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骨干企业认定和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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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南海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骨干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南海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示范区骨干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切实发挥示范区骨干企业的引领带动和典型示范作用,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要求,结合南海区建设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示范区骨干企业认定和管理过程中,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突出企业自主发展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创新机制、提升质量水平,加大对示范区骨干企业的政策扶持。第三条术语和定义(一)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是指质量工作及品牌建设具

2、备扎实基础,建立起完善的服务体系和健全的监管体系,全面开展质量提升、品牌创建、自主创新等质量振兴活动,主导产业发展居于全国前列,培育一批全国知名品牌,并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认定的特殊区域,简称“示范区”。(二)示范区骨干企业:是指经知名品牌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推荐,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认定,符合示范区骨干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简称“骨干企业”。1 / 8(三)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指由南海区政府发文成立,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和推进示范区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的工作小组,简称“领导小组”。(

3、四)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指领导小组下设的办事机构, 设在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监),主要负责示范区建设工作的组织、 协调和监督检查, 简称 “领导小组办公室”。(五)评审专家组:是指领导小组办公室从行业协会推荐的专家或现行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人员组成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骨干企业评审工作的工作组。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正式命名后骨干企业的申请、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在示范区申报期间,行业协会负责组织专家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评审,拟定骨干企业推荐名单交领导小组审议。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管骨干企业的推荐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4、骨干企业申请、推荐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骨干企业的申请第六条在示范区的示范期内,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骨干企业认定。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2 / 8模以上企业不存在以下情形的,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成为骨干企业。(一)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未移出。(二)在银行企业信贷登记征信咨询系统有严重失信记录;(三)近一年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事件;(四)近一年出现重大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质量违法行为;(五)近一年出现出口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国外通报、 退货、索赔案件;(六)近一年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第七条

5、 企业申请时间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公告所规定的期限为准,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一)示范区骨干企业申请表(附件一);(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版本的工商营业执照不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五)统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年度净资产、净利润及主导产品销售收入证明;3 / 8(六)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缴纳税收证明 (企业缴纳税收是指正常经营所缴纳的税收, 不含增值税出口免抵额、企业代扣代缴税收,不包括滞纳金、罚金、罚款及税务稽查等处罚性纳税。企业缴纳税收以纳税年度内实际入库金额为准);

6、(七)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占地面积的产权证、厂房或土地租赁证明复印件;(八)其他可证明符合骨干企业条件的材料(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计量保证体系确认证书,发明专利证书,企业曾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有关证明材料,企业有效期内的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证书,各级政府部门授予称号的相关文件或证书、顾客满意度调查报告等)。第八条 企业所在镇(街道)、行业协会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将申报材料交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章骨干企业的推荐第九条骨干企业评审采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专家评审、领导小

7、组审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企业进行初审,并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核查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4 / 8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按照下列条件,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评审,拟定骨干企业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一)综合竞争力位居南海区同行业前列,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创新能力强,拥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拥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符合质量、环保等政策。(三)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建立健全的质量、计量管理体系并运行良好。(五)企业生产设备、设施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年产值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产品质量稳定,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六)在南海区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企业主导产品上年度纳税额在南海区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七)优先考虑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北斗星计划”或“雄鹰计划” 名单的企业以及已取得检验检疫 “一类企业” 、“信用管理级企业”的企业进入骨干企业推荐名单。第十二条 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以及属于国家级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骨干企业的企业免予评审,可直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推荐申报骨干企业。5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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