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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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细心整理土地运用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土地运用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土地运用权的转换是企业之间常常发生的行为,遵照我国目前税法规定,转让土地运用权要缴纳5%的营业税及相应附加税费大约0.5%左右,缴纳土地增值额30%60%的土地增值税,按交易总额0.05%缴纳印花税,按交易总额的3%5%缴纳契税。此外,企业还要按转让净收益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那么有没有方法降低税收本钱呢?事实上通过税收筹划,完全能减轻土地运用权转让过程中的税收负担。例:某单位属于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企业。该企业成立初期为了征用土地的须要,分别注册了A、B两个公司,A公司是一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占地面积80亩。B

2、公司是一家港资独资企业,成立于2003年6月,占地面积80亩。土地当年购置单价为10万元/亩,土地运用期为40年,此时此刻市场价格为40万元/亩。现A公司要将其闲置不用的40亩土地转给B公司。我们拟定出下述三种转让方式。一、土地干脆转让:A公司将其闲置土地干脆转让给B公司。依据税法规定,此种转让方式应缴税费假设契税为3 1应缴营业税金及附加40×4040×10×5.566万元; 2应缴印花税40×40×0.050.8万元; 3应缴土地增值税40×4040×10660.8×6040×10+66+0.8

3、15;35%516.54万元;注:土地增值率为40×4040×10660.8÷40×10+66+0.8=242.8%; 4应缴企业所得税40×4040×10400/40×3660.8516.54×33213.4万元; 5应缴契税由B公司缴纳40×40×348万元; 土地转让应缴纳税费共计:213.4516.540.86648844.74万元。二、以土地运用权作价出资:A公司将闲置土地的土地运用权作为对B公司的投资进展转让。此种转让方式应缴税费:1营业税金及附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

4、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2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及承受投资方利润支配,共同担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不需缴纳营业税。2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40×40×0.05%=0.8万元。3土地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展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展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但须要留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5、于土地增值税假设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对房地产企业作出了特殊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展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立的商品房进展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4企业所得税。企业以经营活动的局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局部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展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

6、让所得或损失。应缴企业所得税40×4040×10400/40×3-0.8×33405.64万元。5契税。此种方式属于企业投资行为,应缴纳契税由B公司缴纳48万元。土地作为投资应缴纳税费合计405.64+0.848454.44万元。三、产权转让:A公司将拟转让的土地及相关的资产、负债、人员等,分立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C。然后将其拥有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B公司吸取合并C公司,C公司的产权转入B公司即可。此种转让方式应缴税费如下:1营业税金及附加。此种行为系企业吸取合并,并非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亦不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依据国家

7、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确定的,及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故不缴纳营业税。2印花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企业合并属于改制行为,故不缴纳印花税。3土地增值税。企业合并分立遵循历史本钱原那么,房地产未发生实质上的增值,故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4企业所

8、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假设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假如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承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承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A公司取得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就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5契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

9、、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不缴纳契税。综上所述,第一种转换方式应缴税费为844.74万元,其次种方式应缴纳税费为454.44万元,第三种方式应缴税费为零。自不待言,企业接受第三种方式即整体资产转让方式时,企业税收负担最轻,为企业之间土地运用权的转换的最优纳税方案。当然,不同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潜在法律后果,各企业应依据本企业的实际状况进展选择。专家点评:资产处置是企业资本运作的重要内容,其业务构成和财务处置方案具有多样性,本文作者对企业土地运用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各税种的应纳税额进展比照、分析。为纳税人总结出最优节税方案,该方案可以给纳税人一个启示,

10、现行税制对企业股权转让、资产全部权转移等行为规定的流转税、所得税差异待遇,为企业进展该项经营经济活动供应了税务筹划空间。本文通过案例对土地运用权在不同转让形式下所涉及的税种、应缴纳的税金进展计算比拟,得出第三种方案下企业的总体税负为零。作者列示出相关税种的法律文件规定,使人一目了然,简明,易懂。但同时应留意,正如作者所提示读者的那样,不同方案均会产生潜在的法律后果。该方案照旧会存在其他方面的本钱,如对土地进展评估的费用和时间;新设公司的各种手续和本钱;因新设公司带来的管理本钱等。因此,企业在作出选择前应在测算其他方面本钱总额后,再视具体状况而定。附:土地运用权出资程序:土地运用权是公司法规定的

