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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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食品药品稽查大队13、案件受理岗13-1、岗位职责(一)负责案件受理、登记;(二)举报报表统计和资料归档。13-2、工作规程(一)负责举报(来人举报、信函举报、电话举报)、上级交办、协查、相关单位移交案件的登记。1、受理举报的范围: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2、受理举报的方式:(1)直接受理口头(来人)举报。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属实名举报的要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电话(来电)举报。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信函(来函)或电子邮件举报。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

2、式。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2)间接受理接收上级转办或机关各级领导收到举报材料,批交本岗办理的举报;接收下级上报的重大举报案件,经领导岗审批由本级直接查处的举报案件;接收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并转交本岗办理的举报。3、受理举报案件的要求(1)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2)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制作案件移送函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4、登记报批根据受理举报的具体材料内容,汇总登记举报案件管理台账,并逐案填制举报登记表,整理、归纳举报重点,提出拟处理意见,连同举报具体资料,报领导岗审批。本岗拟处理意见分以下几种:(

3、1)经本岗初步分析认为内容不明的实名举报,提出请举报人补充情况的拟处理意见;(2)经本岗初步分析认为举报的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提出暂存待查的拟处理意见;(3)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举报案件,应当逐项填写举报登记表,向领导岗提出拟处理意见。(4)属于下级局管辖的举报案件,提出由本机关直接查处或督办的拟处理意见;其他举报案件,提出转下级局查处的拟处理意见;(5)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举报案件,提出移送本级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的拟处理意见。5、报批后的处理接收领导岗已审批的资料,根据审批结果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1)内容不明的实名举报,经审批同意请举报人补充情况的,由本岗联系举报人要求其补充举报,然后重

4、新填制举报登记表,连同补充的举报材料,上报领导岗审批。(2)经审批认为举报的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予以暂存待查处理。(3)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举报案件,经审批同意立案调查的,提出立案申请,转立案审核岗。(4)属于下级局管辖的重大举报案件,经审批由本机关直接查处的,由本岗提出立案申请,转立案审核岗;经审批由本级督办的重大案件和由下级局查处的其他举报案件,由本岗将案件举报登记表及举报材料转下级机关处理。(5)不属于本级局管辖的举报案件,经审批同意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的,填制案件移送函将举报材料予以移送。6、时限规定(1)举报事项的移送,重大案件的报告,应当在接到举报后的7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

5、即办理。(2)对上级机关交办并要求报送查处结果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应当在6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填写案件延期申请表,报本级局领导审批同意。(3)对本岗受理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承办机构应当在60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到本岗或报告批办的领导。7、上报查处结果资料:(1)已结案有问题案件:行政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已结案无问题案件:销案或撤案有关审批资料;稽查结论或检查情况汇报材料。(3)正在查处尚未结案案件:阶段性检查汇报材料。(二)举报案件统计和资料归档1、报表统计与分析(1)资料接收接收有关报表和汇报资料,在举报案件管理台账上登记案件的查

6、处状态和查处结果。(2)汇总上报对于举报案件及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每月度要进行汇总分析,制作食品药品监督情况统计表,报领导岗审批后,在下期前5日内报告上级机关。上级举报受理部门要求专门报告的,应当及时报告情况。2、资料保管与归档(1)举报材料(信函、笔录、录音等)原件必须由本岗负责保管,涉及的相关执法文书的由本岗复印留底。(2)举报案件资料应定期整理、归集,按规定移送档案管理岗归档。(三)负责向有关岗位传递资料;自受理举报起,将举报人的资料和举报情况向有关岗位传递。(四)负责有关审批资料的接受和发放。核实接受相关岗位传递回审批后的文书,对举报案件的受理做终结处理。13-3、与相关岗

7、位之间的关系案件受理岗(一)负责案件受理、登记;(二)举报报表统计和资料归档。 举报人来(人、电、函)举报 审签 领导岗 回复办理结果 档案管理岗资料、归档案件受理岗立案调查 13-4、本岗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认真履行本岗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信守个人廉洁自律承诺,严格执行四川省药监系统廉政纪律“四不得一注意”。14、案件调查岗14-1、岗位职责(一)负责案件调查任务的接收;(二)负责案件调查前的准备工作;(三)负责案件调查工作;(四)负责案件调查的终结处理;14-2、工作规程(一)负责案件调查任务的接收1、立案调查的案件确立:立案申请表经立案审核岗审核,报领导岗(主管局领导)审批后,决定立

