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风炉车间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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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风炉车间规章制度第 14 条班组长 1、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及要求。2、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3、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4、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并认真做好记录。5、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各种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6、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使之完整好用。7、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第

2、15 条车间安全员 1、车间安全员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受厂安全技术部门领导。2、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3、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4、制定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5、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6、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7、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8、参与有关安全作业票证的审核,并检查落实情况

3、。9、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10、负责车间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11、车间其他管理人员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第 16 条班组安全员 1、协助班组长开展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2、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3、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第 17 条工人 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及工、器具是否齐全完好。3、遵守纪律,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操作法。记

4、录清晰、真实、整洁,并保持作业场所清洁。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p 、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异常应妥善处理,及时上报,并认真做好记录。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和防护、消防器材。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领导报告。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安全作业证 第一节入厂教育 第 32 条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厂级、车间(科)级、班组(工段)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 40 学时。1、厂级教育(第一级),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

5、、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重要意义,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车间及单位。2、车间级教育(第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危险和危害因素、事故教训、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工段、班组。3、班组(工段)级教育(第三级),由班组(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

6、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经考试合格,方准到岗位学习。安全的教育时间,按原劳动部下发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规定执行。第 33 条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第二级或第三级安全教育,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第 34 条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一次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第二节日常教育 第 35 条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劳动者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

7、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解决职工安全教育中的问题。第 36 条利用各种形式定期开展对职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活动。第 37 条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第 38 条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第 39 条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第三节特殊教育 第 40 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安全技

8、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第 41 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限期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第 42 条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第 43 条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第 46 条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工段长具体执行,车间安全员参加。考核内容包括: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9、、规定、制度和标准。2、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3、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4、本车间(岗位)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5、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6、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第四章工艺操作与生产要害岗位管理 第一节运行 第 55 条必须严格执行产品的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第 56 条改变或修正工艺技术指标,生产、技术部门必须编制工艺技术指标变更通知单(包括安全注意事项),并以书面形式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

10、,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第 57 条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操作工的六严格的规定,按要求填写运行纪录。第 58 条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不得随便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准随意切断。第 59 条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到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第 60 条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第 61 条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应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第 62 条在工艺过程或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第二节开 车 第 63 条正常开车执行岗位操作法。较大系统开

11、车必须编制开车方案(包括应急事故救援预案),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齐备、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开车操作票。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p 验证。第 64 条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堵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器仪表等均处在完好状态。第 65 条保温、保压及清洗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p ,使之合格。第 66 条确保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并通知消防、气防及医疗卫生部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相关部门人员应到现场。消防车、救护车处于备防状态。第 67 条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开车现场。第 6

12、8 条开车过程中要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第 69 条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终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第三节停车 第 70 条正常停车按岗位操作法执行。较大系统停车必须编制停车方案,并严格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第 71 条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须保温、保压的设备(容器),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第 72 条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第 73 条设备(容器)卸压时,应对周围环

13、境进行检查确认,要注意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化学物品的排放和扩散,防止造成事故。第 74 条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设备。第四节紧急处理 第 75 条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第 76 条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第 77 条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第 78 条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同时

14、迅速通知相关岗位采取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报告。第五节生产要害岗位管理 第 79 条凡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精密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都属于生产要害岗位。第 80 条要害岗位应由保卫(防火)、安全和生产技术部门共同认定,经厂长(经理)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第 81 条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安全意识和较好的技术素质,并由企业劳资、保卫、安全部门与车间共同审定。第 82 条编制要害岗位毒物周知卡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有关单位、人员演习,提高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第 83 条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要害岗位管

15、理制度。凡外来人员,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入要害岗位。第 84 条要害岗位施工、检修时必须编制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到保卫、安全部门备案。施工、检修现场要设监护人,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认真做好详细记录。第 85 条易燃、易爆生产区域内,禁止使用手机、BP 机,禁止摄相拍照。第五章防火与防爆 第一节生产装置 第 86 条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及施工验收规范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第 87 条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等装置。第 88 条在有可燃气体(蒸气)可能泄露扩散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 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 50%以下。第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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