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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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一、管理制度的主要特征1、权威性 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 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2、完整性 一个组织的管理制度,必须包含所有执行事项,不能有所遗漏, 如发现或新的执行事项产生,应相应的制定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事项 “有法可依”;3、排它性 某种管理原则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与之相抵触的其他做法 均不能实行;特定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各种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 的适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所有同类事情,均需按此制度办理;4、可执行性组织所设置的管理制度,必须是可执行的,不能偏离组织本身事 务,成为一纸空文;5、相对稳

2、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时间内不能轻易变更,否则无法保证 其权威性。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当现行制度不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 况时,又需要及时修订。6、社会属性 因而,社会主义的管理制度总是为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利益而制定 的。7、公平公正性 管理制度在组织力对每一个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 制度之外。二、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精选8篇)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 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 理的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精选8 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管理,提

3、高软件质量, 加快工程设计软件的系列化、标准化和商品化的进程,根据建设部 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系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系统直属院(局)级单 位开发的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管理。地方交通厅所属水运系统设计 院开发的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交通部基建管理司是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管理的主管 部门,负责国家或部下达的软件(国家和部科技攻关项目除外)开发 项目的立项审批、审定、登录和推广工作;各直属院(局)自行开发 的项目,一般由立项单位管理,对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的优秀软件, 经批

4、准后也可纳入部级管理。第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中应用的设计软件,必须经过审定,审 定合格后,方可在审定范围内应用。第六条 计算机软件实行有偿转让。经部审定合格并登录的项目可 在水运工程全行业内使用和转让;经院(局)审定合格的项目仅限于 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转让。第二章 软件开发立项第七条 软件开发一般是指软件的研制、编制、改编和移植。研制 是指自行建立数学模型,方法有所创新,具有研究或探索性;编制是 指利用已有的数学模型和方法,针对具体问题开发程序;改编是在已 有软件的基础上,扩大或改进其功能,或对若干软件进行综合;移植 是把程序从一种机型或语言翻译到另一种机型或语言,程序功能无实 质性改变

5、。第八条 软件开发要有计划地进行,尽量避免重复开发。部一般两 年组织一次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立项,各院(局)级单位组织开发的设 计计算机软件可自行安排立项。第九条 对于水运工程设计中普遍存在的技术难题,且其开发成果 具有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的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可申请部立 项。并于可立项年的 3 月底前提交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 式四份,报部(基建司)。第十条 部根据行业需要,适时组织专家评审立项或采用招标方式 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一条 承担部下达的计算机软件项目的单位,应按部统一制定 的合同文本签定合同,并遵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开发任务。第十二条 软件开发单位应加强对软件开发、实施

6、过程与成果的后 期管理,确保软件成果的质量。第三章软件审定第十三条 部立项下达的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经过院(局)级审 定后,必须报部审定。各单位自行开发的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的计 算机软件,经过院(局)级审定后可申请部级审定。第十四条 部级审定由部组织跨部门或单位的同行业专家(一般不 少于 7 名)组成审定委员会通过会议形式进行,并形成审定意见;院 (局)级审定应组织同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 5 名)通过会议形式进 行,并形成审定意见。第十五条 申请部级审定的设计计算机软件应提交下列主要文档:1、技术报告(含功能、编制依据、计算方法、数学模型、框图 等);2、用户手册、使用说明;3、测试报告;4

7、、用户报告;5、院(局)级审定意见及推荐意见。第十六条 软件审定委员会应在审定会前组织专家对送审软件的功 能进行必要的测试,并写出测试报告。审定期间还应对重要技术数据 进行现场演示并听取开发单位必要的补充说明。第十七条 软件评审考核的主要指标是:1、软件成果正确、可靠、实用、先进、符合有关工程设计的标准规范,无产权争议。2、软件结构清晰,操作方便,可维护性好。3、软件通用性好、经济效益高,有推广应用价值。4、技术文档齐全。第十八条 部根据审定委员会的审定意见,对审定合格的软件颁发 软件审定合格证书,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内予以公布,并组织推广应 用。第四章软件的登录第十九条 经部审定合格的水运工程

8、设计计算机软件,实行软件登 录制度,具体登录要求另行通知。第二十条 登录在案的软件扩充功能、更新版本后,也应经过相应 的审定,并及时通报原软件登录部门。第二十一条 软件登录部门有义务及时向本行业内各单位通告新登 录的软件以及软件版本更新等情况。对于已无实用价值并登录在案的 软件,登录部门有权宣布自然淘汰终止使用。除特殊情况外,登录的 软件一般保留5 年。第五章 奖励第二十二条 软件管理主管机构对审定合格并登录在案的软件每两 年进行一次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软件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 办法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对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和经济效 益较好的优秀软件,可申

