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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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收账款质押操作指引一、定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就是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五方面权利:一是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产生的债权;二是出租动产、不动产产生的债权;三是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是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是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二、可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的条件1.非公益性。医疗、教育等公益事业均不属于完全市场化的领域,其中的部分应收账款不宜设定质押;2.可转让性。质权人对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当具有处分权,但若质押人在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中明确约定,基于该关系产生的一切权利是不可转让的,那么由此产生的应收账款就不能设定质押。同

2、时,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债权也不宜设定质押;3.时效性。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4.应收账款项下基础合同真实合法,且属于卖方正常、已确实履行合同义务取得的债权。,vO 5.应收账款的相关要素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诸如基础合同金额及期限、支付方式等内容均有详细描述。,vO 6.买卖双方有一定时期或数量的交易记录,且合作稳定良好,不存在长期拖欠现象。,vO 7.买方为善意的购买人,且是信誉良好、具有充分付款能力的大中型企业或公用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vO 8.双方对应收账款高度认可,不存在履约纠纷、反索、抵消等争议。,vO 9.应收账款不存在可转让、其他优先受偿权、诉讼时效约

3、束、关联交易等权利瑕疵情形。三、操作规程双方应当建立一个专用账户,并通知债务人将欠款还入该账户,由我公司与贷款企业双方共同监管。实现质权时,用以担保的权利包括已还入该账户的款项,以及未归还的应收账款。我公司应与被担保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合同,作为设立质押的合同。质押合同应当登记,否则质权不能生效。质押的登记应收账款质押,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登记方式为网络登记。依照规定,双方应当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合同,由我公司进行登记。(1)用户注册网上登记,我公司应当登记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质押登记系统”的常用用户,需要一定的审批手续,除了网上登记外,需携带下列资料到

4、征信中心现场确认:1)、单位的注册文件,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已经签署的用户协议;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5)、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2)业务登记业务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和撤销登记,分别用于质押权的设立、变更、展期和取消。业务登记不需要提交合同,不需要备份。业务登记不需要提交合同,不需要备份。仅需网上登录填写。征信中心对每次业务登记收取100元手续费。(3)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方式质权是担保权的一种,质权的实现为转卖、变卖和拍卖。流质条

5、款为明文禁止。即:我公司不能直接将该应收账款转收入公司。实现质权的程序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借款合同经过了强制执行公证,又无违约金等诉求,则无需诉讼),而后将该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抵偿贷款及其他债权。如果该款项偿还后有余款,则归还债务人,偿还后仍不足,就剩余债权进一步主张。四、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必要的排除原则上,以下几种应收账款不应接受其为质押:1、账龄超过90天2、企业集团内部和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3、提前开票或已开票未发货的应收账款4、虚构应收账款5、对消账款6、境外应收账款7、交叉账龄规则8、应收政府款9、冲抵帐户(账款

6、收入此账户后,直接冲抵其在该银行的贷款)(二)额度的界定一般来说,最我公司对于一个借款人的最高可授信额度,不应超过用于抵押的应收账款总额的80%最高可授信额度 = 合格的应收账款总额 * 80%附件:天津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合同五、风险揭示、应收账款权利风险应收账款权利本身虚假或者已经消灭,表现为:一是出质人通过虚假合同及虚假会计账务,虚构一笔或多笔应收账款,而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二是出质人原来存在应收账款但在设立质押之前已清偿,只是出质人未通过会计账务进行入账处理,应收账款质押前已经消灭;三是出质人设立质押之后收取了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的款项,但未提存或专户存

7、储,而是将款项用作其他用途,致使应收账款质押后不再存在。以已经不存在的应收账款对应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应收账款范围风险 应收账款既包括现有已发生的债权,又包括将来发生的债权,由于将来发生的债权其数额、产生时间等不确定因素,用这种权利质押将面对如何公示和担保实现的问题,因此,用未来债权质押尽管具有一定担保价值但因不确定性因素其风险不容忽视。、应收账款时效风险 应收账款作为一种债权,具有债权的共同特性,同样这种债权在依法追偿时受到法律诉讼时效的约束,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应当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种权利,作为

8、质押对商业银行来讲是毫无实际意义的。、应收账款价格风险 一是出质人或出质人与质权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的价格;二是出质人通过货物折扣销售,使账务上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款不一致。此种情形下,第二还款来源价值将会被大打折扣。、应收账款转让风险 如果出质人转让已出质应收账款或者将相关单据的形成时间人为提前,而质权人由于相关信息不对称无法知晓和获取证据证明权利转让的真实性,出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该事实其结果有可能会被认定在质押合同签订之时,质押担保物已不复存在,质押合同可能因缺乏权利对象而自始无效。6、质押登记效力风险 登记机关对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采用形式审查方式,只

