(试讲)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复审的,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应聘条件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面试(试讲)资格造成面试(试讲)无法进行的,可取消面试(试讲)重新发布招聘公告。第十一条面试考官一般由人事处、教务处、用人部门专业人员组成。每组面试考官人数一般 7 人,按单数组成。每个面试考场设主考官 1 名,原则上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 2 -第十二条面试考官应具备

4、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公道正派、身心健康。(二)遵纪守法、严守秘密。(三)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四)熟悉面试(试讲)相关政策和招聘单位的基本情况。(五)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面试考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和招聘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管理岗位考官应具有科级以上职务和丰富的行政管理工作经历。(六)主考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具备较好的普通话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第十三条面试(试讲)考点的设置应与面试要求相适应。第十四条面试(试讲)形式根据岗位特点确定,教师岗位应采取试讲等形式;其他岗位采取面试、实践操作等形式。第十五条设多个面试考场的,

5、考官采取抽签方式进行分组,情况特殊的可以由面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组。考生的面试顺序在面试前随机抽签确定。考生面试按抽签顺序依次进行。第十六条面试时,面试考官、工作人员和考生均入围封闭。- 3 -第十七条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考官评分采取面试要素测评方法。考生成绩根据考官按面试要素评定的分数之和,减去每一个要素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除以有效成绩考官数的数值。考生最终面试得分应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其余尾数四舍五入。第十八条根据面试(试讲)成绩,按招聘计划等额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第四章考务工作纪律第十九条任何人不得向无关人员违规透露面试(试讲)内容。第二十条考官和考务工作人员纪律:(一)严格考试程序

6、,严禁徇私舞弊。(二)实行回避制度。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如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拟制血亲、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面试公正情形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否则按违纪处理。(三)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进入考场后实行封闭式管理,关闭所有通讯工具,坚守岗位,不得中途离场。(四)考官应不受干扰、独立自主、客观公正地完成评分工作,考官之间不得相互暗示、商讨评分;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给考生传递信息或暗示题意;不得在考生回答问题时谈论其他事情,确保考场的正常秩序。- 4 -(五)考官在面试评分时,应坚持统一尺度,力戒忽高忽低,时宽时严。(六)面试中,考官不得询问考生与面试无关的个人信息

7、。(七)引导员不得在面试考场参与面试过程、询问考题及考生面试情况。(九)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谈论和泄露面试内容信息。(十)面试时间结束,主考官应立即终止面试。第二十一条考生纪律:(一)考生应持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考场,逾期未到者,视为自动放弃。证件不符合规定的,取消面试资格。(二)考生应听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遵守面试规则和考场纪律,面试及候考期间应关闭通讯工具,并交由考务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严禁考生之间交换抽签号。离开侯考室、休息室时,应向考务工作人员报告并由考务工作人员陪同。(三)考生应按照主考官的指令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准备和答题。面试结束的考生不得返回候考室,应引导其迅速离开考场。第二十二条面试考官、参与考务工作的人员及考生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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