9、报参加全国工程设计计算机优秀软件的评选。 经部科技成果鉴定通过的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可按有关规定申 报部科技进步奖。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2一、金额在 200 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二、计算机软件的管理以”统一领导、归口分级”为原则,由实 训部管理,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三、学院成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购置(研制)计算机软件的审 核论证、招标购置等工作。四、购置金额20010000元(含I万元)的计算机软件,必须按 要求填写“计算机软件购置(研制)申请表”,经购置部门主管领导 批准后

10、方可实施。五、购置金额 1 万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需填写“申购计算机软 件可行论证报告”,由购置部门会同实训部组织论证并确定购置方式, 经实训部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六、为维护学校利益,购置l万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须由实训部 会同购置部门共同与商家签定合同。七、各部门所有计算机软件的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 续后,方可购置,财务处凭审批材料、购货合同付款、报销。八、各部门购置的计算机软件应要求供应方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 以及人员培训,软件升级承诺等完各售后服务。九、购置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软件的验收,由购置部门、实训部 以及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实施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一)外观检查,包装完整,

11、外观无损坏(二)核对合同清单,检查、清点所有光盘等软件载体、附件的 数量,检查是否损坏丢失、受潮或与合同清单不符之处(三)清点所有资料软件介质,质保书、说明书及资料等(四)现场安装,由供货厂商会同使用部门人员,进行功能测试。供货厂商应按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使用方进行人员培训服务等(五)各部门应认真填写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并经主要验收人签 字后,方可办理入库报帐手续(六)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属供方厂商的责任问题,应随时向实 训部汇报,依据合同进行交涉,直至诉诸法律。十、购置单价金额超过 500 元的计算机软件,按照固定资产处理, 办理相关的验收手续,按“固定资产验收单”填写计算机软件名称、载体形式、版本

12、号等信息。十一、2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软件,按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办 法处理,由各系计算机软件管理人对其单独建帐。 500 元以上的软件, 由实训部建帐管理。实训部对 500 元以上的软件监管期一般为五年, 到期自动销帐。一些特殊的软件由使用管理部门报实训部确认后可延 长监管期。十二、院肉合法持有软件(包括赠送软件)的部门、享有以下权 利与义务:(一)根据需要将软件安装到有关计算机内。(二)为存档需要而复制有关软件,但复制品不得以任何方式提 供给他人使用,一旦丧失对该软件合法持有权时应将备份复制品全部 销毁。(三)因课堂教学、科研工作等非商品性目的需要而进行少量复 制和使用,应严格执行计

13、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并应说明软件 的名称、开发商等情况,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性行为及有偿向他人提供。十三、以上规定与学院其它管理办法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3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计算机软件使用的管理,保障信息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 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和公务活动中使 用、购置和日常管理计算机软件的行为。第三条 公司将不定期公布在公司内取得合法授权的计算机软件。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计算机软件内部 管理制度,加强计算机软 件购置、安装、保管、使用、升级、版权保护

14、、废弃等工作,确保本 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和公务活动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均应具有合法 授权。第五条 各单位应设立计算机软件管理台帐,对每套计算机软件进 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计算机软件名称和版本、来源类型、许可 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情况等。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计算机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 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第七条 各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二)在购买计算机时,要求或者默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计算机 软件;(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扩大使用范围;(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五)

15、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 技术措施;(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八)在单位计算机上擅自安装与工作无关和未经合法授权使用 的计算机软件;(九)在重大信息系统中使用未经测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认可的 计算机软件。第八条 各单位或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其计算机上安装非正版计算机 软件的,应当立即予以删除;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 担。第九条 公司信息化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计算机软件管 理工作。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41、凡在软件制作室工作的人员,必须以科学的态度,严谨的治学 精神,高度负责的责任感,认真刻苦学习现代教育技术理论和制作课 件所需的各种软件的操作、运用。2、每个人都要有“爱护机器设备如同胜过爱自己的眼睛”的理念, 十分爱惜公共财务,提高机器的使用寿命和利用率。3、课件制作中心室的管理人员,按照“定期、定时、定质、定职” 的原则,对课件制作室的机器和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维修。同时,对课件制作的软件加以维护,实行科学管理。4、在课件开发、制作过程中,大力提倡精诚协作精神。积极鼓励 课件优秀制作者带动一批自制课件的参与者,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努力开发一批科技含量高的优质课件。5、课件制作室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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