9、审查要素是否完备,既不要求登记人提交质押合同,也不对双方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更不对权利范围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质权人在办理质押登记时,登记内容则由质权人自行填写,对登记内容的变更或撤销,完全由质权人自行行使和控制。对应收账款的实质审查责任由质权人承担,当然,由此产生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也完全由质权人负责。登记机关对质押登记错误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质押登记并不十分具有公信力,从某种角度讲,仅仅只起到一种公示目的。应当说,登记的权利事实与应收帐款的主体、对象变化等客观事实不一致时,必然当以客观权利为准。一旦这种情形出现,质押登记便失去了实际意义。六、风险控制(一)审查阶段的风险控

10、制1、考虑应收帐款双方的信誉度应审查应收帐款双方的信誉度,特别是在金融机构有无不良还款记录。对企业的营业前景进行预测,考虑交易的真实性。要保留企业销售合同的原件、卖方企业的发货单、买方企业的收货单及货物验收合格入库的证明等。 2、考察企业的财务报表除企业资产负债率等基本指标外,重点观察五项指标。一是应收帐款在企业资产中的占比,这一比例,反映了企业应收帐款的管理的状况,比例过高,说明企业应收帐款管理松懈。二是应收帐款周转率。反映了企业应收帐款的流动性。三是应收帐款的平均回收期。这一指标能够影响我们决定贷款的期限。应收帐款的到期日就早于合同规定的还款日。四是应收帐款的成分比例,是否集中于一个客户。

11、这一比例反映企业贷款回收的风险性。五是付款单位是否为贷款申请企业的关联企业,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 3、确定合理的质押率依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质押率在50%-80%左右。应收账款质量主要取决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等级,债务人中财务稳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数量越多,应收账款的质量越高。同时,还要特别关注应收账款的集中度,集中度越高,应收账款的质量越差,风险越大。对集中度较高的企业发放贷款时,质押担保率不应超过20,即贷款额不能超过应收账款的20。 4、基础合同风险控制强化对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审查,对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不得或限制质押的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性存疑的应收账款不宜质押,控制合同效力风险。5

12、、债务人商业风险控制。一方面加强对债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评估和经营能力的持续跟踪调查,对于出现信用状况减弱、履约能力缺失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风险化解措施,控制降低风险;另一方加强对出质人及出质人高级管理人员信用审查,如有不良行为、恶意交易行为以及其他不诚信行为等,拒绝其权利质押;对于权利欺诈性风险、违约风险等可以通过合同法中代位权、撤销权、违约救济等债权保障制度保障权利实现;对于应收账款质押范围及时效风险,应尽可能审核债权可能存在的有效性、通过与质押权利债务人合作,评估确定权利的真实性;同时,在选择质押权利时应确保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质押贷款期间对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的质押债权,及时督促出质

13、人中断诉讼时效。面对应收账款是否适合入质进行事前调查分析和判断,对存在抗辩权、抵销权情形进行风险估算,确定是否接受权利质押。(二)放款阶段的风险控制放款阶段主要对法律性要件审查,放款审查主要注意以下几点:1、用作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当在诉讼时效期内,否则,质权人就可能在行使质权时,无法实际受偿。 2、不宜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规定在所担保债权不获清偿时可直接获得应收账款,因为这违反了担保法禁止“流质契约”的原则。 3、要求付款方提供承诺书,确认应收帐款的具体金额,承诺只向销售商在我公司的指定帐户内付款。同时要以书面形式规定,付款方在承诺书中签字确认到期不付款的违约责任,以及如果在未告知质押权人的情况

14、下,擅自支付,对由此对我公司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 4、就两个债权期的限差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应收账款质押中涉及到两个债权:一是担保债权,二是应收账款债权。而担保债权的期限与应收账款债权的期限往往并不一致,可能出现两种情况:担保债权先于应收账款债权到期;应收账款债权先于担保债权到期。第一种情况下,质权人实际承担着很大的风险,因为应收账款晚于担保债权到期,所以在担保债权未获清偿时,质权人无法立即就应收账款获得担保,需等待应收账款到期,而最终能否实现质押权仍是未知的,须取决于次债人履行债务与否。为避免这种风险,在订立质押合同时,质权人应尽量与出质人和次债人协调将应收账款的期限调整至与担保债权同

15、步。或者采用分期履行的方法,获得一部分应收账款的担保。在第二种情况下,可采取将应收账款提存的方法,待担保债权到期且获清偿时归出质人支配,如担保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则通过实现质权对质权人提供担保。 5、办理质押登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以应收帐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1)该登记系统不对质押登记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因此,在信用审查和登记过程中,应进行实质审查,严格内部管理,降低操作风险。(2)该登记系统不限制、不核实出质登记人的身份,并且赋予出质人对公示登记提出异议的权利,因此应当强化合同管理,确认出质人就是应收帐款的债权人,要求出质人书面同意在提出异议之前,应当先向我公司提出书面主张。(3)该登记系统在操作原理上不涉及人工干预,由计算机系统完成,并规定用户管理员和操作员的行为由登记用户负责。因此,在制度设定上应加强对用户管理员和操作员权限及操作程序的设定和监督,强调专人管理、交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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