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请求如何适用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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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倍工资请求如何适用仲裁时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是一年,所以绝大多数观点认为,双倍工资时效应当以月为单体事件而不是作为整体事件。比如,劳动者22X年月1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追索02X年2月份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其时限不得超过02X年2月底,依此类推。 其实不然,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对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补充来理解,”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到满一年的前一日”是作为一个整体事件来对待的,“满一年的当日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2、同”是作为另一个事件来对待的。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一种情形作为一种连续性的整体事件,支付双倍工资是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在一年内不履行义务给予的经济惩罚,无论是第2个月还是第2个月,其惩罚的措施和程度是一样的。因此,应当看作是违法情节相同的整体事件,不能人为分割成以月为单元的单项事件。后一种情形是对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另一种更加严厉的惩罚。也就

3、是说,只有当整体事件结束后才是第一种情形法律时效起算时间。整体事件结束的标志是什么呢。一是补签劳动合同之日;二是侵权行为满一年的前一日;三是另外一种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开始实施,即:“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之所以这样理解还因为。首先,法律没有对双倍工资差额部分按月计算仲裁效做明确规定,如果将第1个月至第11个月的期间按单元逐月计算,那么劳动者就需要最迟在第1个月受到侵权之后的一年内提起劳动仲裁。不可否认的是,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从某种意义上往往是劳动关系结束的前奏。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想全面维护自身权益的话,必须在受到1个月的侵权结束后两个月内提起仲裁,否则,只能是哑巴吃黄连。再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这属于惩罚性法律责任,其立法目的是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以月为侵权事件的单体起算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将逐月归于消灭,势必将二倍工资的惩罚停留在纸上,这不但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会使法律实务复杂化。 因此,只要劳动者在受到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侵害结束的当日,在其后一年内的任何时间内索要双倍工资赔偿都可以随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第 1 页 共 3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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