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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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东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定本技术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东莞市所有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城市详细规划交通分析、建设项目施工等的交通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应遵循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除应遵守本技术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以及东莞市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本标准所指的建设项目为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表1所列规模的拟建(新建、改建和扩建)永久性或临时性项目。表1 交通影响分析对象的规模标准建设项目性质项目计容建筑面积

2、(平方米)备注1.居住8万其它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特殊项目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定。2.办公、餐饮、娱乐、商业、商住、酒店、综合5万3.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公共建筑市区及镇中心区该类建筑须进行交通影响分析;非中心区由市规划局认定是否需要进行交评。4.车站等交通枢纽及大型社会停车场(300车位以上)须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第六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主要目标是:(1)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法定规划和交通系统状况,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量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路网、行人设施及其他交通设施)运行的影响;(2)评价项目对出入口、停车场(库)、装卸区、行人和公共交通设施的需求;(3)提

3、出可行的道路交通改善方案措施(包括项目外部和内部),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承受范围;(4)在进行以上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结论和可行的建议,供市规划主管部门决策参考。 第七条 交通影响评价的主要依据至少应包括:(1)城市道路设计规范;(2)通行能力手册;(3)交通工程手册;(4)建设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5)公安部、建设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6)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7)东莞市域及项目所在镇域已经生效的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公共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规划)、停车规划;(8)项目所在片区及周边有紧密联系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9)项目本身的规划方案;(10)本

4、技术标准。第八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成果必须内容完整、结论明确。第三章 主要内容及标准第九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包含以下内容:(1)确定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与年限;(2)资料收集、交通量调查和分析;(3)评价范围内现状、规划的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分析;(4)交通需求预测;(5)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量的影响评价;(6)提出项目建设方案、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改善措施;(7)提出结论和建议。第十条 确定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与年限(1)评价范围:项目计容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内,评价范围由项目邻近的主次干道围合;项目计容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评价范围由项目邻近的主次干道外的下一条主次干道围合;项目与

5、主次干道由大片山体或水体隔开,可以将山体或水体做为研究范围的组成边界之一。(2)评价年限: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2年;分期开发的项目以最后一期建成投入使用后2年做为评价年限。第十一条 资料收集、相关调查和分析(1)资料收集:基础资料必须完整、准确、有效,至少应包括项目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上层次各规划、研究范围内地形图及影像图、项目自身规划方案。(2)交通量调查:应对评价范围内的主要路段和交叉口进行交通量调查,根据东莞市交通流特点,调查时段至少应包括16:00-20:00,对于较复杂项目,调查时段应延长。(3)交通量分析:以现状道路条件为基础、以交通量调查数据为依据,分析现状道路运行情况。以分析

6、路段及交叉口的交通量饱和度为主,必要时交叉口应分析其延误情况。道路及交叉口通行能力的确定应遵照交通工程手册第九章有关方法和规定。第十二条 现状、规划的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分析(1)土地利用分析:通过对比现状土地利用和规划土地利用,分析出评价范围内其他在建、拟建项目的具体情况,做为预测背景交通量的依据。(2)交通系统分析:分析评价范围内道路系统、行人系统、停车系统、公交系统等交通设施现状和规划情况。第十三条 交通需求预测(1)预测方法:交通需求预测应采用宏观与微观想结合的分析手段,预测方法为“生成-方式划分-分布-分配”的四阶段法,对背景交通量需求和项目新生成的交通需求别进行分析,分析软件可以采用

7、目前较为成熟的TRANSCAD、EMME/2、TRIPS、VISSIM等。(2)关键参数取值交通生成率:必须对类型、区位、规模类似的项目进行交通生成率调查,并参考上层次规划的相关数据和建设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建议数值。交通出行方式:在进行交通生成率的同时,必须调查与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相关的各种交通方式的比例,并参考上层次规划的相关数据,充分考虑东莞市近期交通政策对项目出行方式的影响。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量的影响评价(1)外部评价:主要评价高峰小时项目新生成交通量对周边路段和交叉口的影响,评价标准见表2和表3。当项目新生成交通量的影响超出表中限定比例时,应提出相应的改善建

8、议和措施,将影响降至该比例以下。表2高峰小时项目新生成交通量占路段通行能力的限定比例服务水平(饱和度)道路等级A(0.6)B(0.6-0.7)C(0.7-0.8)D(0.8-0.9)E(0.9-1.0)F(1.0)快速路7.5%7%6.5%6%5.5%5%主干路10%9%8%7%6%5%次干路15%13.5%12%10.5%9%7.5%支路30%27%24%21%18%15%表3高峰小时项目新生成交通量占交叉口通行能力的限定比例服务水平(饱和度)道路等级A(0.6)B(0.6-0.7)C(0.7-0.8)D(0.8-0.9)E(0.9-1.0)F(1.0)17.5%7%6.5%6%5.5%5%

9、210%9%8%7%6%5%315%13.5%12%10.5%9%7.5%430%27%24%21%18%15%交叉口等级为:1级为主干路(快速路)与主干路(快速路)相交;2级为主干路与次干路相交;3级为次干路与次干路相交;4级为次干路与支路相交。由于支路与支路的交叉口等级较低,并且其服务通过性交通的功能较弱,因此在实际应用中一般不限定项目交通对其的影响。(2)内部评价:主要从机动车出入口、机动车停车位及布局、非机动车停车位、内部道路系统。机动车出入口:参照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停车位及布局:参照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以及第五十

10、九条的规定。考虑到东莞市的交通发展政策,在核算机动车停车位时应尽量采用取值范围的上限,并可依据预测数据适当突破上限。非机动车停车位:以核算的机动车停车位为基准,按照预测时所计算出的项目生成的机动车交通量和非机动车交通量的比例进行计算。内部道路系统:在没有路边停车的情况下,单向道理宽度最少6米,双向道路宽度最少7米,并应能保证项目生成交通量的行驶要求。第十五条 结论和建议(1)结论:结论应在外部评价和内部评价的基础上,提出项目生成的交通量对周边道路的影响是否在可承受范围之内。(2)建议:建议是在结论认为项目生成的交通量对周边道路的影响在可承受范围之内的前提下,外部评价和内部评价这两部分内容所提出的建议措施的汇总。第十六条 本标准解释权归东莞市城建规划局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二00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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