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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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二庭注:文中数据、事件记载,基本来自最高法院党组卷宗;近年 会议情况来自民商审判指导各卷。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大事 (1979年9月2009年月一、经济审判庭的成立及发展概况(一)建庭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1979年9月设立经济审判庭, 各高级人民法院1980年全部完成建庭工作,除个别偏远地区外,中级 人民法院1981年底全部完成建庭工作,1983年底,有87%的基层人民 法院建立了经济审判庭,78个铁路运输法院也全部建庭完毕。(二)发展情况:进入九十年代以来,各级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 求,设立了经济审判第二、三庭等。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按审判 业务性质分设国内案件组、涉外组、调研组、再审组、

2、知识产权组、 执行组等。根据司法改革需要,知识产权组、执行组、涉外组、再审 组先后划出与其他单位组合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执行办公室、涉 外审判庭、审判监督庭。200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机构改革,将 经济审判庭变更为民事审判第二庭,内设八个合议庭,仍担负对合同、 证券期货、企业破产、侵权等案件的审判与监督指导工作。民二庭在完成审判任务的同时,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对下级法院请示的问题进 行批复、答复,牵头组织各项业务会议等方式,对维护全国民商事审 判工作秩序,提高民商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目 标,促进“司法为民”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主管院长变化情况本庭自1

3、979年9月建庭以来,历任主管院长变化情况如下:1 、1981年4月,宋光同志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管经济审 判庭,兼任经济审判庭庭长。2 、1983年7月,任建新同志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管经济 审判庭。3、1988年6月,华联奎同志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管经济 审判庭。4、1993年8月,唐德华同志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管经济 审判庭。5 、1996年 2月,李国光同志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管经济 审判庭。6 、2003年2月,江必新同志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管民事 审判第二庭。7 、2004年6月,奚晓明同志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管民事 审判第二庭。(二)历任

4、庭长、副庭长任命变化情况1 、1979年1981 年1981年4月10日宋光同志担任经济审判庭庭长。1979年10月4日何惊心同志担任经济审判庭副庭长。1979年11月5日朱解同志担任经济审判庭副庭长。1980年8月26日郑展同志担任经济审判庭副庭长。2、1982年1988年王琦同志担任经济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郑展、王连义同志为经济审判庭副庭长,何惊心同志担任顾问。1983年8月 11日,黄赤东同志为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同时调任吴 春瑞同志为经济审判庭副庭长。1985年8月 11日,费宗祎同志为副庭 长。3 、1988年 6 月1993年 8 月孙宗颢同志担任经济审判庭庭长志为审判委员会

5、委 员。赤东永真泊生合振同志先后担任副长。4 、1993年 8 月1998年 11月黄赤东同志担任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奚晓明、刘志新同志为 副庭长。1998年11月2000年 12月,奚晓明(主持工作)、孙华璞、李 健同志为副庭长。5 、2001年2004年 5月奚晓明同志担任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宋晓明、刘贵祥同志担 任副庭长。6 、2005年6月至今晓志担任庭长审判委周帆张勇健梅同志任副庭长。2009 年1月,陈宪杰同志担任民二庭廉政监督员。(三)庭内同志到其他单位、部门任职情况景汉朝同志曾任本院经济审判庭审判员、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 院长,现任本院专职审委会委员、二级大法官;孙泊生同

6、志曾任本院告诉申诉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孙华璞同志曾任民一庭庭长、审监庭庭长、办公厅主任、审判委 员会委员;现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宫鸣同志任审监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刘贵祥同志任政治部副主任;刘志新同志任本院国家赔偿办公室主任;王玧同志任民四庭副庭长;姜伟同志任审监庭副庭长;吴庆宝同志2009年 1月调任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杨富年、童振华同志曾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退休;吴合振同志曾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退休;姜联润同志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副主编、人民法院报副社长,退休;葛行军同志曾任执行办公室副主任,退休;宋凯楚同志曾任本院经济审判庭助审员, 现任湖南省高级

7、人民法 院副院长。(一)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1984年3月28日一一4月8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个别基层人民法院主管经济审判 的院长、庭长,各海事专门法院筹备组负责人,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 政法院系的代表共180人出席了在北京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 作会议。会议学习了中央领导关于加强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工作的重要 指示,学习对内进一步搞活经济,对外进一步开放的方针政策,听取 中央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关于当前经济形势的报告,总结回顾四年以来经济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值得吸取的经验。并决定适当扩大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从“经济合同纠纷、涉外经济纠纷

