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存在问题与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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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司法拍卖存在问题与完善建议2021年年末,线上再度展开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全国范围内许 多法官化身网红,通过开展司法网拍活动,在线上直播拍卖标的物。 这一崭新的模式已然成为司法拍卖的主要途径,其原因主要为:一是 网络司法拍卖顺应时代潮流,利用了人们普遍使用的互联网技术,更 容易为大众接受。二是网络司法拍卖顺应了司法拍卖的改革发展趋势, 在极大地降低了成本的同时提高效率,解放司法拍卖过程,使之不再 受空间层面的限制。相对而言,其缺点也很明显,即我国暂成文的条 例对此新模式进行约束和规范,而这正是其产生较多问题的根源。一、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一)拍卖条款存在争议为了保证拍卖环节的税款征收

2、,目前各地通行的做法是,在拍卖 公告中通常载明明确的条款,告知参与的竞买人应当在参与拍卖之前, 自觉地提前查明以下信息,即一些涉及本次交易的各类具体费用,如 买卖双方应承担的税、费等。甚至有些拍卖公告上载明“不动产所产 生的欠税(主要为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均有买手人承担”。这种“一 刀切”的税费处理方式,引发了许多争议,甚至导致拍卖标的物流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 指出,有关于主体是否承担网络司法拍卖所产生的税费、如何承担的 一系列问题,应当分情况讨论。如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便可直接参照;如无或者法规阐述不够明确,则无法直接参照,应由人民法院来 确定,承受主体

3、以及应当承担的数额所依据的,应当是法律原则和事 实情况。但是,在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应纳税的主体无法履行义务 的情况,如被执行一方失联或者在整个拍卖过程中缺席。目前国内较 为广泛被采纳的做法就是将消失的被执行方应当承担的税费转嫁到 买受人身上。于是便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买受人交税之后所得到的发 票上,在纳税人一款留下的是被执行方。这一点会在拍卖前告知竞买 人。这种做法虽然保证了转让环节税款没有流失,却在一定程度上混 淆了纳税主体和纳税责任,增加了买受人的纳税成本。此外,对于历 史被执行人因拥有不动产所产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欠税也有买 受人承担更有违合同法精神,根据相关规定,税务机会有权利及义

4、务 对纳税人欠缴的税款进行追缴,而拍卖公告有关欠费有买受人承担的 条款违背合同法相对性原则的同时,也忽视了税务机关的能动作用, 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执法风险。(二)司法拍卖执行难强制执行工作关乎裁判文书落地、合法权益保障乃至法治中国进 程,且强制执行案件中需要移送司法拍卖程序的案件占比较大,故作 为司法拍卖源头之一的强制执行环境,对于司法拍卖工作的主导推进, 具有异同寻常的影响力。在司法拍卖实践中,故意逃避、恶意阻扰或 干预法院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拍卖,构成犯罪并被法院判处刑罚的并 不多见,但以各种理由不及时移交拍卖财产、没有被判处刑罚的却时 有发生,尤其是在法院强制执行房产腾空时,阻挠房产腾空、移

5、交拍 卖的现象较为常见,采取诸如安放老人、举家失联而家具留放家中等 手段,不时令法院进退两难。(三)对法院缺乏制约与监督为保障网络拍卖程序顺利进行,作为中立方的法院在此过程中应 当受到制约。传统拍卖的最显著优点是在机制上具有优越性,其拍卖 方架构能够比较理想地体现“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司法拍卖理念。传 统司法拍卖是一种存在独立拍卖人的制式,我国已经通过深刻的司法 改革,确立委托拍卖原则等手段,建立了一种能够将委托权与拍卖权 分隔开来,断绝可能存在的不公正。而两方架构这种拍卖机制与之相 比,就显得不太合理,甚至使得不少拍卖规则成了无用条款。在双方 架构中,拍卖人的权力极大,既可以约束各种权利义务