11、股东出资的法定形式之一。在许多国有企业中,土地是其拥有的最具价值的资产,并成为其股份制改造和组建公司时最重要的出资标的。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土地亦成为中方投资者最为常常和普遍的投资形式,而对于中外合作企业来所说,中方以土地作为合作条件、外方以资金投入作为合作条件那么成为这种企业的重要法律特征。由土地运用权本身的特点所确定,形成了公司法对土地出资的特殊要求,也因于此,其在公司实务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显得相当的困难。 一、土地运用权出资的条件 土地的出资是运用权的出资,而不是全部权的出资。在中国,土地是一种特别特殊的财产,土地的国家全部和集体全部是公有制的根底,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作为土地全部权的主

12、体。因此,任何企业或公司对土地的占有都不是全部者的占有,而是运用者的占有,企业或公司对土地享有的权利是运用权,而不是全部权,当企业以土地出资的时候,所出资的标的是土地的运用权而不是土地的全部权。 用于出资的土地运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运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运用权。以土地运用权出资,实质上就是运用权从出资者向公司的转让,而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能够作为财产权进展转让的只是国有土地的运用权。因此,假如集体组织欲以集体全部的土地对外投资,那么必需首先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用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再从国家手里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运用权,然后,才能进展有效的投资。 用于出资的土地运用权只能是出让

13、土地的运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的运用权。在中国,国有土地的运用权分为划拨土地运用权和出让土地运用权,前者为各种社会组织基于其特定的社会职能从国家那里无偿取得,后者那么是以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而有偿取得。以土地运用权出资,是土地运用者营利性的投资行为,因而只能以有偿取得的出让土地运用权出资,划拨土地的运用权只能由原运用人自己运用,而不能用于对外投资。 用于出资的土地运用权应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运用权。因运用者的经营行为,土地运用权常常会背负如抵押权之类的权利负担,这种土地运用权不仅在权利的行使和处置上受到法律和抵押权人等其他权利人的限制,而且因其可能被其他权利人追索而在财产价值上发生贬损,

14、甚至完全失去投资的价值。这种存在权利瑕疵的权利如用于出资,将使投资者或股东的出资变得不实,违反公司法所确定的资本确定原那么,在内部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外部那么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出资的土地不应背负权利的负担,而且,在出资之后,出资人亦应接着担当免除土地负担的义务。 二、土地运用权出资的履行方式 如同一般财产出资的要求一样,交付亦为土地运用权出资的根本要求。土地的交付即为对土地的占有和限制的转移,只有公司实际的占有和限制土地并进而利用土地,土地运用权出资的实际价值才能得以实现。 同时,土地运用权的出资不仅须要交付,而且还需接受法定的权利移转形式。土地,是典型的不动产,土地运用权是

15、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土地运用权出资既是土地运用权转让的一种形式,遵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那么,应接受公示的方式,即办理土地运用权的过户登记,只有经过登记,公司才能取得真正的、完整的、排他的土地运用权,出资人也才是完全履行了其出资的义务。 交付和产权登记是土地运用权出资行为不行分割的两个方面,交付的价值在于对土地的利用,产权登记的价值那么在于权属的认定和法律风险的防范。实践中,只实际交付土地而未办产权登记或只办理了产权登记而未实际交付土地的状况相当普遍,它们都属于出资义务的局部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未交付土地意味着出资人对公司财产的占有,损害着公司的财产利益。未办产权登记那么意味着出资人对土地权利的保存、公司对土地的占有和利用缺少法律的效力以及随时有可被追索的风险。三、违反土地运用权出资义务的法律效果 已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但未交付土地。虽然土地运用权移转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土地的过户登记,但土地的交付照旧是土地运用权出资的重要要求,只是完成了土地的过户登记而未实际交付土地,仍属于对出资义务的违反,虽然因土地的不行移动性,它不会对公司债权人造成追索公司财产的障碍,但因其未被公司予以实际有效地占有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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