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险种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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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险种相关政策一、 失业问题三种情况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重新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应征服兵役的;从事有报酬工作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移居境外的;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

2、当的就业机会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六)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3、。(7月1日起,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了,而且个人不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的6领取月医疗补助金。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生育补助费。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在生育后90日内持相关证明,经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经办机构审核,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费。4.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特别提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请的有效期:自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

4、若因原用人单位造成失业人员延期登记的,由原单位承担该人员的经济损失。其他原因逾期不予办理,视为放弃。失业人员因病或就职前外出培训不能按时签到失业保险金的,须持有关住院、病情证明或相关证明向高新区社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委托他人代领。申领失业保险金流程如下(1)完成失业人员登记后及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登记和申领可同时办理);(2)获得并填写失业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审批表;(3)失业人员本人在下一个月的10日前(节假日顺延),持本人身份证和后面所列资料到高新区社保中心办理业务大厅待遇审核岗完成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登记银行卡号。(4)失业人员每月110日亲自到高新区社保中心业务大厅

5、签到,办理领取当月失业保险金手续;(5)根据每月签到情况,业务人员编制当月高新区失业保险金领取明细表和拨付通知书;(6)向已经签到的失业人员拨付当月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城镇户籍人员和非城镇户籍人员在发生失业后的待遇有所不同。城镇户籍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非城镇户籍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人员生活补助金;“失业保险金”按月领取,“失业人员生活补助金”为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标准统一,由西安市统一规定,领取的月份根据缴费时间按规定计算,“失业人员生活补助金”根据同期“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实际缴费时间进行计算。非城镇户籍人员失业后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完成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可

6、向高新区社保中心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1、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准备以下资料(1)失业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审批表(自行填写,单位盖章,表格可以复制本资料后附表样或到高新区社保中心领取或在网上下载);(2)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3)没有人事档案的人员需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镇、乡、村委会等出具收入证明材料,表明申请人无其他收入(留原件);(4)人事档案托管协议或托管机构出具档案存放证明(留原件);(5)在高新区参保以前在其他机构参加过失业保险但没有迁(转)移手续,由相关社保机构出具参保和待遇享受情况的证明(留原件)。(6)交通银行借记卡(自行办理)或存折(登记相关信息)

7、。属于上述(3)、(4)、(5)情况而没有提供相应材料(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审批表相应栏目盖章)的失业人员,在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时,只计算在高新区参保实际缴费的时间。二、 生育险一、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后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女性参保人本人生育医疗费的补贴; (二)女性参保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的补贴; (三)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它费用的补贴。二、女性参保人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住院分娩医疗费补贴标准: 1、剖宫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 2、阴式产医疗

8、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50元。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补贴标准为: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二)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三)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四、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发生宫外孕后实施保守治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4000元;实施手术治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6000元。五、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9、的男性参保人其配偶属未能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员生育后,可按女性参保人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住院分娩医疗费补贴标准的50获得补贴。六、发生下列因生育引发的1种并发症的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同时,再给予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若同时患有2种以上(含2种)的生育并发症,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生育并发症(26种):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肝内胆汁淤积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糖尿病、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宫颈及阴

10、道裂伤、子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症、产妊中暑、产妊期精神异常。七、女性参保人按规定享受产假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享受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正常发放。需提供的资料:西安高新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报销票据、诊断证明、费用明细清单(均要加盖医院印章,以下资料均留)、 选择转账方式的填写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转账声明和提供申请人银行卡或存折(验原件、留复印件),如在外地生育,还需提供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证明。三、 工伤险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下列项目支出:

11、(一)伤残职工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购置费; (九)工伤康复费; (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工伤认定第十三条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告知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

12、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职工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况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生产事故类的工伤,应提交向经办机构备案记录和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 (二)认定职业病时,应

13、提交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或健康档案)以及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机构的病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与相关证明;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救治资料和死亡证明;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

14、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八)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

15、)不符合申请时效规定的; (二)所述伤害基本事实不清、材料不全的; (三)不符合管辖权规定或者无书面委托代理关系的; (四)当事人就伤害待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所认定事实不在工伤范围的; (五)已经由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并已执行伤害待遇,或由劳动仲裁调解,双方就伤害待遇达成协议且已执行的; (六)其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情况。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协助调查和提供证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自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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