8、案调查的,确定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本岗为案件调查人员。2、本岗接受案件调查任务时,要查明:(1)立案申请是否呈请领导岗(主管局领导)审批决定。对于案件来源不清楚、事实依据不足的,应向领导岗(机构负责人)据实陈述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不属于药品行政处罚范围或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则应当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2)案件来源是否为: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检验机构检验发现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3)立案申请表中“案情摘要”是否写明通过举报、投诉、监督检查或者抽查检验等已初步掌握的违法事实情节及

9、相关的证据材料。由案件受理人员填写。案件承办人员签字并经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复核签字后,然后报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4)对属于本部门管辖,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有客观的违法事实,属于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范围的案件,是否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立案。(5)下列人员不能被确定为本案承办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二)负责案件调查前的准备工作1、 确定调查方法本岗接受任务后,应根据调查任务的要求和被查对象的情况等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步骤及检查的范围、重点。2、分析待查案件特点,是否涉嫌下列违法情形:(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

10、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配制药品;(2)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医疗器械;(3)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疗器械;(4)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书证明药品不符合药品标准的(5)其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认为要立案查处的。 (三)负责案件调查工作1、送达行政处理通知书已立案的,在实施现场调查前,本岗制作行政处理通知书,送达被查对象。但有下列情况的可不必提前通知:(1)公民举报有违法行为的;(2)食品药品监督机关有根据认为被查对象有违法行为的;(3)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2、履行告知

11、义务(1)告知内容:在实施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被调查对象说明来意,告知被查对象调查范围和职权;案件调查被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在询问有关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其食品药品监督机关有权依法就有关涉药(械)问题进行询问的权力;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告知调查对象食品药品机关依法可以采取的调查取证手段;被查对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进行的检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如实反映被查人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在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采取措施的事实、理由;被查人对采取措施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食品药品

12、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采取措施不当或未及时解除措施,造成被查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被查人可依法申请赔偿。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事项。2、告知方式告知可采取书面、口头、公告等方式进行。除按规定以出具行政执法文书方式书面告知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或公告的方式告知。3、调查取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有必要对管理相对人进行询问时,由本岗人员现场询问,或通知被询问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询问时,应由两人以上参加,出示行政执法证,专人做好记录,制作调查笔录。需对多人进行调查的,应当分别进行调查,并分别制作调查笔录。对被调查人不能采取胁迫、引诱

13、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其作违背真实意思的陈述。被调查人如果是未成年人,调查时应邀请其法定监护人到场。被调查人在核对笔录时,要求修改或者补充原陈述内容的,应在每页修改或补充处签字或按指纹。并告知被询问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结束后,将调查笔录交当事人核对,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其签章或者押印;被询问人拒绝的,应当注明情况;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其在改动处签章或押印。被调查人笔录终了处顶格注明“以上情况属实”的字样,并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或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4、其他调查本岗人员为核实某些问题,取得

14、有关证据,对当事人、其他知情人以及有关部门可进行调查,也可对相对人的账物情况进行现场调查;(1)在检查中,如果取得相关证据,需将证据盖上相对人(单位)鲜章;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多页书证应盖骑缝章。稽查中有关证据资料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以及调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2)在检查中,需提取证据原件时,应填制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由双方签字盖章;(3)在检查中,可让被查对象用书面形式提供情况或向证人取证,取得证人证言材料。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有本人的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的,由代写人向本人宣

15、读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还原件。收集证言时,可以笔录、录音、录象。 (4)对需报送结果的上级转办举报案件,检查完毕,写出书面报告,反馈案件受理岗;(5)调查中发现被检查人违法行为达到大要案报告标准的,向领导岗(机构负责人)报告;(6)案件调查人员要定期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防范违法行为的措施,提出加强管理,改进工作的建议。5、案件调查过程中文书的送达(1)对需要送达被查对象的文书,本岗应制作送达回执(2)将有关文书送达被查对象时,要求相对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四)负责案件调查的终结处理1、协查情况反馈对受托协查案件,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反馈案件受理岗。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制作调查终结,本岗人员应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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