8、和经济行政 案件”,扩大到包括“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纠纷和其他 经济纠纷案件”。同时,在任建新副院长的讲话中,还提到了自经济 审判庭成立以来的案件审理情况,至1983年底,全国各级(包括铁路 运输法院)审结经济纠纷案件89494件,其中经济合同纠纷73239件, 涉外经济纠纷案、涉港澳经济纠纷案 201件,办结案件标的总额达29 亿6千万元。本次会议最主要的成果是明确和扩大了经济审判庭收案范围, 确 立了经济审判的司法地位,有力地鼓舞了广大法官的士气,为经济审 判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第二次全济审判工作会1991年5月6日 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 解放军军事法

9、院院长(副院长),京、津、沪三市、各计划单列市和部 分经济特区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等,最高法院各庭、 厅、室的负责人等出席了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经济审判 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交流了第一次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以来,经济审判工作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服务的经验;研究了经济审判工作在新的 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发挥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 五”计划纲要顺利实施的职能作用;并就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有关经 济审判程序的新规定及经济审判工作中有关收案范围、担保、执行等问题和人民共和国民法通若干问题的意见改稿 行了专题研究。开幕式由华联奎副院长主持,并宣读了任建新院长题 为加强经济

10、审判工作,为贯彻落实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而 奋斗的书面讲话。会上,华联奎副院长作了题为发挥经济审判的 职能作用,保障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顺利实施的报告。华联奎 副院长在会议结束时作了总结讲话。这次会议最重要的成果是对地方保护主义提出纠正,通过学习、 贯彻民事诉讼法,布臵了下一阶段的审判工作任务。(三)1993年全国经济审判座谈会为了贯彻第十六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 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 经济审判工作,以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加快 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经济建设服务,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月6日10日,在上海召开了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

11、院分管经济审判工作的副院长、 经济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的代表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华联奎主持了这 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庭长孙宗颢就当前经济审判工作面临的 形势、任务和进一步搞好经济审判工作作了中心发言。与会同志通过讨论对当时经济审判工作中一些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纪要如第一,要认清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革经济审判工作,坚持为经 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第二,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依法保障社会 左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具体包括树立平等保护各经济主体的合法 权益的观念;树立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合同观念;进一步增强效率和效益观念;保护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树立商业风险

12、意识,公正处理损失的承担。第三,要严格依法办案,正 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第四,要继续改革审判方式,提高开庭审理的水平。第五,几个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1)关于执行法人制度的问题;(2)关于企业性质的认定;(3)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的问题;(4)关于审理票据案件的问题;(5)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的问题;(6)关于承包企业在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的问题。会议认为,上述意见可通过审判实践继续探索,不断总结提咼,的还要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使经济审判工作更好地适应发展社会左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这次 会议重点提出统一大市场概念,尊重合同意

13、思表示,强调法律适用的 统一。(四)第三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1994年10年21 日 25日,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主管经济审判工作的院领导1人、经济审判庭庭长,各经济特区、北京、 上海、天津中院院长,任建新院长、高昌礼副院长、唐德华副院长出 席了在北京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 时任国务院第一副 总理的朱鎔基同志到会就经济形势作了重要讲话。会议讨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 规定(稿)讨论最咼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 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稿)同时还讨论了融资租赁案件法律适用 问题的解释。这次会议最重要的成果是会后由本院讨论通过了 关于 严格执行民

14、事诉讼法 的若干规定,有效地规范了不顾法律规定、顾地域管辖乱列被告和第三人的情况。 进一步强调不以超越经营范 围认定合同为无效。(五)全国经济审判工作成都会议1998年11月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 会议回顾总结了 第三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以来的工作, 坚决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及应注意的问题,进一步推进 经济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提供有效的 司法保障和良好的司法服务。李国光副院长在此次会议讲话中提到, 第三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以来,全国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收案数量口涉案总标的额均呈大幅度上升趋势, 从1993年收案89万件、涉案总

15、 标的额705亿元,上升到1997年收案近150万件、涉案总标的额330乙元。从1994年8月至1998年8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经济 纠纷案件552.72万件,诉讼标的额达11804.64亿元,年均结案数13 余万件,年均结案标的额2200余亿元。同时,李国光副院长还提出人 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工作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关于依法保障和艮务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2)关于依法规范破产案件审理的问题(3)关于依法处理涉及整顿金融秩序案件的问题(4)关于审理涉农案件的问题(5)关于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问题(6)关于适用担 保法的一些重要问题等。(六)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烟台会议2001年11月12日 14日,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会议回顾和总结了 1998年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以来的工作,分析了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确定了今后一个时 期的工作重点和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开拓民商事审判工作的 新局面,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李国光副院长在讲话中提出今后民商事审判应着重注意的问题:第一,关于审理涉及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案件的问题。 主要包括审理 涉及被清理整顿的信托投资公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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