6、以此来建立双 方之间的信任,也提供一系列的技术支持。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的双方 架构由法院和竞买者构成,法院就是拍卖人,由于二者无法直相制约, 如不对法院进行制约,很有可能滋生腐败,损害到竞买者利益。人民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处于双架构之一,势必引起了有关于 无监督主体的问题和讨论。法院如何确保在拍卖过程中兼顾对自身的 监督,这是一个不太可能自行完美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在传统司法 拍卖中只是对整体工作起统筹作用,具体拍卖委托交于专业的拍卖人, 由此可见,传统司法拍卖带有商业性质。而拍卖人是受到法院监督和 制衡,确保了公正。但是,网络司法拍卖由法院主导,法院具有权威 性,更有强行执行力,在拍卖中,人民

7、法院也可以行使其公权力。无 人可以监督这样集各种权力于一身的法院,这种新型司法拍卖的公正 性便也很难得到信服。自我监督并非不可以存在,但应该单独存在于 网络司法拍卖的制度中。法院不引入他方监督自身,无疑是在为腐败 滋生准备土壤,为市场垄断铺垫地基,败坏司法改革的成果。二、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的建议(一)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税费承担”法律法规据调查了解可知,为解决上文提及的竞买人承担被执行方应缴税、 费的不合理之处,我国许多法院开始寻找合理的出路,贵州省遵义市 红花岗区法院便研究出一种办法。该法院明文规定,公告于拍卖前, 表明应当依照征税单位所规定的数额,上缴拍卖涉及的税、费。该院 拍卖成交后如果被执

8、行人不缴纳税费,可以由竞买人代缴,然后凭有 关纳税凭证到法院,由法院从拍卖款项中返还代缴的款项,从而减少 由买受人承担税费所来的的种种弊端。建议最高院出台专门指导意见, 要求各级法院按照“竞买人依照法定纳税义务承担相关税费”进行拍 卖,不得要求“竞买人承担一切税费”,从而提高执行财产处置效率和 保障成交价格的合理性。(二)完善网络司法拍卖主体的法律规定作为我国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毋庸置疑应作为司法 拍卖主体。在网络司法拍卖的过程中,如果人民法院能被赋予拍卖主 体地位,将会为这一过程带来显而易见的好处。首先,依法成立、为 国家捍卫正义的人民法院是公正的代名词,具有任何其他机构都无法 企

9、及的权威高度和公正程度。由人民法院来作为拍卖过程中的中立角 色,能够最大程度地给予买卖双方以安心感,也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拍 卖程序的正义和有序,这一点正是使得司法公正的最基本先决条件。 其次,由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拍卖,能够积极地促进程序的顺利衔接。 这一结果是由两点决定,一是因为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执行主体的身份 所决定,二是司法拍卖本身与民事执行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因为其 作为执行手段的身份所决定。在实践过程中,人民法院承担着多方面 的责任,从前期核实信息到监督程序和资金再到拍卖结束后的确认, 贯穿整个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三)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合理运行,应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机制 在传统司法拍卖中,法院

10、担任的是委托人,不参与拍卖活动,其 作为监督拍卖人的督查者,不仅合理科学而且能够轻易达到不偏不倚 的要求。然而,法院不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中进行自我监督。因为法 院资助拍卖模式赋予了人民法院双重身份兼任监督者的强势地位,导 致拍卖活动中双方差异巨大,在损害买受人利益的同时还在损害司法 利益,为滥用权力埋下伏笔。在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 拍卖工作的意见中,尽管提出了关于这一问题的要求,明确指示法 院要为保障司法廉洁做出努力,改变现有的不完善监督体系,可是, 仅仅只是提出要求,并未给出详细的措施,也就是说,我国暂无法律 法规对此给出解答,可监督在拍卖活动中的法院的机构有哪些,具体 监督的措施

