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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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条件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在合同法中规定附条件是指双方在缔结合同时附加确定条件作为合同生效或解除的条件。但是在赠与合同与一般合同不同,它是一种单务、实践合同,在赠与合同中附条件是一种赠与方单方赠与财产时附加的条件,要求受赠方在接受财产时必需履行所附条件。不仅包括合同生效或解除要件还包含了义务性赠与合同。 一、附条件赠与合同的含义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又称附负担的赠与合同或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时,要求受赠人担当确定义务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实践性合同同时又有部分属于诺成性合同,附义务赠与合同与一般赠与合同区分在与受赠一方担当确定给付义务,在民法上称为“

2、负担“但它仍属于赠与合同性质范畴。 二、附条件赠与合同与附义务赠与合同、目的性赠与合同的区分: 1、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确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歼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2、附义务赠与合同与目的性赠与合同区分。主要是在于附义务赠与合同是受赠方必需担当确定给付义务,假如受赠方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或恳求撤销赠与。目的性赠与的受赠方行为不存在给付

3、确定义务,在受赠方做出不接受行为时,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恳求履行,而只能恳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如为结婚而赠与对方财物就属于目的赠与。 3、附义务赠与合同与附期限赠与合同区分:所谓附期限赠与是指当事人为赠与行为设定确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歼灭的前提。在附期限的赠与中,期限的到来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期限尚未到来时,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效力却处于停止状态。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除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外,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不能因为受赠人未履行所附义务而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 三、赠与合同中所附条件与义务范围区分 实践中,赠与方在赠与财产时往往会在赠与

4、合同内容中约定确定条件或义务要求受赠方接受财产时履行,但在赠与合同中附加条件与约定义务早某种范围中存在交叉、融合态势,因此有必要区分赠与合同中附条件和附义务的区分:能够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需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合法的事实。在附条件赠与中对赠与行为设定确定的条件,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歼灭的前提,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合同中所附的义务,是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且赠与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后,由受赠人履行的附随于赠与人履行给付行为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5、。 1、赠与合同中所附条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道德等范围,内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是不确定的。 2、赠与合同中所附义务是应当是非法定义务,因为法定义务是法律规定必需履行义务,赠与人约定与否,受赠方都必需履行,所附义务必需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权益和违反公序良俗、道德约束,假如所附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权益和违反公序良俗、道德约束,所导致赠与合同无效。而且所附义务是在合同形成时就可以履行的义务,二不是合同生效后形成的义务。若果赠与合同生效后该义务不能履行受赠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四、赠与合同撤销权 1、赠与合同撤销权是法律给予赠与人行使一种权利,赠与合

6、同的撤销是指赠与人及其他撤销权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的行为。一般可分为两种,即随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的随意撤销则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随意撤销,源于赠与的无偿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94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195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峻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

7、的法定撤销是指在由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特定情形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缘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丢失民事行为实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缘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从本案看效力待定和附条件合同的法律适用对附条件合同的思索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哪

8、几类请问该合同附条件合同还是不定期租赁合同?附条件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程序房屋赠与合同撤销诉讼费算多少房屋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案例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赠与人的法定撤销赠与,主要有三种情形: 1.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有严峻侵害行为。受赠人严峻侵害赠与人和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行为必需要有有意或重大过失。这不仅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所实施的触犯刑法和违反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行为,而且也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所实施的严峻有损道德声誉的行为。假如赠与人对损害没有过错,实属意外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养义务而不履行。扶养义务不仅指法定义务还包括约定义务,

9、受赠人都必需履行,否则赠与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受赠人在没有扶养实力的状况下导致不能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就不能撤销赠与。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90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对所附义务,受赠人须依据约定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义务。因为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仅负有履行赠与的义务,而且要在合同所附义务的范围内对赠与标的物担当瑕疵担保责任。因此,由于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导致赠与人当时设定义务的目的不能实现程度时,赠与人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人可以提出撤销赠与。但也并不是意味着只要受赠人有稍微违约的情形时就可撤销赠与。 我国合同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因受赠

10、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丢失民事行为实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赠与的撤销本应属于赠与人,但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使其丢失民事行为实力时,赠与人的撤销权事实上已无法行使,而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才能实现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和意愿。赠与人的死亡或者丢失民事行为实力是由于受赠人对赠与人干脆或间接地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的。假如赠与人非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死亡,且有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的,赠与人的继承人可否撤销赠与,一般状况下不应允许继承人撤销赠与。但在受赠人的行为严峻违反所附义务和赠与本意或者

11、阻碍了赠与人撤销赠与时,赠与人死亡后,赠与人的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 五、行使撤销权的方式:1、赠与财产交付前的撤销权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外,其他的赠与,赠与人都享有撤销权,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从根本上确定了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性质和特点。2、赠与财产交付后的撤销权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发生受赠人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三种情形的,赠与人也有权撤销赠与;时间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缘由之日起一年内。合同法除

12、了确定了赠与人的撤销权,同时还确定了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丢失民事行为实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时间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缘由之日起六个月内。 六、在实践中赠与合同所约定条件和义务种类 1、现在大多数父母为了解决自己年老生活赡养问题,在将房屋赠与子女时在赠与合同中约定“赠与人将房产赠与给受赠人,受赠人负责赠与人的生养死葬”条款:该条款是附义务还是附条件?“生养死葬”条款不是赠与人要求受赠人因取得房产而支付的对价。该义务是受赠人在赠与人履行完交付房产义务后,履行的附随义务。这是附义务赠与,生养死葬也就是

13、通常所说赡养,但赡养不仅仅是生养死葬,包含了其他日常生活照看、治病护理等在内。附条件、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受赠人都是通过在合同约定相关条款来表示意思的。如何界定赠与合同所附条件或是义务呢?一般来说,能够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需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合法的事实。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确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歼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合同中所附的义务,是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且赠与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后,由受赠人履行的附随于赠与人履行给付行为的

14、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但是这种赠与合同中义务往往难以实现,由此是死葬,因此,公证机构在办理拒绝办理此类赠与合同,应建议当事人通过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方式处分财产。 2、赠与合同中约定“赠与人赠与财产后,赠与人或赠与人其他近亲属享有居住权利的条款,该条款是附义务赠与,该赠与合同赠与人约定此条款是出于对自己或他人居住权利的爱护,同时可以避开赠与房屋被受赠人处置, 3、赠与合同约定“男女双方互赠对方财产,是为了结婚。该条款是附条件的赠与,双方出于结婚为目的,相互赠与房产、财物等,是目的赠与,目的赠与同附义务的赠与的区分在于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恳求

15、结果的实现,即给对方不得因给付而要求对方必需与其结婚。赠与人在目的不能实现时,可恳求受赠方返还其给付的财物,但对于权利人返还财物的恳求权的性质,笔者同意后者,并认为此恳求权是一种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 4、以捐助、赞助、捐款等名义建立的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法律关系,当从属于某一法律关系,以某一法律行为的实现为前提条件时,即使具有社会公益性和道德义务性,在所附条件未成就时,也不当然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受赠人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赠与人交付。土地承包合同撤销补偿问题保全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的区分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程序无效合同撤销权行使的限制及其时效合同撤销之后双方要担当什么责任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期限关于合同撤销及合同无效的问题房产合同撤销请教房产合同撤销起诉书房屋买卖合同撤销权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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