11、可以用什么,暂且还是未解决的问号,而解决这些问题, 对于网络司法拍卖而言,具有巨大意义,可谓是直接影响了其公平公 正。笔者经调查分析,综合现实情况后认为,由于网络司法拍卖本身 就是司法活动中的一种,既然检察机构的本职就是防止司法腐败,那 么,检察机构就应当补上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所缺失的监督主体。这不 仅是在解决急切的现实问题,也是在履行其天职,应是合理科学的解 决方案。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拍卖已经成为一种典型的电子交易模 式。一方面它推动了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它带来的诸如拍 卖欺诈、拍卖违约等法律问题也不断出现。从今年XX市 申诉举 报中心的接诉情况看,因“网拍”引起的消费纠纷占网络

12、购物纠纷的 _._%,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也应引起关注。一、网络拍卖监管存在的难题一是拍卖网站主体资质认定难。从我国拍卖法可以看出,一 个拍卖活动的主体即当事人由拍卖人、委托人和竞买人组成。但是在 网络拍卖中,委托人和竞买人的联系平台并不是拍卖人,而拍卖网站 往往只是提供一个拍卖的场地,即网络空间,并不直接参与买卖双方 的拍卖行为,因此,网络拍卖其实是在没有拍卖人的情况下进行的, 在主体方面缺乏合法性。二是网络拍卖监管难。目前,我国规模较大的有易趣、淘宝以及 拍拍等电子商务网站,XX市工商局辖区登记的电子商务公司有_家, 而网络拍卖也往往集中在这些网站之上。由于网络拍卖的虚拟性和隐 蔽性,网络拍卖

13、中大量存在着假冒伪劣商品打着拍卖的旗号进行非法 交易。三是违法主体责任追究难。由于网络拍卖的特殊性,导致工商部 门难以实现对拍卖现场的监督,如买家和卖家往往不在同一地区,甚 至可能是不同国别等,这为监管及受理投诉带来难度,有形市场中存 在的无照经营、擅自发布广告或开展虚假宣传等问题同样存在于网络 市场。四是网络拍卖公平交易难。网络拍卖程序使得网络拍卖容易作弊, 特别是卖家待出售的商品竞价无法令其满意的时候,换个账号进行抬 价或是让朋友帮忙进行虚假拍卖等情况时有发生,网络拍卖中存在大 量的“拍托”、“马甲”,导致拍卖的公平、公开难以实现。二、几点建议一是加强对当地电子商务网站的监管。拍卖网站虽然

14、不具有拍卖 人的法律地位,但是作为拍卖平台的提供商和运营商,拍卖网站有义 务对其交易平台上的交易行为加以适当的管理和约束,工商部门应对 电子商务公司以及拍卖网站的设立、运营加以法律约束,如交易双方的个人资料真实性审查,交易纠纷的处理机制等,从而对网络拍卖行 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二是建立网拍监管档案。通过建立涵盖各类网上市场主体和市场 主体网上形态的数据库,把网络经营单位全部纳入经济户口监管视野, 通过“营业执照网上标识平台”和企业数字证书,对各含有拍卖业务的 网站全部建档,并采用技术手段通过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在互联网上 进行逐一检索,及时发现掌握辖区各类经营主体自有网站和发布网拍 广告的基

15、本情况,对网店证照、商品质量、诚信经营、退换货制度等 进行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竞买、虚假宣传、恶意串通等各种违法拍卖 行为,拓展网络市场交易行为监管职能。三是完善网络互通监管。指定专门“网管”人员全面监测企业网上 信息。定期巡查企业网址、网页,对企业网上发布的各种拍卖信息内 容进行监测,并将此信息和经济户口中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进行比对, 及时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针对网上商品审查把关、交易证据收集、 货款支付安全保障等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对网上拍卖实行诚信抽查, 并通过地区监管网络互联互通等方法,统一监管,实现网络化监管。四是实施网络违法行为预警机制。通过普法宣传、诚信教育等形 式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加强事前预防。联合辖区较大的 电子商务公司组织免费网商培训班,指导网上创业网上XX店,推进网 上亮照经营,要求注册的经营性网站在网页显著位置悬挂电子版营业 执照,标明经营主体的登记信息,维护网上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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